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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续补房补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 2023-08-12 07:16:35

‘壹’ 杭州租房补贴第二年申请条件


首次申请时限为毕业后一年内。续发申请时限为补贴首次发放之后三年内。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续发申请时限为补贴首次发放之后六年内。

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条件:

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习形式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毕业时间在2020年2月24日(含)之后,申请时限内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家庭在杭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租房优惠政策。已享受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再次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纳入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范畴。在职人员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纳入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范畴。
【拓展资料】
用人单位条件:

(1)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2)行政事业单位:市本级所属或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包含体制上实行双重管理,在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

(3)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市级或区、县(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申请入口:杭州亲清在线平台

补贴标准

对在杭州市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住房优惠政策,市、区县(市)各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

发放次数

租房补贴首次发放后,申请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2个月(含)可提交1次补贴续发申请,补贴续发不超过2次;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续发补贴不超过5次。

‘贰’ 杭州租房补贴续领

杭州租房补贴续领去年,杭州印发《关于服务保障“抓防控促发展” 落实“人才生态37条”的补充意见》,推出新来杭应届大学毕业生租房补贴政策:对在杭州市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住房优惠政策,市、区县(市)各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
经过一年的申请和补贴发放,截至4月22日,补贴金额已经破10.4亿元,惠及新就业大学生超过10.4万人次,有效为广大应届毕业生减轻了在杭租房压力。目前,租房补贴续申请系统正式上线。
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续申请补贴,首先需要首次补贴领取已经满一年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补贴发放之日起,需缴纳社保累计满12个月,如有更换单位等情形的,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所缴纳的社保可累计计算。
其次,在“用人单位”“无房”和“未享受租房优惠政策”等要求上和首次申请时是一样的——即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家庭在杭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租房优惠政策。补贴在哪里续申请?
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续申请平台目前仅支持“亲清在线”平台,后续将增加“杭州人才码”渠道。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企业在勾选承诺内容后,点击新增员工信息,填写员工相关信息内容后保存,添加完需要申请的所有员工后点击提交即可。批量导入功能与首次申请时一致。其中与首次申请不同的在于添加员工信息时需要点击查询“已申请笔数”,获取员工已申请次数,否则无法保存提交。首次补贴申领后更换工作怎么办?
【拓展资料】首次补贴申领后更换工作单位的,新的工作单位符合大学生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并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保均可以纳入累计计算,个人缴纳的社保无法计入累计。其中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正常缴纳社保(非补缴)要求不少于6个月。
首次申请后攻读研究生,
毕业还可以申请吗?
进行过首次申请的,学历信息已按照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锁定,如果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后仍按照本科学历来判断是否符合申请要求,即首次发放之后三年内,申请人社保累计缴纳12个月,可申请第二次补贴。

‘叁’ 杭州租房补贴续领

法律分析: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续发申请时限为补贴首次发放之后三年内。申请人自补贴首次发放后社保累计缴纳12个月,即可申请第二次补贴,累计缴纳24个月,即可申请第三次补贴。第二、三次补贴应在首次补贴发放之后三年内完成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