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在上海开店,遇到拆迁,没有谈好就给我们停水停电啦,这算不算强拆,如果算我应该到什么地方求救跪求
算。用水,用电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强行停水停电是不人道的,是强制拆迁的范围之内。
但是……一般来说,如果你所有在区域未达成条件的仅剩你一户了,那么你所在的位置又不处于开发规划中的必经位置,那么为了保证工期的如期进行,绕开你进行开发也是正常的。那么开发时为避免发生触电及水泄露事件,那么停水停电也是情理之中。
对照我上述所说,如果你们周边业户不只你一个,周边还有很多业户,那么都给你们停水停电了,那么就是强拆范畴,如果不幸的仅剩你一个,那么只能建议你尽快找到开发商部门协商并降低你的要求!
2. 强制拆迁的拆迁大战
---摘自经济半小时 (记者:鄢闻余 摄像:白羽)
今天我们来关注强制拆迁的话题。在节目开始,我们先来看一段惊心动魄的拆迁场面。
“你们是哪个法院的,也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就是强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财产。”
这名站在楼顶上的女士名叫潘蓉,在发生前面片子所记录的那一场冲突之前,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米的四层小楼,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潘蓉和丈夫张其龙都出生在这个区的乡镇。上世纪90年代夫妇二人到新西兰留学,之后又取得了新西兰的国籍。2004年夫妇二人回国,把属于张其龙父亲的一所农村住宅翻盖一新,张其龙也开始回到国内工作。然而2008年,潘蓉接到的一纸虹桥机场交通枢纽的拆迁裁决,打破了他们一家平静的生活。上海机场集团要兴建机场的交通枢纽工程,而潘蓉的这栋小楼正好位于这一工程项目的范围之内,因此潘蓉一家必须在期限之内办理原先的住所,房屋将做拆除。作为房屋被拆迁的补偿,潘蓉获得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计算下来潘蓉的拆迁补偿是67.3万元。
上海市居民潘蓉:“我就跟动迁组说,我说你那个价格评估出来67万,那样我给你70万,你就跟我买一个跟我差不多屋况的,如果跟我一模一样那我就为难你了,就跟我差不多情况的这个房子,你给我去买一个,他说这不可能的。”
潘蓉所在的闵行区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区,临近虹桥机场。在住宅市场上,它属于上海市的四类地区,类似的房屋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早已经高达每平米1万5千多元。潘蓉的住宅虽然不是商品房,但是这套小楼,仅仅靠一层二层的向外出租,就能获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识来衡量,也觉得这个补偿价格显然不符合市场。因此潘蓉一家商量决定:既不认可这个评估,也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潘蓉:“你不能把我那只羊牵走了,然后拿一只鸡来跟我说,我这只鸡很漂亮,然后你看他会下蛋,会怎么样,硬塞给我,我不要,你还是把那只羊牵走了,那不行的。”
不能进行协议拆迁,上海市闵行区的这个虹桥枢纽工程还得要顺利进行下去,在履行了告知,送达拆迁行政裁决书15天以后,潘蓉仍然没有搬走,闵行区政府启动了了对潘蓉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程序。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碰到矛盾做工作,做不听的按照程序走,也只有这个办法,你其他没有办法。”
高宝金,华漕镇政府副镇长。也是主管镇里拆迁工作的领导。在实施强制拆迁的当天,高宝金也在现场,协同闵行区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城管以及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强制拆迁。
潘蓉:“那天是早晨很早大概7点那个样子,7、8点那个样子,就听着哗啦哗啦机器的声音,我在说汶川地震我们家里怎么了,然后跑那里一看那些机器就过来嘛,它过来的时候不是那种压重很重的嘛,很沉的嘛,然后我就说好像不好了,他们真的要动手了,要拆了。”
八点15分,强行拆迁开始实行。
潘蓉:“那些人就冲上来了,扔石头的扔石头,然后谩骂的谩骂,第一个铲车上来的时候,把我们家一层的那个门,因为是防盗的那种铁门,一下子就是撬开,就冲上来了,冲到了我们家的三楼,冲到了三楼的时候,我们家里面,三楼还有一道防盗门,然后他们冲不进来,然后又在那个上面又叫又跳。”
强制拆迁果然事到临头了。究竟应该怎么办?潘蓉觉得自己还不是那种钉在工程上,提什么条件都不肯搬走的钉子户。在她看来,她所要求就是一个符合市价的赔偿价格。但是除了基本沿用原有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外,潘蓉几乎没法和拆迁方协商到一个更高的价格。几次协商价格无门,搬迁无法完成,拆迁的强制程序却开始一步步启动了。
