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福州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福州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一)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2、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
3、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执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五)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⑵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福州市的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注重规划与建设的严谨性和协调性。首先,第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需组织建设、规划和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根据总体规划展开年度建设计划,计划需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建设不仅独立进行,还要与旧区改建、新区建设、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综合开发紧密结合,确保管线、杆线、绿地和行道树等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同步建设,第八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资金来源的多样性是城市道路建设的保障,第九条指出,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债券、受益者出资等多种方式筹措。同时,第十条强调了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的规范化管理,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在施工阶段,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始城市道路工程前必须提交规划批准文件等申请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合格则给予书面答复,确保合法施工。未获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施工。
工程竣工后,第十二条要求建设单位必须通过验收。只有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否则不能投入使用。对于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通行费收取也有明确规定,转让经营管理权的受让方需按批准的方案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