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更名过户到哪里办理 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一般有专门办理过户的营业大厅。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B. 杭州去哪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带什么证件
房屋产权转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赠与,另一种是过户。办理赠与需要先对房屋进行产权公正,再进行测绘、评估,最后持双方身份证、公证书、测绘图、评估报告到南宁市位于园湖路建政路交叉路口的永华大厦3楼办理赠与手续。买卖房屋应办的手续和赠与类似,测绘和评估都要进行,但不需要进行房屋产权公正,而是要买卖双方到产权交易大厅当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持证件和其他材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C. 杭州市西湖区房产证过户手续在哪里办
西湖区房管局
D. 房产过户应该去哪里办理登记
房产过户可直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房产证过户办理需要材料: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
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 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费用:
如果不满五年面积小于等于144的话,要收取差额营业税5.5%(市场指导价与原始购房价的差额),契税:面积小于90㎡的且是首套住房的话就是收取1%的,第二套住房的话就是2%,个税是1%。其他的都是小费用了。
房产证过户也可以通过继承实现,那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E. 房产证过户去哪里办
房产证过户你应该到。房产管理局或者房产管理所去办理。拿着有关的资料。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要有关的房产管理局或管理所去办就可以了。祝你一切顺利!
F. 在杭州个人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过户
可以的。自己办过。
取工商合同,提交过户,缴税,拿契证和产权证。
杭州应该在市民中心一处全搞定,据说立等可取的。
最后记得退税,这个问缴的地方。如果你表姐名下只有这一套住房,签个东东还可以不缴一项,所以开税票的时候多问问,什么可以免什么可以退。
合同其他没什么,就是价格,这个涉及缴税,一般可以少报一点。
最后交多少税是根据他们的一个统计数据来的,你报高了按照你报的缴税,报低了按照他的标准。
如果你是自住,往少的报。
另如果是真亲戚,看可不可以赠送来避税,这个你都可以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咨询。
中介费太高,开2000都不愿意,自己办办,就是请假办也不用这多。
不懂的直接杀到房产交易中心,仔细咨询,多问没错的。如果选在下午三四点以后人少点的时候咨询,可以慢慢问。
G. 杭州赠与房产过户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出让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2004年3月1日之前填发的,房屋性质为房改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婚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出让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继承过户的无需提交出让人身份证明材料)受让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让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核对原件)5、公证书原件6、赠与人、析产人为国有单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原件或复印件(核对原件)为集体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加盖公章)7、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