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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怎么办居住证

发布时间: 2022-07-01 14:46:04

A. 上海怎样办居住证最快能拿到

法律分析:在上海市居住登记满6个月且符合居住证申办条件或符合居住证补办(领)情形的,因求学、考试、就医等急需使用居住证的,可以申请居住证新办、补办(领)快速办理。在上海办理居住证材料:1.提供申请人的登记凭证(无法提供的可经系统查询确认)。2.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3.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4.代办的,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以及委托人符合二代证人像标准的电子照片(可以由亲朋代为办理)。5.自主创业的,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相关投资、创业信息(可以由申请人通过微信“企查查”小程序提供查询信息);劳动就业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社保缴纳凭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B. 怎么才能办理上海的居住证

申请上海的居住证需要申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近期相片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核对无误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请人填写确认,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签发、制证。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C. 上海怎么办理居住证

上海居住证办理方式如下:
1.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2.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
3.现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D. 个人如何办理上海居住证

办理上海居住证需要申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后携带身份证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受理点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签名确认,出具受理回执、制卡发证。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E. 上海居住证怎么办理

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是:申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受理点进行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签名确认;出具受理回执。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F. 如何快速办理上海居住证

【法律分析】
一、居住登记满6个月且符合居住证申办条件或符合居住证补办(领)情形的,因求学、考试、就医等急需使用
居住证的,可以申请居住证新办、补办(领)快速办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因求学、考试、就医等急需使用
居住证的,可以申请居住证新办、补办(领)快速办理。属于居住证新办的,需要7个工作日;属于居住证补
办(领)的,当场领证。
二、办理所需材料:
(一)《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四)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七)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G.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

1、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

(1)有合法稳定就业。

(2)合法稳定住所。

(3)连续就读。

2、未满16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3、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证》。


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