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知识 » 北京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扩展阅读
深圳观通旅在哪里 2025-03-16 10:58:34
厦门婚纱拍摄哪里好 2025-03-16 10:56:18

北京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发布时间: 2022-04-13 20:34:28

⑴ 北京领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单位在个人失业后15日内将档案转街道,个人需在失业后60日内到街道社保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带齐相关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北京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1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4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7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0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92元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调整到728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⑵ 北京社保失业金领取流程

法律分析:档案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在本街道社保所,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待遇将于次月直接发放至失业人员指定的银行账号中(16家代发银行名录附后)。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⑶ 北京人社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档案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在本街道所,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满一年以上;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到期终止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方式:

网上申领:登陆北京人社局公共服务平台“就业超市”

线下申领:

1、单位解除合同关系后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

2、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登记完成后,需要马上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并自行选择银行发放。

4、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城镇户口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农村户口

1、累计缴满1年,可以领取1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领取是没有次数限制的;

四、失业保险金金额: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06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33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60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87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706元发放。

⑷ 北京市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
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
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
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
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
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
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
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
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
业人员应在回京落户后4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
续。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
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
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
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
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
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
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
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
标准。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
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
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
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
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
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
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
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
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
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
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
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
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
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
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
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
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
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
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
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⑸ 在北京停保后,如何领取失业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失业,事实上,不少人并不知道,失业之后其实是可以领取到失业金的。那么,下面我们就以北京为例,简单地介绍一下北京失业金的领取。

最后是领取失业金的金额。一般来说,缴纳失业保险金一年到五年时间的,每月可以领取1536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五年到十年时间的,每月可以领取到1563元;缴纳失业保险金十年到十五年的,每月可以领取1590元;缴纳失业保险金十五年到二十年的,每月可以领取1617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二十年时间以上的,每月可以领取1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