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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 2024-11-02 07:38:16

Ⅰ 2024年新民法典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情况是: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属于共同的房产是需要按照公平平等的情况来进行分割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一、《民法典》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婚前购房

1.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父母出资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婚前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法院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房屋属于登记一方个人财产,但另一方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及对应房屋增值的一半。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房屋增值应当从结婚时起算,很多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疏忽,将房屋自购买后所有增值都算到了婚后,加之这些年来房价涨幅巨大,离婚时支付共同还贷一方的补偿就非常多,造成利益失衡。律师在代理该类离婚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出,并且申请法院对结婚时房屋价值进行鉴定。

3.一方婚前全款或者贷款购房,婚后将产权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对方名字属于赠与对方一半,房子变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法院也会考虑出资情况,从公平角度判决购房一方多分一些财产。

4.双方婚前出资购房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一般视为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婚前男女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共同购房,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也按照男女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二)婚后购房

1.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夫妻双方结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的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里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一项重大变化,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判决男女双方各有一半的房屋份额。

二、《民法典》对于离婚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是关于“新民法典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解答。对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遵循离婚财产分割的有关要素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上述不同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