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广州十大凶宅详细地址
位于广州海珠区沙园六街北14号803房。在2014年有位承租客跟她家婆吵架,家婆生气在房间上吊自杀死了,后面好几位承租客租进去,住了之后,有幻觉天天吵架,事业不顺,结婚的容易闹离婚,小孩子老是半夜哭闹,厕所里大厅经常会看到有个老太婆在那里走动,总之这间房非常凶恶。
❷ 广州凶宅排行旁
广州的发展迅速,同时也留下了许多诡异的传说。比如大家都很好奇的广州十大凶宅,这些凶宅各有各的排名。我来谈一下我的看法。
我认为最凶的是上九路步行街、长寿路的荔湾广场。大家都知道广场也就是我们的大商场,这种地方人来人往,用迷信的说法就是阳气十足的地方。但是在这个地方居然有八个人不约而同的在这里自杀,这让许多来广场游玩的人感到一些压迫感,同时还广泛流传着在镜子后面恍恍惚惚看到几道白色的影子。
第四就是沙河顶,这个传说是在抗战时期当地百姓被日本侵略者残忍杀害,留下的冤魂。听说在原29路公交车的路上,偶尔还能看到穿红衣服的女子飘来飘去。
第五就是位于广州市河南南华中路的成珠楼,在清朝的时候建立的。后来经过一场大火,很多人在大火中牺牲,之后也有了各种灵异传说。
第六就是永芳堂,在永芳堂外面有十八铜像,听说就是用了镇压邪气的,也很恐怖。
第七就是文科大楼,在文科大楼有个说法,就是正门不能开,一开就会出现不好的事情。
第八就是岭南堂,听说是因为设计风水有误,在里面的人都会出现意外。
第九就是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听说在五巷附近,那边建房子怎么也打不下地基,说是存在灵异事件。
最后一个就是天河城的购物广场啦,听说在一个夏季,一家溜冰场在全封闭的时候出现了一个白色影子在监控中,恐怖极了,也被人们看成凶宅。
不过这些事件,都是听说而来,当不得真。大家也不必过于害怕。
❸ 凶宅法律定义几年后会取消吗
“凶宅”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指发生非正常死亡并给人主观上带来恐惧的房屋。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卖方或经纪公司须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披露非正常死亡这一不利因素。那这难道意味着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凶宅”就只能“哑巴吃黄连”吗?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份法院判例来看看买了“凶宅”该怎么办? 真实判例2017年12月9日,原告彭某和被告岑某及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岑某名下位于番禺区钟村街的房屋。合同履约期间,彭某依约向岑某支付了购房首期款(含定金)、办理按揭服务并支付中介费等费用,岑某亦依约将涉讼房屋交付给彭某,后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彭某还沉浸在新购房屋的喜悦中,有邻居就告诉彭某这房屋曾有人自杀,是凶宅,已经空置好几年了。彭某听到这一消息,大吃一惊,随后到小区管理处及派出所了解核实,得知在2015年8月,当时房屋业主的儿子在该房屋走廊上吊自杀,2017年将该房屋卖给了岑某。确认上述信息后,彭某及家人都感到震惊和恐慌,至此再也不敢独自到该房屋,更不敢搬到该房屋居住。为了购买房屋,彭某及家人多年以来一直省吃俭用,购房首付已经倾尽了全家人多年的积蓄,但万万没想到自己花3630000元买到的竟然是凶宅。随后,彭某通过网上查询岑某信息,发现岑某是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是一名地产中介,且种种迹象表明,岑某利用自己从事地产中介的信息优势,恶意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重大信息,恶意炒卖凶宅,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据此,彭某向岑某交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岑某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岑某拒绝彭某的要求,彭某遂诉至法院。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岑某作为一名中介公司的员工,在购买涉讼房屋之前,较普通购买者而言,会有更便利地了解房屋情况的优势。并且,岑某在出售涉讼房屋时,没有主动向彭某告知其职业情况。其次,岑某虽然主张自己是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但法院从其所提供的支付凭证来看,仅显示其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为179万元。另29万元,岑某表示是现金支付,但他并未提供相关的收据予以证实。此外,岑某声称涉讼房屋是其自住用的,但他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在购买后有在房屋进行居住使用。因此,法院认为岑某的辩称缺乏理据,不予采纳,且当时交易的中介公司就是岑某就职的公司,无法排除其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法院由此认定,岑某隐瞒涉讼房屋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岑某返还买家相关费用并支付赔偿损失36.3万元,二审中院维持原判。律师建议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一定损失。买房人不慎购买到“凶宅”后,可以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1、购房人在知道“凶宅”事宜一年内有权行驶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2、合同撤销后物权状态恢复初始状态,房屋交还卖房人,购房人支付的房款予以返还。3、卖房人承担因撤销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赔偿购房人在履约过程所产生的损失(如中介服务费、契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拓展资料】
怎么算凶呢?有人在房子里去世算凶吗?房子盖在墓地上凶吗?房子总会非常奇怪的在某一个时间段停电算凶吗?在房子里睡觉每天晚上会梦到些牛鬼蛇神算凶吗?每个人对于是不是凶宅的定义不同,就比如有的人阳气重,有的人阳气弱,一个不容易在房子里晕倒一个不会发生还吃嘛嘛香,那这个房子倒底凶不凶呢?房屋的买卖还是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则,如果某一套凶宅身处黄金地段,周边房价都10万一平方,这房子卖6万,你心动吗?我估计想博一博的大有人在。我记得之前听做房产的朋友说,市面上有一些人专门做凶宅的买卖,挑卖家,房子不够凶不要,还挑买家,八字不硬你想买还不卖给你。如果硬要说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只能说这个房子存在一定的瑕疵,卖家违反诚实守信的的义务没有将实际情况告诉买家。之前看过上海某法院的判决,大致情况就是一个人买了房子之后才发现里面死过人,天天晚上做噩梦,最后也就是退了点房款。
