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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控烟办属于哪个部门

发布时间: 2025-02-16 04:22:03

Ⅰ 在杭州的公共场所能不能随便抽烟

杭州"控烟条例"再升级 ,今后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以后,在杭州的公共场所不能随便抽烟了!

发现控烟范围内抽烟

可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

市民发现有人在控烟范围内抽烟,今后可放心举报,有“控烟条例”替你撑腰。

“征求意见稿”规定,控烟范围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当然也可以向控烟监管部门投诉举报,“12345”市长公开电话统一受理有关控烟的咨询、投诉。

今年还有两部地方性法规出台

目前《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意见已经征求完毕,接下来将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做进一步修改,预计年内发布实施。

除了修订“控烟条例”,今年杭州市还将制定出台《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和《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目前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初稿基本制定完成,接下来也将报送市法制办,按计划也要在年内发布实施。

按照今年的立法计划,今年杭州还将制定出台《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杭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预备《杭州市钱塘江两岸保护开发利用条例》《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调研《杭州市人才工作条例》《外国人在杭服务管理条例(暂名)》《杭州市乡村振兴条例(暂名)》《杭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今后立法做准备。

Ⅱ 杭州“全面禁烟”为何被指“保守”

国家卫健委首批试点健康城市之一的杭州,因对控烟条例的修改,引发外界争议。2018年4月28日,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改草案,提出医疗场所等十类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发现,相较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实行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城市,杭州新版控烟草案,被指“过于保守”。对此,杭州市卫计委主任滕建荣在向杭州市人大说明时称,控烟重点是宣传和执法监管,本次修改重点因此被定为解决执法难、法律责任过轻和威慑力不足等问题。行政专家指出,行政法规重在执行,规定需结合实际,要务实而非激进。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草案将有害电子烟同时纳入控烟范围,并明确将吸烟的定义为,“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简而言之就是光有口号,没有实际行动!

来源:重案组37号

Ⅲ 控烟控烟条例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控烟控烟条例》旨在减少吸烟带来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杭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医疗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会议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同时,允许在特定经营性场所内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但这些区域以外的公共场所均禁止吸烟。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烟斗。经营者或管理者需履行建立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标识、不设置吸烟器具、不发布烟草广告等职责。同时,应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或离开场所,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逐步取消吸烟区或专用吸烟室,并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应立即停止吸烟,经营者或管理者有责任劝阻或要求其离开。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全社会应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媒体和相关部门应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吸烟区域,并设立控烟监督员。每年的“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经营者需在显着位置设置相关标志。

条例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制定了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对违反条例的未成年人,学校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其监护人进行通报,予以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执行处罚。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

《控烟控烟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Ⅳ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8)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限定场所、加强引导、严格管理,个人自律、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市和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铁路、机场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除外。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六条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在一定期限内为限制吸烟场所。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要求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室)。

限制吸烟的具体期限和吸烟区(室)的设置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第七条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届满前自行禁止吸烟。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第九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第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

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第十一条禁止吸烟标识应当清晰,其内容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等。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止吸烟标识制作标准及其张贴要求。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有关控烟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