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福州电动车最新政策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附加标识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电动自行车号牌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群策群力共同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文明形象,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五城区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根据车辆的交通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条件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依据下列情形,号牌附加绿色或红色标识,牌号不变。
01
绿色标识: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1年内无交通违法的,依申请附加绿色标识。使用中发生交通违法的,按照黄色号牌车辆进行管理,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取消绿色标识。
因绿色标识取消后再次申请的,自绿色标识取消之日起重新计算,无交通违法时长相应延长一年,依次类推。
①自主办理。民警查处交通违法时,对需要取消绿色标识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过处罚决定书一并告知当事人,同步短信推送告知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到交警大队办理。
具体流程为:车辆所有人通过“e福州”APP或“福州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网上申请→15日后到大队窗口办理。
②强制办理。民警查处交通违法时,依据警务通实时显示的推送结果,对需要取消绿色标识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未在30日内自主办理的,依法扣车审查,取消绿色标识。
具体流程为:扣留车辆至涉案停车场→取消绿色标识→当事人网上处理交通违法后到涉案停车场领车。
02
红色标识:
1个季度累计交通违法数量2起及以上的,或1年内累计交通违法数量3起及以上的,按照附加红色标识车辆进行管理,并应当在30日内办理附加红色标识。附加红色标识使用满一年未再发生交通违法的,红色标识予以取消。
①自主办理。民警查处交通违法时,对达到附加红色标识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过处罚决定书一并告知当事人,同步短信推送告知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到交警大队办理。取消红色标识的,车辆所有人到交警大队办理。
具体流程为:车辆所有人通过“e福州”APP或“福州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网上申请→15日后到大队窗口办理。
②强制办理。民警查处交通违法时,依据警务通实时显示的推送结果,对达到附加红色标识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未在30日内自主办理的,依法扣车审查,附加红色标识。
具体流程为:扣留车辆至涉案停车场→号牌附加红色标识→当事人网上处理交通违法后到涉案停车场领车。
二、限制通行
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限行规定:
1、全天禁止通行鳌峰大桥、闽江大桥、三县洲大桥、解放大桥、尤溪洲大桥、金山大桥、洪山大桥。
2、高峰时段(7:00-9:00,17:00-19:00)禁止在鼓楼、台江、晋安区二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
三、不予办理号牌延期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号牌延期:
(一)所有人户籍迁出福州超过6个月的;
(二)所有人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6个月的;
(三)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的;
(四)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数量年度累计2起及以上的。
四、奖励措施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附加绿色、红色标识后,根据交通违法、接受学习教育等情况实行奖励管理。
1、取得绿色标识后超过一年以上无交通违法,且车辆使用满10年的,依申请更新车辆。
2、车辆所有人户籍迁回五城区或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的,可以申请恢复黄牌摇号资格或恢复原登记车辆(使用原号)。
具体流程为:车辆所有人通过“e福州”APP或“福州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网上申请→15日后到大队窗口办理。
3、对在30日内自主办理附加红色标识且符合本通告第三条(不予办理号牌延期)中的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电动自行车,3个月后可以网上申请参加属地交警大队组织的学习或交通志愿活动,不少于五次,满一小时为一次,考试合格后恢复原登记车辆和原号牌。对未在30日内自主办理附加红色标识的,不适用奖励措施。
本通告中的一年内指近12个月,一个季度指自然季度。本通告相关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⑵ 福州电动车无牌照上路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路驾驶的,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福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二)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五)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三)驾驶加装、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五)违反区域通行管理规定的;
(六)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七)污损、故意遮挡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八)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九)违反规定载人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