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居转户办理流程和时间
法律分析:一、【线上申请】
持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三、【初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公示】
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户口迁移】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⑵ 居转户复核通过,等待审核需要多久
资料都提交完了,档案资料也不缺了,上海居转户状态一直是“等待受理”,海居转户初审需要15个工作日,海居转户审核需要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1)12333转咨询。投诉电话:(021)12333转投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2)上海初审居转户要多久扩展阅读:
上海居转户新办一般程序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上海居转户新办一般程序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⑶ 上海居转户复核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上海居转户从递交资料到公示一般需要40天左右的时间。具体安排如下: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第一条关于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第二条关于申办条件(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第六条关于办理流程(十四)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行现场受理,并在现场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行现场受理,并在现场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
⑷ 上海居转户初审通过等待复核要多久
上海居转户初审通过等待复核要40天左右。
2009年上海市推出的居转户政策一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欢迎。通过居转户,一大批优秀人才找到了归属感,落户上海,安心工作。通过居转户,也使用人单位更好地留住了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了居转户新政。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青年人才吸引集聚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
以下简称居转户通知如下:
1、聚焦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在现行居转户缩短年限政策的基础上,试行更为宽松的居转户评价标准,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2、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符合缩短居转户年限要求的各类人才,应书面承诺落户后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向张江科学城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推荐表样式见附,按本市居转户规定进行申报;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法律依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⑸ 上海居转户复核过了,审核要多久
摘要 至少30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⑹ 上海居转户审核通过多久进入公示
法律分析:上海居转户从递交资料到公示一般需要45天左右的时间。大约在45个工作日内。具体安排如下: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法律依据:《2020年上海将完善“居转户”等人才引进政策》 2020年上海将加快建设国际人才高地。深入实施人才高峰等引领性人才工程,完善居住证转户籍等人才引进政策,加快形成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促进人才柔性双向流动,提升人才市场服务能级,加快形成更为顺畅的人才流动机制。探索开展跨专业新兴领域职称评价,推进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加快形成更加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人才是第一资源,要以海纳百川的胸怀拥抱人才,以宜业宜居的环境留住人才,以前景广阔的发展舞台成就人才,使上海始终成为各类人才近悦远来、追梦圆梦的热土,始终保持澎湃不竭的发展动力和创造活力。
⑺ 上海居转户初审要多久
法律分析:初审一般三个工作日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