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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如何定点

发布时间: 2022-04-24 12:46:15

1. 广州办理生育保险需要医保定点吗

法律分析:广州办理生育保险需要医保定点。注:生育保险的定点与医保的门诊地点不冲突。市医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有关费用结算标准等事宜,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2. 2019年广州生育险定点流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如果单位是在广州,那么省社保生育险是跟广州一样的。
生育保险买满13个月,并且怀孕满16周以后,可以办理生育定点医院。
广州分娩的需要
1、《准生证》;
2、《围产手册》或《怀孕周数诊断证明》;
3、小一寸彩照一张;
以上皆要原件。
详情可以致电13570骏伯小吴321359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七条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省社保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省直单位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
二、申领程序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难产(包括剖宫产、牵引产、钳产、吸引产)女职工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6、计划内流产的女职工,需提供医院的流产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详情可以致电13570骏伯小吴321359

3.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产检

申请表填表说明:
1、此表由参保人如实填写,单位经办人携带此表及所要求的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2、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处于参保状态、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在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办理时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联系人和电话)。如产检、分娩都在市内老八区,只能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为产检和分娩的医院;如果产检、分娩其中一项在市内老八区、另一项在两区两市(即番禺、从化、增城、花都),可以分别选择一家市内老八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和一家两区两市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在选定医院门诊产检、住院分娩、妊娠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3、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须知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现是在保状态,在怀孕16周后,凡需享受产检、分娩等生育保险待遇的,须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五楼服务厅办理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手续,领取《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确定就医医院后,一般不予更改。
4、办理就医确认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一份(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联系人和电话)。
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先到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1)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军人军属人员;
2)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4)在省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历史,在市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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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怎样办理广州生育保险手续

一、报销流程
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范围及携带资料序号报销类别携带资料专项资料基本资料1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2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3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①《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②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4产后并发症5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导读]:广州市生育保险报销分为5种情况,未办理就医确认凭证的急诊流产或分娩、异地分娩、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产后并发症和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医疗费用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报销所需的资料也不同,请市民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号入座”。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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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州办理生育定点医院的时间及手续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办理须知

一、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的对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现处于在保状态,怀孕16周后可办理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手续,享受产检、分娩等生育保险待遇。

二、办理方式和地点

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的参保人,可根据下表对应的项目,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各医保分局前台窗口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具体如下:

1、广州市参加生育保险缴费一年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各医保分局办理审批手续。

所需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需具同意生育意见并盖公章);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的证明的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温馨提示:若办理异地分娩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各医保分局前台对应受理窗口

▲参保单位可到各医保分局领取或登录广州医保网(www.gzyb.net)下载《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办理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须知

类别及所需资料:

一、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所需资料: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需《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还有以下所需资料: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需①《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还有以下所需资料: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产后并发症:

所需资料: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需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还有以下所需资料: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方法

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结算标准一览表

6. 广州去医保局办理生育定点医院

属于异地。首先你要跟医院确认,怀孕到规定的周数之后让你公司的人事到医保局办理异地产检和异地分娩就好了,医保局有表格需要填写,把证办下来就你就可以按时去产检、生宝宝了。人事都懂这些业务的,完全不用担心。如果有疑问可以到广州医保局的网站上下载生育保险办事指南来看,其实很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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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番禺医保局 生育保险定点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所需条件
1.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
2.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
二、办理流程
(一)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1.参保人(除外未就业配偶)在广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及分娩或计划内终止妊娠的,由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在信息系统录入申办信息;
3.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参保人申办信息;
4.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5.参保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二)在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参保人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未就业配偶申办的,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即时给予办理,选择广州市就医的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3.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三、办理所需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未就业配偶选择广州市就医的一份);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属广州市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在广州市的,凭在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后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或《广州市流动人口生育备案申报表》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居住地不在广州市的(如居住地在佛山、清远等),凭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由参保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参保人为该单位职工,居住地在何处,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内容);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如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
5.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
6.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籍人员的:不需出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但应提供合法就业证明资料(《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就业证》)和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7.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供:有效的广州市失业登记证件、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四、办理地址、办理时间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二级经办机构或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直属分局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越秀分局星期六上午9:00~12:00值班服务;南沙分局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17:00内部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2.**区、番禺区、从化区及增城区医保经办机构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3.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具体请以定点医疗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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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具体实施办法是什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 ,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 ,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 ,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 ,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 ,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费。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 ,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1]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 ,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 ,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 ,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下同)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统称“三个目录”)的规定。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 ,终止妊娠的费用 ,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1]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 ,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或其亲属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或超规定范围的诊疗费用及服务设施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 ,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 ,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 ,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 ,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 ,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 ,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 ,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 ,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 ,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计发生育津贴:

(一)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 ,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二)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 ,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从停止缴费当月起 ,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1]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 ,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支付此类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外 ,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 ,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 ,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生育津贴;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服务项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有关费用结算标准等事宜 ,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 ,应当于妊娠满12周后 ,按以下办法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参保人应当自主选定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办理参保人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参保人的有关资料即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 ,即在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中作出标识 ,传递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 ,该机构即成为参保人“选定医疗机构”。

(四)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首次在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 ,由选定医疗机构为其打印确认回执 ,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五)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期间 ,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 ,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

第二十条 参保人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执行以下就医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须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分娩。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 ,其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即可视同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统称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因急诊分娩可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 ,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选定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需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不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自主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申请、报该机构医务科同意。转院时 ,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须分别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登记表》(以下简称《转院登记表》)。

(四)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产检、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的 ,须在异地就医前经单位确认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申请表》) ,并携相关资料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 ,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结算。其中 ,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按“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和“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分别确定。

定额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

严重高危妊娠病种范围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 ,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 ,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 ,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 ,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属于个人支付的 ,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 ,每月汇总后 ,提供《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多家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等费用) ,由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并账 ,按一个生育人次相应产式(或者术式)的定额标准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二十三条 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凭《转院登记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