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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屋顶绿化多少钱

发布时间: 2024-10-19 23:29:51

A.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第六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第八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第十三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第十四条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B.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总 则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四、城市住宅小区绿化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均归管护部门。
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按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除按第七条规定外,都要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砍伐树木。 违反本条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从重处罚。处罚有下列五种:
一、责令具结悔过;
二、责令恢复原状;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通报批评;
五、罚款。
以上五种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6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财政、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组织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建设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附属绿地面积比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绿化工程依法实施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
前款规定的公园绿地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其中,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养护费用,由负责养护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绿地、零星树木,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绿化养护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施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并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遇台风、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养护的城市绿地,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养护能力的单位。
第十九条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确因建设工程项目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范围内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确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损坏草坪、花坛或绿篱;
(二)攀折花木,拴、钉、刻、划、围圈树木,剥刮树皮;
(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开垦种植、停放车辆、取土取石、堆物、设置摊点;
(四)擅自挖掘城市绿地;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当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除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树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三)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或者树木自然枯死;
(五)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第二十六条在发生火灾、水灾等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擅自修剪、迁移及以其他方式损害古树名木。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和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区及垂直投影区以外五米区域。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保护古树名木。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植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绿化相关信用考核体系,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律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养护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及绿化费用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养护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或者擅自修剪、迁移、以其他方式损害古树名木或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市城市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现有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已确定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规划绿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涉及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C. 杭州半山的介绍如题 谢谢了

