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抽脂会不会对人身体有害
女青年陈雪娇是江苏省淮安市一家大型商场的营业员,面容姣好,身材匀称。可是,陈雪娇却因为自己的臀部及大腿有点肥胖而感到美中不足,她见周围的几个小姐妹做了吸脂手术后,显得更加苗条妩媚,心也就动了,她决定到医院进行吸脂手术。
2003年9月2日,陈雪娇经朋友介绍,慕名来到了淮安市某医院,入住该院。根据陈雪娇的要求,医院建议给其做脂肪抽吸手术,陈雪娇表示同意。同日,双方按手术规程签订了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中,医院特别告知手术医疗风险第(4)条载明:“复发,皮下血肿,感染,早期皮肤皱褶。”
次日,医院开始为陈雪娇做手术。术前,手术医生与陈雪娇共同确定抽吸范围。手术中,医生在陈雪娇左大腿及臀部抽出1500毫升脂肪液,右大腿及臀部抽出1600毫升脂肪液。术后两天,陈雪娇要求出院。为此,陈雪娇花去医疗费3550.71元。
身体变形,闹上法庭
做过手术后,陈雪娇想到自己将更加苗条漂亮了,心中别提多高兴了。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陈雪娇发现自己走起路来总有点不自在。刚开始,她并没有放在心上,总想着还处于恢复之中,等完全康复了,也就会自然了。然而,好几个月过去了,可自己走路仍然很难看,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心来:难道自己的手术失败了
一天,她站在镜子前.突然发现自己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天啊,怎么会变成这个样子?”陈雪娇面对自己变了形的身体。痛苦不堪,不知为此哭了多少次。现在她不敢逛街,不敢穿漂亮衣服,不敢与人交往,更不能长时间站立。为此,她多次找医院协商此事,可医院以本院没有责任为由,拒不担责,到后来,干脆避而不见。陈雪娇愤愤不平,一纸诉状,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陈雪娇诉称,本人身体健康,只因臀部、双大腿脂肪堆积,影响外观,在被告医院处求治,医院建议进行脂肪抽吸的美容整形手术。2003年9月2日入住医院,手术在9月3日进行。术后本人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长时间不能自由行走,手术不但没有起美容作用,反而损害了本人的健康,手术完全失败。术后本人一直都在找医院协商,要求医院承担手术失败的部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院利用本人没有处理医患纠纷的经验,推脱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医院医生的技术欠缺以及术前设计、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手术失败,损害了本人的健康,损害了本人的外观,致使本人需要修补整形手术,以及未能尽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请求区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6090元。
术后,陈雪娇以自己双大腿粗细明显不等,已构成医疗事故,申请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委托淮安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3月8日,淮安市医学会做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鉴定书第五项现场体检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尚可,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局部无红肿,无压痛,双下肢无功能障碍(活动、行走正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①医方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②患者现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属脂肪抽吸术后常见并发症。③综上所述,医方无责任。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院辩称,陈雪娇诉称部分内容不实。一是手术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减少脂肪,术前共同确定,术中不可能超越该范围,陈雪娇目前状况是由于没有抽取大腿下部脂肪所致,手术并没有结束,还需根据情况继续抽吸脂肪;二是手术操作完全符合规范,根据淮安市医学会所做鉴定,本病例未违规,医院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槌落下,是非断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臀部、双大腿脂肪抽吸手术,该手术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原告出现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属脂肪抽吸术后常见并发症,而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对此没有明确告知,仅告知可能出现“早期皮肤皱褶”,没有尽到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丧失了选择是否同意手术的机会,医院应做一定的经济补偿,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陈雪娇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陈雪娇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侵犯本人知情权,仅要求医院做一定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认定医院未尽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本人知情权这一事实。已表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在损害结果出现后,医院未能及时判断,并采取正确、及时的措施进行补救,而是放任该损害的继续发展。因此,淮安市医学会“医方无责任”的结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应予以重新鉴定。
医院口头进行了答辩:医院为陈雪娇的手术操作完全符合规范,术中无其他过错或过失,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手术只起到减少脂肪的目的,一般美容手术应多次进行,故不能从一次手术结果来论手术成败,诉称损害完全不符合事实,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由医院为陈雪娇施行臀部、双大腿脂肪抽吸手术,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医院在进行手术过程中对自己造成损害,但淮安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该手术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原告出现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属脂肪抽吸术后常见并发症。因此,该并发症并不属于手术造成的损害后果。一审查明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仅告知可能出现“早期皮肤皱褶”,没有尽到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丧失了选择是否同意手术的机会,从而确认了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判决医院对原告做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在既未进行后续手术,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以医院侵犯其知情权,有过错为由,要求医院给予高额的经济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淮安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