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的案子,去哪儿上诉
上述情况,需要向国家最高院上诉。
一、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最高级别的法院: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行政区划内,高级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地方法院。按照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管辖规定,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因此,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需要向国家级别的法院上诉,具有国家级别的法院就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二、《民诉法》规定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渠道:上诉书应该递交给原判法院:
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应该将上诉书递交给原判法院,由原判法院转交上一级法院。《民诉法》对此规定如下:
【1】上诉状递交原判法院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原判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上交上诉卷宗: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