半山现状 杭州半山地区与工业息息相关,它紧邻杭州钢铁厂、杭州玻璃厂以及杭州货运北站。发展汽车工业以及物流业它有先天的优势。但是要在这里居住,往往人们会在心里打上一个问号。半山能跟居住和旅游画上等号吗?半山适合居住吗? 事实上,目前这里的居民多是几大工厂的员工,或是周围的农民。当我们进入半山区时,发现这里仍有不少正在生产作业的工厂企业。这可能就是半山的日常环境。 经济学中有一种理论即“臭水效应”,问“城市中一条有名的臭水河边,有一座房子(土地)以低价出售,你买还是不买?”根据“臭水效应”的基本思想你会买。因为臭水都已经出名了,将来极有可能会引来治理,治理的后果将使这一带的环境走向另一个极端。臭水的减价因素,将转化成升值因素。负变正,形成两倍的差价。当然要购买。 杭州确实已经有这样的例子出现,如东河的治理,将以往臭水滨沿线房价拉升至今天的1万元/平方米左右。读了这一段人们会想,如果半山地区的工厂企业能够大量搬迁,这里的环境一定会改善。根据半山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牛奶联合有限公司在内的几十家中小型企业在今后几年内将逐步搬迁,半山地区的居住环境将得到很大的改善。搬迁后的用地,将用于居住区及其配套公建的开发建设。杭钢厂虽然不予以搬迁,但根据规划要求,对其将提出相应的环保要求,同时该厂已经在治理环境中下了大功夫,杭钢的厂区甚至开展绿色工业一日游的活动。 工厂企业搬迁了,那么今后的半山将怎样布局呢? 居住半山如何实现 现状的半山地区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犬牙交错,布局混乱,相互干扰很大。根据半山规划的要求,对半山地区用地重新进行整理和布局。未来半山地区按横向带状地形依托金星路、半山路、广济路将形成“一线贯三区(以石桥路、沈半路为界)依山(半山)面水(上塘河)”的用地结构:①西区:用地范围为金昌路以南,沈半路以西,铁路北站以北范围区域。②中区:用地范围为石桥路以西,320国道以东,临丁路以北、半山以南;以半山镇区为中心,包括杭钢生活区共同形成镇区居住区块。③东区:用地范围为笕丁路以西,上塘河以北,半山以南,石桥路以东形成的新城市景观居住区,并合理安排该区块的配套公建设施。东区将建成最重要的居住区。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半山,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的相互干扰将得到大的改善,居住质量将大大提高。 规划中半山将以居住用地为主,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并配置城市道路网系统、河道绿化带景观系统。 事实上,半山还有可能成为杭州除西湖沿线以外最佳的风景区。半山地区属丘陵缓坡,有山:半山、黄鹤山、皋亭山、青龙山雄居于北境,风景秀丽。有水:上塘河沿半山地区南侧自西向东流向海宁;西面河流交错。 这里枕山濒河,北高南低,地形呈带状,平地平均海拔6米,皋亭山的海拔标高361米,是半山镇的制高点。气候温和湿润,属亚热带季风区。年平均气温16℃,最冷月(1月),平均温度2℃左右。最热月(7月)平均温度30℃。年降雨量为1480毫米。 这里也完全符合人类对环境的需求。东片区由于风向及山势阻隔基本脱离了工厂区的影响。在规划中,这里不但将是旅游区,而且将建大规模的老年公寓。 半山还将对环境进行深刻调整。在绿化上:根据该区用地布局特点,充分利用区内河流、山体、生态自然绿地等自然条件,建立滨河网状绿地系统和块状公共绿地。以道路绿带、河道绿带、防护绿带、市级公园与居住区绿地、组团绿地一并形成规划区内点、线、面相结合的完整的绿地系统。根据总体规划,该区北部半山脚规划为城市公园,用地为22.41公顷。并与公园结合设一游憩广场,便于居民活动。另于西区设一居住区级公园及小广场,用地面积为1.90公顷。在上塘河与相邻道路之间控制约30米绿化带;下塘河、二号港两侧各控制20米绿化带。同时,依托半山山体自然景观形成北部生态景观带背景,与上塘河景观共同形成该区域景观轴。规划区内共布置十一处集中绿地;组团绿地布置于各组团之中,规划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学校绿地率不小于35%,同时提倡屋顶绿化等多层次绿化。 有了秀丽的风景,还要有完善的配套。规划主要在沿沈半路以及镇中心区设置商业金融用地。另外结合半山地区旅游总体规划,在同协路以西,广济路两边设置一定商业公建用地。其余小型商业用地结合商住用地安排。同时将建大规模的老年公寓。半山配套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除保留原省肿瘤医院(省级专业医院)用地外,考虑到镇区服务的需要,原有杭钢医院予以保留。在半山路北中心区规划包括镇政府在内的行政办公用地2.62公顷,以及位于与沈半路交叉口的杭钢集团办公区用地8.0公顷,共10.62公顷。 配套相对发达 1995年以来,半山镇荣膺过浙江省百强乡镇、杭州市综合经济实力十强乡镇、杭州市先进乡镇和杭州市首批新农村乡镇等称号。此外,还曾被评为浙江省体育先进乡镇、浙江省和杭州市东海文化明珠工程、杭州市文明乡镇、卫生乡镇、绿色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示范单位。 荣誉背后是相当齐全的市政配套(对比周边小城),半山拥有两家医院,其中隶属杭玻的厂院与市一医院合办。 半山镇上还有两家中大型超市、半山公园的规模也很大。而其他服装店、餐饮店、手机店也一应俱全。 想走出去也非常简单。虽然十年前,市区到半山仅有一路公交车;而现在有321、307、535、329、528、312、302等车均可到达半山。 而且半山区紧靠农业区,当地的蔬菜,肉类非常便宜,直接导致餐饮价格低,吃菜量足实惠。 购买力也随着当地人收入的增加而提高了。当地楼盘主要为杭钢生活区,仅有小部分为房产商开发楼盘。价格近年达到4000元/平方米以上。 公用设施主要沿半山路分布,有省肿瘤医院、半山医院、半山人民法院、半山文化中心、半山电信大楼、半山镇政府、杭州中联百货等。市政配套有半山中学、半山实验小学、杭钢中学、杭钢小学、杭钢幼儿园、半山幼儿园、杭玻幼儿园、半山综合市场等。 优劣都很明显 规划为半山未来确定了方向,“半山地区尚属城市北部边缘地区,现有的形态是依托杭钢、杭玻两个大型企业发展;其西部用地以工业和仓储为主。” 根据新一轮总体规划,未来城市布局形态将形成“一主三副、双心双轴、六大组团、六条生态带”的开放式空间结构模式。半山地区即属“一主三副”的主城区。 半山地区位于杭州主城拱墅区的北部,北面临半山及杭钢集团,南面为草荡居住小区,西面为康桥地区南杭州货运北站中转性仓储区。用地东西展开呈带状。随着北部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半山地区人气渐旺,土地开发价值也逐步升高。 半山的交通优势值得一提。其外围有石桥路、临丁路、金昌路、永宁路及沈半路,内部主要有半山路、广济路以及华中路、同协路和金星路。 但同时,也存在劣势。半山地区一直以来缺乏整体的控制规划,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尚不健全,其主要特征和存在问题有: 1.工业与居住交错,布局混乱,相互干扰较大。 2.农居布局散乱,而且与工业用地混杂,生活污水直排河道,生活环境较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中村”现象日益严重。 3.道路体系尚未成系统,缺乏支路,缺少与外部的联系,影响用地成片开发。 4.现状绿地不足,河道绿带被小型工业占用,城市景观差。 5.市政基础设施缺乏。 6.整个地区缺乏统一规划整合。 半山未来 规划希望,随着半山地区建设的不断推进,镇域广大农村土地将逐步开发,成为主城区的组成部分。使其居住功能逐步增强。随着旧城区的更新改造,通过功能结构调整,土地使用性质转换,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分期搬迁,统一进入工业园区安排,居住用地增加,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居住功能进一步突出。 大致的划分是:石桥路东片设居住区,金昌路以南设工厂区,金昌路北部设仓储区。 旅游也将成为半山的未来目标。超山风景区、半山景区,有保存较好的自然风景和文化遗存。随着生态旅游的维护建设,还将建设镇区文化品位以居住、文化旅游为主导职能,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和浓郁水乡特色的城市综合区。 同时还将发展商业金融,主要在沿沈半路以及镇中心区设置商业金融用地。另外结合半山地区旅游总体规划,在同协路以西,广济路两边设置一定商业公建用地。 大量的农居点也将随城市住宅统一规划。采用多层、小高层、高层相结合的方式,考虑整体建筑景观,沿金昌路、沈半路及中心区域布置高层和小高层住宅,靠近山体的住宅以多层为主。 根据人口规模,地区内共设置(含保留)两所中学、四所小学、六所幼儿园,从服务半径考虑分别设于各地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