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隔离最新规定
进入杭州
(一)对入境来浙返浙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管理措施。
(二)对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
(四)如省外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但尚未划定风险地区的,经专家研判后,将临时对该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动地、工作地等参照高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县(市、区)参照低风险区进行管理。待当地划分并公布风险区后及时调整。
飞机出行————————
①来杭:前方出发-请出行前务必联系所乘航空公司、出发地机场、目的地社区(酒店)咨询具体防疫要求。
落地后:所有旅客均需做一次落地核酸(无需等待结果),并配合查验“浙江健康码”、“行程卡”和“入杭报备登记”信息。
1、浙江健康码为绿码,有“入杭报备登记”信息,行程卡查验无新疆、西藏旅居史的可正常通行。
2、浙江健康码为非绿码,或7天内有新疆、西藏旅居史的,需配合政府疾控部门进行排查,后续具体以疾控部门安排为准。
3、旅客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河南省洛阳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山西大同乘机来杭的,下机后由政府安排车辆统一在机坪进行转运(不进航站楼)。
②离杭:进入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航站楼的所有旅客,均需扫场所码,核验场所码绿码,行程卡以及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酸纸质或电子版均可),并接受体温检测(<37.3℃ )
如果场所码显示黄码或者红码,或者行程卡7天内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旅居史的,乘机旅客需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到指定区域等待办理手续,非乘机旅客则无法进入。
体温≥37.3℃ ,需配合政府疾控部门进行流调排查,后续具体以政府疾控部门安排为准
乘坐飞机的旅客请注意,请出行前务必联系所乘航空公司、目的地机场和目的地社区确认防疫要求
请旅客在出行前务必联系所乘航空公司、目的地机场和目的地社区确认防疫要求。点击可查>>>来往全国各地出行政策,杭州萧山机场咨询热线:0571-96299
汽运出行————————
①来杭:来返杭人员均须核验健康码绿码+行程码,在对高中低风险或参照风险管控区域地区来(返)杭人员实行相应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其他省外来(返)杭人员应在抵杭后执行“三天三检三不”,核
酸三天每天一检(第一天在入杭后1个半小时内完成“落地检”),期间不聚餐、不聚会、不出入公共场所。后续按照常态化核酸检测要求每72小时自觉完成1次核酸检测,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密切关注自己和家人的身体状况。
有关疫情防控政策问题,请拨打杭州长运24小时服务热线0571-86046666咨询
②离杭:进站乘坐客运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提醒一下大家,务必注意目的地核酸时间·要求,避免耽误行程;同时需要确保你的健康码绿码
铁路出行————————
①来杭: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规定,旅客进站乘车需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请广大旅客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出行顺畅。来杭返杭人员均须核验健康码绿码+行程码,在对高中低风险或参照风险管控区域地区来(返)杭人员实行相应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其他省外来(返)杭人员应在抵杭后执行
“三天三检三不”,核酸三天每天一检(第一天在入杭后1个半小时内完成“落地检”),期间不聚餐、不聚会、不出入公共场所。后续按照常态化核酸检测要求每72小时自觉完成1次核酸检测,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密切关注自己和家人的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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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出杭:乘坐高铁、列车等交通工具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需要确保你的健康码是绿码
Ⅱ 现在杭州到别的省要隔离吗
您好目前杭州没有风险,但是尽量不要到别的省!
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地区来决定。低风险的地区暂时不需要隔离,中,高风险地区肯定需要隔离。
疫情期间各类人员隔离时间的规定
对中风险地区流入的人员一律实行居家隔离14天后,再继续实行7天居家健康管理;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应安排集中隔离。
对高风险地区流入的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14天后,继续实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
对于在旅居地风险等级调整前已抵达人员,若其抵达时间不满21天,继续执行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或居家健康管理至期满。
对于隔离期间旅居地疫情风险等级调整的,仍执行隔离第1天风险等级对应的隔离天数。
对所有流入人员要严格落实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及健康管理措施,加强发热等症状监测,发现可疑症状立即报告并按规定送医排查。
因此,想要出省,最好咨询当地疫情部门,这样才能万无一失。
Ⅲ 杭州回家要隔离吗
杭州回家不需要隔离,低风险地区需要拿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绿码,中风险则需要居家隔离。目前国内疫情形势有所缓和,并不意味着疫情的结束,国外的疫情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还是要注意对疫情的防控以及注意做好一系列的防护措施,减少出行、配合当地的体温检测、主动拿出核酸检测报告、外出回来及时进行消毒、佩戴好口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