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园文局)党委、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有关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研究拟订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贯彻执行。2、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执法监察、农村宅基地等管理工作。4、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建设规划项目的审核和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管理,核发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 编制并报批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审批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证》。5、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监督,协助税收征管工作;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物价、审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城市管理工作。6、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西湖风景名胜区投资项目,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负责处理西湖风景名胜区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审核 申报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8、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9、管理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民政、体育等公共事业。10 管理西湖风景名胜区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事项。11、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12、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13、市园文局负责管理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及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14 市园文局负责全市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制定保护规划,对全市文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 县(市)的文物工作。15、受委托管理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域内的街道。16、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党委、管委会受委托在西湖街道区域内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代表市委在区域内实施党的领导和监督。2、根据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西湖街道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区域内农业、工业、商贸、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科技 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各项党政管理工作。4、负责区域内的土地规划、征用和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5、负责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工作。6、统一规划和建设 管理区域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7、规划、审批区域内新办企业和投资项目。8、组织实施区域内民政 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各项事业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9、管理区域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等工作。10、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❷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 杭州市旅游委的行政级别有什么区别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是负责西湖景区的管理。而杭州市旅游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整个杭州旅游景点的管理
❸ 杭州西湖景区(玉皇山路)货车通行归哪个部门负责
到西湖区交警支队办理通行证。
❹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林政、园林绿化、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审计、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六)协调、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七)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规划和建设。 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❺ 西湖在什么区
西湖本身不属于任何一个区,整个西湖景区隶属于杭州市政府直接管辖。西湖区基本是指西湖以西的杭州城区(包括黄龙一带和杭州城区更西的西部地带,就是本地人一般俗称的城西),西湖只有西部的岸边是分属于西湖区管理的。而另外几个方向的岸边都是分属于上城区和下城区管理的。,例如南山路、以及那边的清波门一带等属于上城区,湖滨东坡路一带属于下城区。
❻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改善西湖水域的水质,美化西湖景观,促进西湖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湖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西湖水域,是指西湖及其上游的泉、池、溪、涧等。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是西湖水域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西湖水域的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湖水域管理机构按本条例具体负责西湖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西湖上游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和管理。
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做好西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水域的义务,并应当自觉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检举。对保护西湖水域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章水体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持西湖水域清洁,防止污染,保证西湖水域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西湖水域水体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和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西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编制。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西湖引排水工程正常运作,切实发挥西湖引排水工程的调节功能,保持西湖常规水位在黄海标高7.18±0.05米,及时补充水源、排除洪涝。第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疏浚西湖,保持西湖年清淤量和淤积量基本平衡。西湖平均水深度不得低于1.5米,并采取措施逐步增加水深度。第八条禁止向西湖水域任意排放污水。
西湖沿岸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限期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西上游农居点或单位集中的地方,应当限期铺设污水管道,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现有单位排放的污水暂时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必须限期采取污水治理措施,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
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必须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禁止使用渗井、渗坑等方式间接向西湖水域排放污水。第九条禁止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截流取水、开凿集水井。具备城市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原使用的深井、集水井。第十条禁止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禁止侵占、填埋西湖水面和上游溪流的河床。因西湖风景建设确需利用西湖水面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应当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
禁止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
禁止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禁止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第十二条禁止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的设施,现有设施应当限期迁移。第三章船舶第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西湖船舶的总量。
船舶更新不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载客量和主尺度。凡更新船舶,必须将设计图纸报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十四条在西湖内行驶的游览船舶,外观必须与景观协调,船体长度不得超过25米,吃水深度不得超过0.7米。除治安、抢险、工程等工作用船外,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容器。第十五条进入西湖的船舶,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领取船舶牌照后,方可在西湖内行驶。第十六条机动船舶驾驶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
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必须在划定水域内进行。
❼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国务院批准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林政、园林绿化、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审计、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六)协调、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七)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交通、宗教、公安、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风景区的工作和活动,应当服从风景区的规划要求并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第八条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十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防止风景区城市化、人工化和商业化;
(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第十二条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四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的各项专业规划和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村镇规划编制的会审。第三章保护第十五条风景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和竹木花草、野生动物、森林植被、岩石土壤、溶洞、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宗教寺庙、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严加保护。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必要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❽ 杭州市西湖文化广的主管部门是谁
文化广场的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市政管理局(处),科普、文化娱乐设施应该是科技局(委)、文化局等归口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