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福州公司办理社保医保的流程
新企业首次办理社保
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在地税窗口办理。
二、企业经办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2.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5.《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6.《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一式四份);7.《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一式四份);8.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社保增员减员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在该员工原所在单位已办理减员手续的前提下,社保增(减)员手续流程:企业填写《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申报表》(《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报表》)一式四份,必须盖单位公章。每个月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至月末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到福州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关系科办理增(减)员手续,随到随办。如果企业有安装CA系统或登陆宝的,直接在网络CA系统或登陆宝上办理增(减)员手续即可,不需要到社保中心现场办理。
医疗保险:我市用人单位办理医保增、减员须于每月6日至25日到市医保中心窗口或网络申报(需先开通“E点通企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可在网站>>文件下载>>单位参保>>“网上申报材料汇总”下载查阅),并于申报(或审核通过)次月生效;增减员需提供材料详见《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申报表》(可在上述网站下载)。办理地址: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办理增员手续需带以下材料:
一、在市社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
3、08年后参保提供缴费第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08年前参保提供社保年度分解表或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
4、税务部门缴费第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5、已录入人员参保资料的U盘;
6、个人免冠1寸近照1张。
二、在省社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
3、经省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签章的新参保人员花名册;
4、税务部门缴费第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5、已录入人员参保资料的U盘;
6、个人免冠1寸近照1张。
(注: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医保参保材料)
三、在省、市机关社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
3、在省机关保参保的单位应提供《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参保人员申报表》、《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补缴申报表》;
在市机关保参保的应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减工作变动养老金缴交核定表》或《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人员(增人增资)表》。
4、税务部门缴费第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5、已录入人员参保资料的U盘;
6、个人免冠1寸近照1张。
(注: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医保参保材料)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㈡ 2018福州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有没有更快的方法可以拿到证
一、办理材料:
申领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变更、签注)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并按以下情形分别提交材料之一:
1、符合合法稳定就业: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其中一种即可。
2、符合合法稳定住所:
(1)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合法证明
(2)居住在亲友家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声明(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与申领人的关系、申领人居住本址的情况、是否同意按此地址办证等)
(3)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4)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5)居住在学校宿舍的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3、符合连续就读:
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
二、办理流程:
携带好资料提交到派出所,由派出所审核办结。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签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构:各乡镇派出所户籍室。
四:没有办法可以更快拿到,办理居住证的法定时限为受理后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受理后9个工作日。
(2)失业证明到哪里办理福州扩展阅读:
居住证的部分相关事项: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福建政务服务网--居住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