❹ 传说中的哪些灵异,凶宅 令你毛
价值1200多万元的别墅,按市场价的50%评估,起拍价为435万元—— 目前正在网上拍卖的一套南京住宅,引发社会关注。
为什么会引发社会的关注呢,并不是所说的50%市场价的评估,而是因为这套住宅的背景!
背景是啥?还能引起别人关注?总不会是什么鬼宅吧!——来自吃瓜群众的吐槽!
没错,各位先生女生,你们吐槽的方向是对的!这确实是一套听上去不太干净的住宅,是一套标准意义上的凶宅!
背景如下:
该别墅曾发生富商杀害女婿的碎尸案,被认为是“凶宅”。当地法院也在拍卖信息中提示,所拍卖的房产发生过谋杀案件,具有“重大瑕疵”。
好了,今天我所要说的就以完毕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想问问大家
如果你明知道房子是一座鬼宅或者凶宅
你还会购买吗?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切勿迷信,本人只是简单陈述,如有侵权及时联系删除!
❺ 你知道有哪些“凶宅”的故事
说到凶宅的话,其实有很多关于凶宅的故事,而且还有一些比较有名的凶宅,比如北京的凶宅虎坊桥湖广会馆。
广州荔湾广场
广州荔湾广场处于广州市最繁华的地段,这个地方是一个集剧组、饮食、购物、娱乐于一体的广场,也是很繁华的,每天的客流量很庞大,因此对于这里的人们来说,生意一直都是很好的。
只不过在荔湾广场出了一个怪事,便是从开业到现在,已经有好几个人都莫名的死去。甚至根据当地居民的说法,只有死掉八个人才能化解这个地方的凶险。
而之所以是八个人,是因为当初这里曾经出土过八口棺材,并且上面的木丁都是新的,而当时工人们为了赶工,便直接将棺材都烧掉了,也就是因为这样,所以荔湾广场才不断有事情发生。
因此,当地居民才认为一定要死够八个人才可以化解这个地方的凶险。不过事实到底如何,也是无从知晓的,这只不过都是传闻而已。
❻ 买二手房怎么避免买到“凶宅”
“有一种二手房最难卖,无论它在繁华闹市或是景观绝佳,只要一旦发生过恶性事件,戴上‘凶宅’的十字架就注定出售之途非常艰辛。”记者几年前曾经探讨过凶宅的问题,地产人士也表示由于信息发达,有杀人放火之类的事情发生,新闻报道巨细无遗描述过程,包括栋号和门牌号也一并曝光,业主摊上此事也无可奈何。"凶宅"很多时候是由租客原因发生不幸事件而造成,一位地产人士表示,作为地产中介,他们没有通天眼,不会预知过去未来。租客签约时斯斯文文,但后来发生不幸事件,的确让人大跌眼镜。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买家为避免买到凶宅已锻炼成柯南的本事,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还要上网查询小区新闻。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律师的介绍,如果买家对“凶宅”非常忌讳,除了口头向业主和中介查询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买家应该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业主和中介隐瞒“凶宅”历史就不能“侧侧膊”就过去。
故事一:妻子怀孕买到“凶宅” 仲裁撑腰退房
吴先生通过某中介看中海珠区某物业,并与该物业业主陈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吴先生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陈女士对此表示该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事宜,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吴先生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最终,仲裁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决支持吴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分析:隐瞒“凶宅” 误导买家购买决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吴先生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已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会对购房者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
故事二:介绍买家买“凶宅” 经纪赔5000元
李某打算与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广州结婚生活,遂委托某中介公司经纪陈某寻找物业,并强调不得为“凶宅”。在陈某多次介绍下,李某看中天河区某物业。李某与经纪人员陈某商量交易事宜时,再三询问该物业是否为凶宅。陈某表示该物业绝对吉利,并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若物业为‘凶宅’,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事后,李某就该物业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万元。
之后,李某在与附近市民闲聊时得知该物业内曾发生凶杀案,便找经纪人员陈某要求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陈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属于经纪人员告知义务的内容,故只愿返还中介费3万元,拒绝赔偿经济损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纪人员陈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查,该物业曾发生过凶杀事件,但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该物业非凶宅,并表示若为凶宅,将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专家分析:非法定告知义务也要担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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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业主告知书,哪些必须说
买过楼的市民都知道在一手项目,开发商需要就项目周边的环境不利或不确定因素作出告知,通常在售楼部的一角作出醒目的公示,这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巡查的一个要点。对于二手房来说,是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周边环境比较成熟,买家可以通过不同时段的看楼来排除采光、噪音等不利因素,但是有些因素可能是无法用感官所发现的。二手房过往历史,业主和盘托出怕阻碍成交,那么,哪些是业主必须说的,哪些可说可不说呢?
