A. 副食补贴的实施
1988年4月,为了在价格改革过程中,使城市职工的基本食品消费支出在价格变动时得到适当补偿,国务院决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被列入补贴范围的有猪肉、鲜蛋和白糖。
1988年5月15日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正式颁布了《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的国营和集体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大中专在校学生等都可以拿到补贴。
1989年又颁布了针对北京市知青子女回京入户后,领取城镇居民副食补贴的办法。规定:回京入户的原本市知青子女,可享受本市发放的城镇居民副食补贴;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由入户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开具“北京市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