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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停30分钟车位限制什么车

发布时间: 2023-01-30 11:01:42

⑴ 杭州汽车限号是怎么限的

截至2019年3月7日,杭州市车辆限行限号规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执行。限行时间、范围和号牌如下:
一、“错峰限行”时段
工作日7∶00—9∶00,16∶30—18∶30两个高峰时段。
二、“错峰限行”范围
1、浙A号牌机动车。
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2、非浙A号牌机动车。
上述“错峰限行”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三、“错峰限行”规则
1、浙A号牌机动车。
错峰限行区域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尾号)对应具体限行日期的原则,在工作日高峰时段禁止相应机动车辆通行,具体为:
星期一:尾号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号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号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号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号5和0禁止通行。
2、非浙A号牌机动车。
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机动车全号段禁行。
3、下列车辆不受“错峰限行”限制。
①、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②、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四、其他规定
1、因法定节假日而致双休日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尾号实施“错峰限行”。
2、春秋旅游旺季期间,西湖风景区实行双休日机动车单双号通行措施,具体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并解释。

⑵ 杭州限外地车时间和范围

杭州外地车限行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午7点—9点,下午16点半—18点半,非浙A车牌小型车禁止进入限行区和绕城高速范围以内的高架道路,限行区域为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桥和隧道。 时间:周一到周五,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6:3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⑶ 杭州车牌限号是怎么限的

法律分析:杭州西湖景区周末限号规定

车牌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与公历日单双号不一致的,禁止在实施范围内通行,即小型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在奇数日通行;2、4、6、8、0的,在偶数日通行。

杭州萧山区错峰限行规定

萧山进入“错峰限行”时期:

1、“错峰限行”时段

工作日上午7:00-9:00,下午16:30-18:30。

2、“错峰限行”区域

建设四路、通惠路、南秀路、蜀山路、晨晖路、风情大道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高架、隧道,除晨晖路外其他围合道路均限行。

3、“错峰限行”规则

非浙A号牌(含非浙A临时号牌)车辆全号段限行。

4、下列车辆不受限行

大中型客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

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⑷ 杭州限牌怎么限

杭州已成为继北京、贵阳、上海、广州、天津之后的国内第六个实施汽车限购的城市。

杭州单双号景区限行区域具体为:
北山街(不含保俶路-环城西路段)-环城西路(不含)-湖滨路-南山路(不含解放路-万松岭路段)-玉皇山路-玉皇山隧道-南复路(不含)-凤凰山路(不含)-虎跑路(不含之江路-凤凰山路段)-之江路(不含)-梅灵南路(不含小牙坞-之江路段)-梅灵隧道-梅灵北路-天竺路-灵隐支路-灵溪隧道(北至马家坞路口)-灵溪南路-灵隐路-玉古路-玉泉路-灵隐路及合围区域内道路。其中,湖滨路庆春路至邮电路段为步行街,南山路至邮电路段不在限制范围内。
西湖北线景区多条道路实施单行,南线景区单行形成循环。
秋季旅游旺季期间的双休日,视情在每天8时30分至17时,对西湖北线部分景区道路实施单行:灵隐路的白乐桥至曙光路口段实行机动车由东向西单行,灵隐支路的灵溪隧道南接线至白乐桥段实施机动车由西向东单向通行,龙井路的灵隐路口至三台山路口段实行机动车由北向南单行,龙井支路的龙井路口至杨公堤路口段实行机动车由西向东单行。
秋季旅游旺季期间的双休日,每天8时30分至20时,对西湖南线景区的南山路玉皇山路口至杨公堤路口段、虎跑路的杨公堤路口至九曜山隧道段实行机动车由东向西单行,九曜山隧道、莲花峰路实行机动车由西向东单向通行,玉皇山路的莲花峰路口至南山路口段实行机动车由南向北单行,允许社会车辆借用玉皇山路西侧机非混合道北向南通行,形成逆时针单向循环。
进、出西湖景区实施潮汐交通。
为让进、出景区更加顺畅,根据实际交通情况,将视情实施潮汐交通组织措施。其中,在曙光路的浙大路口至灵隐路口段临时借用一个对向车道供由北向南车辆通行,在南山路的万松岭路至玉皇山路口段临时借用一个对向车道供由北向南车辆通行,在杨公堤的花圃门口至灵隐路口段临时借用一个对向车道供由南向北车辆通行。
西溪湿地停车请注意。
西溪湿地景区在花坞路上的高庄入口处附近路段设置大型客车临时上下客点;当西溪湿地内部停车场饱和时,在文二西路西溪湿地北门东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道路及花坞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专用道,机动车可依次有序停放。

⑸ 杭州限时停车位开走可以再停吗

杭州限时停车位开走可以停。

为缓解中心城区临时停车难问题,满足市民短时停车需求,提高路内停车位的周转率和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10月25日起正式在全市部分道路推出限时长“绿色停车位”,并通告了有关“绿色停车位”使用和管理事项。

停车时间规定:“绿色停车位”系限时长路内停车位,属短时免费停车泊位,是稀缺的道路公共停车资源。为提高车位周转率和利用率,分为限时20分钟和限时30分钟,并设置有专门的绿色停车车位框和限时停车标志。

停车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按照“绿色停车位”现场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按照规定时间、方向,在车位内停车,停车时间不能超过标志所示时间,不能非法占用。对违反规定的,将通过拍照取证形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150元处罚,直至车辆拖移;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⑹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需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一)停车场(库)停放管理。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
1、社会停车场(库);
2、单位专用停车场(库);
3、大型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4、旅馆、招待所内的停车场(库)。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四)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第四条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维护市区车辆停放秩序。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事前应配备或落实相应的停车场所,不予落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核发车辆牌证。第二章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的管理第七条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已经移作他用的,应限期恢复停车场(库)功能。第八条市区各类社会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其范围不准任意缩小和扩大,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九条各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库)、大型建筑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备停车场(库),可以对外开放,接纳社会车辆停放。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库)需对外营业的,必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十一条在市区对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的路段、公共广场或公共空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公共临时停车处,停放社会机动车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划定临时停车处。第十二条沿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需要在其附近占用人行道设置单位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划定停车位置和范围,对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由设置者指派专人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市区各类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都必须服从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必须场地平整,设置明显标志,划定车位,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等器材。第十五条凡划定的临时停车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面积或移位。机动车临时停车处需要撤除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第十六条在停车场(库)或临时停车处停车者应当自觉遵守停车场(库)或临时停车处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禁止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驶入或停放。第十七条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不得作为营运车辆的始发站。第十八条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收取停车费的,须经物价部门审核,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核定的标准收费。
公共临时停车处由其管理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停车者收取车辆停放费;单位临时停车处,由设置单位按照划定的停车泊位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管理部门缴纳车辆停放费。
管理部门收取的车辆停放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道路及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车辆停放费专用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或使用非统一票据。第二十条对因接送旅客、装卸货物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停车的,或在临时停车处停留不超过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的管理人员必须配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统一管理标志。对未佩戴统一管理标志或使用非规定票据收费的,停放车辆的人员有权拒付停车费。第三章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库)或者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统一划定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处。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