文/图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凤荷(除署名外)
案例一:业主不坦诚,买下“凶宅”可以退房吗?
尽管再三提防,还是买到了“凶宅”,陈小姐(化名)近期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日前,因与卖家数次沟通无效,陈小姐只能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陈小姐因为母亲出车祸导致颈椎断裂,辗转多地治疗和手术,为了照顾依旧瘫痪在床的母亲,考虑到广州的医疗水平较高以及表姐也在广州工作方便照顾,因此决定全家搬迁至广州。陈小姐于2017年已把户口转到广州集体户并具备购房资格。为了在广州买房子,陈小姐的父母把老家的房子卖掉,卖了127万元。今年6月,陈小姐在中介推荐下,去番禺区看楼并看中一套76平方米的两房单位,房子开价213万元,最终以212万元成交。8月初双方完成过户交易,8月底交房。在交房当天,陈小姐家人意外得知这个房子在数月前有人去世,死者是业主家人,放盘时间为事件发生后不久,死者的死因陈小姐去询问了很多人,有邻居告诉她们死者是割腕自杀,而物业告诉她们死者是猝死。知道有这样的事情后,陈小姐立刻询问中介并要求退房,中介表示他们也并不知情,并且联系了业主的女儿,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业主仍不愿退房。陈小姐表示,由于买房是为了照顾母亲,所以陈小姐特别不能接受房屋发生过死亡事件,在得知业主是70多岁的老人时,还特别询问过房子里有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但都没有人告知她相关事件。而业主的女儿则表示,有告知过,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的约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走正规法律途径解决也好。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丽琴)
律师解析:出卖方如违背诚实原则应视为欺诈
买房过程中碰到这样的事情无疑是糟心的,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铮表示,“凶宅”通常是指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给居住者带来不适感和恐惧感,以致价值贬损的房屋。
“凶宅”的信息并非通过房屋的物理品质反映出来,但却能够引起买受人的负面情绪,足以影响买受人的购买决定。一般来说,买受人买到“凶宅”多为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信息所致,其实际上有违买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诚实信用原则及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出发,出卖人应当负有披露“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义务,出卖人如果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受人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也提醒,买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在做出购买决定之前多打听一下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的派出所了解情况等。同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XX元”之类的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丽琴)
案例二:只要有人去世就属于“凶宅”?
