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广州关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技术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通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近年来,国家对软件企业给予了高度关注与支持,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下为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概览。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起,税率调整为16%和13%。具体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8〕32号和2019年第39号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按25%的税率征收。自2020年起,这一政策进一步调整,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政策依据包括2020年第29号、45号公告。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使用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进行单独核算。这部分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1〕100号和财税〔2012〕27号通知。
四、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
自2011年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政策依据为财税〔2012〕27号通知。
五、折旧或摊销年限缩短
企业外购的软件,如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条件,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至不超过2年。政策依据为财税〔2012〕2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