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第七条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3--6个,其中在杭企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