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t可以医保报销吗 广州
一、医保卡的报销是只限于在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简册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公式为:(总费用-门槛费-自费-超支费用)*(75+年龄*0.2)%,正常情况下,实际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乙类药品报销80%,床位费有限额,按规定的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也不能报销。
二、医保卡的报销额度是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1年内的累计值)。医保卡里的钱可用于指定药店买药和支付门急诊费用,但不属于报销范畴,因为医保卡里的钱就是医保个人账户的钱。
三、大病保险报销。参保人员患大病后,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即,报销金额=自负部分×50%
四、医保的规定用药其中包括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是给予报销的不需要自己另行支付的,乙类是自己需要自己多负担5%费用的,丙类是不给予报销的给用。你把你卡里的钱当成是自己的现金。你住院花费3000元,2000为医保规定用药还有就是1000元非医保用要,可以理解成丙类这部分钱需要自己全额负担的,医保是不给报销的。
五、起付费用通俗点说是门槛费,也就是说你要达到超过这个数额的费用才给予报销,不够的根本不给报销需要自己现金支付。起付高低一个地区一样。报销的给用为总额:(3000-起付费用-乙类药自负部分-丙类药1000元)*年龄比例大概是85%-90%最后才是你报销的给用。这部分费用医保和医院结算不用自己拿。医保给支付。
六、其余的费用也就是你花费总额和报销的差额,需要你自己拿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卡里面的5000元支付。报销的额度是有一定限制的有个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这部分的就需要您投保的重大疾病发挥作用了。比如医岁铅保最高支付4W,大额可以支付16W。即一年内各人最多可以报销20W,但不只你花费的20W,是给您报销的20W也就是你可以要花上30万以上。
(1)广州医院自费药有哪些扩展阅读: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乎咐好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七条新参保制发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期间,参保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或重制期间,参保人员可凭社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2. 广州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1、住院床位费:按《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住院床位费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若不足30元则按实际床位费报销。
2、检查类项目:每次住院期间的各项检查费用总额(包括CT、MR、B超、X光、化验、心电监护、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与监测等)按50%比例报销,最高可报销500元。
3、每个“人工晶体”材料费按照250元予以报销。
4、从2011年开始,将我区新农合三大报销目录中针灸、拔火罐、牵引类治疗项目,由不能报销类别转变为可报销类别。
5、从2011年开始,“恶性肿瘤”、“白血病”两类病人到区外医院住院,按照发票总金额的45%比例报销。(当次住院并非直接治疗恶性肿瘤或白血病的,需要提供病理报告。)
6、提高“心脏手术类”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心脏手术类”患者按照住院发票总金额的35%比例报销。
7、将部分医用耗材纳入可报销范围:农合住院病人“甲类”医用耗材费用报销比例为50%,单次住院最高报销100元。
8、除了上述项目外其他项目报销(药费、治疗、手术等)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a、在本区的各镇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起报线为300元,除去自费部分,可报销部分按75%报销。
b、在区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起报线为800元。经过区内医院就诊并按照有关转院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开具转诊证明后转到区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按照45%的比例予以报销(没有经过区内医院转诊而自行前往区外医院就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仍按照30%的比例予以报销)。
c、因急诊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非盈利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起报线为800元,除去自费部分,按照区外医院报销比例(30%)进行报销,报销时要出示急诊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列入报销范围。
9、每人每年住院报销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100000元。
参合人员在住院治疗中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不得超过规定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5%,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病人有知情同意书签名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