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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如何申请经济救助

发布时间: 2022-06-23 05:08:37

‘壹’ 安徽低保老人怎样在上海申请救助

可以,因为你们有一方为上海户口!上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如果你们夫妻的生活标准符合低保政策,就可以申请: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按低保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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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上海市民如何办理低保

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是: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0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必须满一年以上。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扶养关系。
申请低保程序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递交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以上是理论,并没明确说一家收入低于多少多少才可以领取,或者说要什么伤残证,主要就是居委会证明是困难户就行,LZ,说白了只要皮厚点去居委会吵去闹就肯定拿的到,现在这个社会,一家月收入10000+的还在拿低保的多的是,别怕丢脸,有钱拿干嘛不拿
如果不是上海户口,找居委会主任送点礼,一样搞定,我们新村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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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低保救助的人员须具有本区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请低保救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9)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
10)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失业人员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的“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1)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12)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
13)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法院出具);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个人或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城乡低保居民的收入核定应包括哪些方面?
1)各类工资、奖金、补贴、租金、农副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3)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
4、如何测算城乡低保家庭的救助金额?
1)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400元/人、月),实行补差救助;
2)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3200元/人、年),实行补差救助。
5、在哪些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救助?
1)拥有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自备车等非生活必需品。
2)金银首饰折合现金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累计人均超过本地区平均水平的。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有关规定,住房成新率达70%以上尚可居住,且居住条件较好,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的。
4)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私立学校的。
5)家庭人均水、电、通信等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本区居民月人均消费水平的,或饲养高档宠物的。
6)在申请和接受社会救助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2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镇有关部门组织的社区公益性活动每月2次以上的;在获得救助期间参加赌博、吸毒等不正当活动的;或违法犯罪的。
7)凡经公示后,群众对救助对象提出异议,经调查确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6、对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救助有什么要求?
对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要支持、鼓励其自助自立,自找出路。但对办理劳动手册后,经过劳动部门职业培训,并签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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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家庭或者个人克服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第三条本市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开展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救助公益宣传。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第九条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第十一条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第十二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第十三条特困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是指因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其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第十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为临时救助对象。

‘肆’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个人或者家庭克服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社会救助的原则)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以及促进求助对象自助自立的原则。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社会救助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有关部门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从事社会救助活动的社会团体或者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第六条(单位的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申请社会救助的权利)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其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有依照本办法申请社会救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社会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有别、地区有别的原则,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必要的调整。第十条(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
个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所拥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以内的,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一)个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抚养义务从无扶养能力的;
(二)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本条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个人或者家庭户主及其配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介绍的就业机会而被依法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社会救助。第十一条(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的构成)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农副业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
(四)其他收入。第十二条(申请的提出)
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需要获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社会救助。第十三条(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事由,并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申请内容的核查)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第十五条(审查批准)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查结束后的5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批准决定的执行)
经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经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其本人或者户主及其配偶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职工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伍’ 请问上海市怎样的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申请低保救助的人员须具有本区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请低保救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9)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
10)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失业人员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的“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1)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12)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
13)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法院出具);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个人或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城乡低保居民的收入核定应包括哪些方面?
1)各类工资、奖金、补贴、租金、农副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3)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
4、如何测算城乡低保家庭的救助金额?
1)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400元/人、月),实行补差救助;
2)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3200元/人、年),实行补差救助。
5、在哪些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救助?
1)拥有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自备车等非生活必需品。
2)金银首饰折合现金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累计人均超过本地区平均水平的。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有关规定,住房成新率达70%以上尚可居住,且居住条件较好,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的。
4)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私立学校的。
5)家庭人均水、电、通信等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本区居民月人均消费水平的,或饲养高档宠物的。
6)在申请和接受社会救助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2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镇有关部门组织的社区公益性活动每月2次以上的;在获得救助期间参加赌博、吸毒等不正当活动的;或违法犯罪的。
7)凡经公示后,群众对救助对象提出异议,经调查确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6、对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救助有什么要求?
对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要支持、鼓励其自助自立,自找出路。但对办理劳动手册后,经过劳动部门职业培训,并签订就业援助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虽经多次职业介绍,但非个人原因仍无找到工作(《劳动手册》上须有记载),其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低保救助。
7、怎样对低保救助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救助对象个人或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接到复审通知时,应主动向救助所申报,镇救助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低保救助家庭进行复审,一般每年2次。对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对象,每季度复审一次。救助协理员会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走访调查,并做好记录,经复审后救助金有变化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即办理中止手续。

‘陆’ 上海低保、高龄老人补贴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高龄老人补贴的申请条件:

1、年满70周岁。

2、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这一条件的认定应以户籍原始记载为准。

3、解放后户籍制度建立起为本市城镇户籍。

4、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是指不具有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的资格,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且未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6)上海如何申请经济救助扩展阅读:

待遇标准:

1、低保:

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16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8.41%。

考虑到有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保家庭的教育支出及未成年人成长的营养需求,对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为每人每月1510元。

同时,对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510元,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对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按照低保标准的增幅8.41%同步增长,增长幅度每人每月在150元至370元之间。

2、高龄补贴:

待遇标准:

补贴标准为个人所缴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

最高不超过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作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

享受期限: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