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的住房公积金是怎么算的
上海公积金标准:个人是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❷ 住房公积金是怎么回事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长期储蓄,它是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
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蓄,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缴交率一般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均有不同规定。如北京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可适当调整,到"九五"期末,交存率达到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上海为职工本人和单位各为6%。
(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来源
1、从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嫁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2.行政、事业单位由住房资金划转中解决,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三)住房公积金的存歉利率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并于每年6月"日按上年7月1 日铰行挂牌利率结算,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和使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往往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和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支出。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或对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职工及其配偶,应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并经单位审核,由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支取人持该申请书到当地主管住房资金管理的部门支取。因住房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承租人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依据该承租户上年家庭工资总额和所交房租核定出超过5%的数额,超出部分可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职工分摊。由分摊人持各自的支取分割单,到所在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于每年三、四月份支取。分摊人中的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向其工资发放单位申请房租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家庭同住职工平均分摊的数额。补贴资金从单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职工退休、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金橱;调动工作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侦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职工自住住房修理贷款;城市经济通用住房贷款;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在满足上述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六)住房公积金使用程序
1.使用人向往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2.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憎况,审查贷款申请;
3.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
4.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
(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全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为:
1.核定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
2.督促会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3.合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4.审查公积全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5.监督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6.进行佐房公积金的核算:
7.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存贷簿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定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受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
❸ 上海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1、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至5%,具体比例可由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上海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1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15;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海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1、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2、下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28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无下限。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7%。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❹ 上海的公积金是怎么交的按什么比例交的
上海的公积金是由单位统一上缴的。上海市公积金缴交的比例是:基本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7%;补充公积金(效益好的单位)为1%--8%。
拓展资料: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4.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帐的核销。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审核、办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7.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
8.对区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9.拟定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10.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补贴等房改资金的管理。
12.承办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❺ 上海公积金是按工资的百分之几扣的
上海公积金是按工资的百分之七缴纳的,有补充公积金的话。一般是按照1-5缴纳。
❻ 上海补充公积金和公积金的区别是什么
补充公积金与公积金的区别:
1、强制性的区别: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
2、缴纳范围的区别: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3、缴纳比例的区别: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7%,其缴存额有上下限的限制,而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在不大于各9%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由单位自行确定,其缴存额没有上下限限制。
补充公积金是什么?
补充公积金是指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在每月住房公积金存缴基础上的一种补充。补充公积金与公积金的基本特征是一样的,它们都属于长期住房的存储金,是职工买房时可以使用的资金,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缴存的补充公积金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职工个人上年平均月工资*(职工个人补充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补充公积金缴存比例),规定要求职工个人补充公积金的缴存≤8%,企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1%,具体的缴存比例和额度,要视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公积金与补充公积金的使用:
1、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限额仍为60万元;
2、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限额仍为80万元;
3、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限额仍为30万元;
4、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限额仍为40万元;
5、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6、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
7、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❼ 上海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
住房公积金七大用途:
1、购房
①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②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③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④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3、租房
①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②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4、父母给儿女购房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这一做法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可咨询本地公积金管理部门。
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①离、退休的;
②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⑧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7、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九种重大疾病半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实际个人支出金额(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两年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实际个人支出金额。
❽ 上海公积金用户名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意思
上海公积金的用户名是你的身份证号码。 具体可以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查询。
上海公积金账户查询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如果你们单位有人事部门, 可以咨询人事部门的同事, 他们可以帮你查找到你的账户。
2、可以去公积金管理部门询问, 需要带上身份证。
3、如果你已经开始缴纳公积金, 那么每年的7月份会收到一份公积金账户管理清单,上面会有你的公积金账户名称。
4、可以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查询, 可以直接用身份证号登陆。
(8)什么叫上海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于每年八月向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十六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