这几年,各地陆续发生一些涉及“凶宅”的官司。今年8月,广东清远市民罗先生也试图用前业主妻子在屋内病亡一事而要求退房,但法官的判决驳回了罗先生的诉求。根据媒体报道,罗先生在购入房屋后得知前业主潘先生的妻子在该房屋因病去世,为此到法院起诉原业主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前业主潘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妻子因患癌症已耗去家庭几十万元,妻子去世一事已经告知中介方,生老病死不属于“凶宅”。广东清远英德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配偶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其居住过的房屋非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在该房屋不属“凶宅”的前提下,被告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因此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亲人正常病亡业主可以不告知
法律上没有“凶宅”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将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称为“凶宅”;不是所有死过人的房产都可以称为“凶宅”。清远人民法院法官的判词在理,因为生老病死情况社会上每个家庭都会遇到,是正常社会现象,不需要特别提示。
广东省格林律师事务所杨金娜建议,如房屋的物理瑕疵、房屋内发生过自杀、凶杀案件等因素,属于业主必须披露的内容,以后如果给买家发现,才有可能因“隐瞒重大信息”而需要负责任,而二手房内发生正常的生老病死不属于“凶宅”。
案例三:遇邻里纠纷,业主结束官司即放盘
樊女士(化名)此前与楼下邻居发生官司,楼下邻居起诉她房屋漏水导致该业主的房屋天花板出现水迹,要求获得几万元的修复补偿。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签署具结书,樊女士以近五万元了结这宗诉讼。在具结书上,邻居保证以后不得就此再提出相关诉讼。这名业主在了结官司后立即放盘,她打算在买家签约前向买家发出告知书,告知买家此前与邻居的官司,并声明新业主以后与邻居的一切纠纷均与己无关。樊女士告诉记者,这个告知书是“保险”,也是一个“免责条款”,免得房屋出售期间或者出售后因邻里纠纷再让自己经历官司的痛苦。如果买卖过程中以及出售后再遇上邻居的恶意缠讼,这个告知书可以起到“挡箭牌”的作用。
律师解析:前度官司已结案,转让后与己无关
广东省格林律师事务所杨金娜律师告诉记者,在二手房买卖中,像樊女士这样用告知书的方式主动披露房屋过往历史的业主,并不常见。她的告知书,可以起到“免责”的作用。不过这种免责是法律规定,就算她不写告知书,在房屋出售后,因相邻权纠纷产生的责任也是由新业主来承担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相邻关系承担责任的是不动产权利人,樊女士之前的纠纷已经结案,因此樊女士这样做属多此一举。如果房屋在产权转移后,再次出现漏水情况,那么承担责任的也应该是新业主,而不是樊女士。
贴士:买家应多看多问,卖家应告知重大信息
在一手房售楼部会看到规划和环境不利因素告知书,二手房买家在买二手房的时候,如何排除不利因素?法律人士建议,购买二手房,如果要排除规划和环境方面的不利因素,首先需要多实地去看房,而且最好是能够白天、晚上、晴天、雨后都看看,观察房屋的采光、噪音等各方面的状况;其次,走访周边邻居,向周围邻居多打听,听一下周围居民的居住感受,如果有相关不利因素,在聊天中也能够及时发现。
地产人士表示,二手房业主诚实披露房屋的过往历史,比如曾经涉及邻里纠纷而闹上法庭,的确有可能成为成交的障碍。
而针对出售房屋的一方,杨金娜律师表示,《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房产存在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如房屋的物理瑕疵或所出售房屋中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的诚信原则规定,业主是有告知义务的。
如果业主事先向买家出具告知书,告知房屋的物理瑕疵或曾经发生的恶性事件,买方仍决定购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不能再就房屋存在该种不利因素而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在出售前业主没有告知过买方有关影响房屋交易的不利因素,买方可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至于如家里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就属于业主可告知可不告知的因素。
❽ 历史上有哪些让人恐怖的凶宅
记得有部电影《京城八十一号》,想必大家都看过,是挺惊悚挺刺激的,有时候有些东西虽然不能全信,但是也不能不信。在我国历史上是有很多成为凶宅的建筑,我们无从知道他的来由,似乎也总是莫名其妙的发生一些让人无法解释的事情。
南京有一座无梁殿,因为在修建时不用一根木头,整个大殿没有梁柱,给人一种阴森寒冷的感觉,而且这种建筑风格在中国的风水学上也是被称为阴宅的,所以这座大殿也得了一个鬼宅的称号,也是因为它里面供奉的全是民国烈士,相当于一座陵园,属于南京的极阴之地,让人不寒而栗。
❾ 广州哪里有鬼屋.
殡仪馆
银河公墓
广州市银河公墓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18号
银河公墓隔壁就是火葬场,对面就是殡仪馆
闹鬼的地方还有各大医院的太平间,你想进去的话就进去,说看你的亲戚
郊区的法场!!
❿ 前房主杀妻后跳楼,杭州凶宅拍卖154万,值这个价格吗
这个房子到底值不值价格和之前发生什么事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一个房子到底值不值这个房价,是和房子所处的地理位置,社区环境以及当地的房价所去决定的,和其他没有任何的关系。
很多人都十分迷信。觉着一个房子内如果出现许多的怪事的话那么这个房子就是变得极其不安全的。就会被称之为凶宅。而这种房子一般也是没有很多人去居住的。这种房子一般想要倒卖出去的话,也是变得十分困难。但实际上这都是一种迷信的行为,我们没有必要去过多的介意。
同时如果该小区内的社区环境也是十分优美的话,那么我相信这个房子肯定也不止100多万。因为一般一个小区环境十分优美,而且干净舒适的话,一般这种小区的房价都是十分昂贵的。所以说房价到底高还是低,不能够单单是仅凭风水来决定。
同时当地的房价也是其中的一个决定因素。154万买一个100平或者120平的房子的话平均下来这个房子的一平米也才一万多元。也真的是非常便宜的。所以不能够单单的仅凭一方面就决定该房子的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