高宝金:“我跟你老是说你不通,那不通工程不干了,你说一年不通,五年不通,十年不通这个工程别搞了,那国家肯定要采取措施嘛。”
潘蓉:“我就拿着那个话筒嘛,我就对着来拆迁的人,就面对面的势均力敌的那种嘛,然后我就跟他说,这是我的合法财产,如果你拿了法院的判决书呢,法院如果判我是违法的,那拿了法院的判决书我就是开门让你们进来拆,但是如果你拿不出来,你那种没有法院的判决书,那就是属于违法的,那我要保护我自己的财产的,我要反抗的。”
站在四楼阳台上用电喇叭喊话的,就是潘蓉本人。通过喊话,要求拆迁方出示法院的文书,在她看来如果没有法院的判决认定他们家的财产已经被剥夺了,那么他们就始终拥有对这栋房屋的权力,这种权力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潘蓉:“那天我们还看了《物权法》,我说那个《物权法》非常好,然后我们还深信一点,就是《物权法》都出来,那肯定是按照《物权法》,国家的法律都在那里面,怎么可能跑到人家家里来然后把房子拆掉,然后我跟你说,给你多少补偿款,你就拿多少补偿款,你总是有一个标准在那里,你没有标准怎么可以这样做,所以我们就很理直气壮的。”
强制拆迁是对拆迁户的侵权,潘蓉的这种说法并不只出现在她一家。华漕镇的高副镇长说,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这条理由抵制拆迁。每一次高宝金都觉得自己是磨破了嘴皮子和居民解释,但这种解释往往都不被对方认可。
高宝金:“你说你现在有一部分人,到现在为止,他认为你这个动迁不合法,你动迁都有文件,都上面有文件的,他还说你们不合法,就是他这个脑子转不过来,你怎么讲他也转不过来。”
拆迁户拿的是《物权法》和高宝金争理,认为拆迁方侵犯了他们的物权;而高宝金带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人也就是通常说得拆迁公司如果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一条款进行解释。但是双方各认各的法律,各说各的话,无论如何也没法达成一致。
高宝金:“我也搞不清楚,因为所有的强迁程序,所有动迁的法律规定都给他们了,他们转不过弯子来。”
记者:“就在这一点上双方是很难一致的?”
高宝金:“当然这是少数,因为五千户人家,不可能都,有的人脑子别住了,你怎么说也,做了一百多次工作也转不过来,这么个情况。”
九点,潘蓉家的大门被推土机凿开,拆迁人员进入楼内,要把潘蓉一家清除出楼房实施拆迁,但是由于潘蓉家里一二层用于出租,三四层还有一个防盗门,所以拆迁人员到了三层以后没法上楼,双方隔着门开始叫喊,地面的人开始向四楼扔石块。气氛也变得越来越紧张。9点15分,挖土机开始凿房屋的外墙,楼下的阳台被机器手拍断,部分墙壁开裂并且倾斜。
潘蓉:“当时他们拍我们的围墙,拍我们墙的时候,我先生就开始跟我说,不行了,要阻止他们,然后就给他们扔汽油瓶的。”
潘蓉站在顶楼的阳台上,要求拆迁方提供法院文书。但是这个做法对于阻止强制拆迁的进行并不奏效。潘蓉和他的先生张其龙开始扔掷自制的汽油瓶。事实上,潘荣也知道,自己的这一做法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相关的条款。对于自己当初做出如此疯狂而且不理性的举动,潘荣坦言当时自己心里是非常害怕的。
潘蓉:“就是很紧张,我也很害怕了,我上去的时候还喝了大半杯的,我们家不是有那个酒,喝了大半杯的威士忌,我想壮一下自己的胆,壮着胆子上去的。”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当时任闵行区虹桥枢纽动迁指挥部的主任,金至今他仍然记得现场的情景。
记者:“当时丢汽油瓶的时候,这边有没有害怕?”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没有害怕。”
记者:“有车什么的,下面不怕得下来?”
吴仲权:“这个没有的,我们安全工作做好的,他把燃烧瓶扔在我们好像那个抓斗机上。”
吴仲权告诉记者,当潘荣扔下汽油瓶的时候,现场的拆迁人员始终保持克制的态度,他们完全可以对潘荣采取更加严厉的反制措施,但是当时他们并没有采取任何过激的手段。
吴仲权:“这种事情呢怎么说呢,反正现在好象各地这样的情况都发生,但是我们还是,是这个情况,后来因为他用燃烧弹烧煤气,涉及到一个治安问题,所以说作为治安问题来处理。”
就像华漕镇副镇长高宝金所说的那样,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峙。这两部法律法规为什么会打起架来呢?
是啊,潘蓉扔汽油瓶的举动,按她自己的说法,确实是非常疯狂,非常不理性,也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法规。那么她的汽油瓶能够阻止得了这次强制拆迁吗? 强制拆迁,暴力反击,责任与谁?前面我们看到,潘蓉之所以通过暴力手段来抗拒拆迁,是因为拆迁方答应给他们的补偿,与市场价格差距巨大。
在多次协商和反映自己述求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行强制拆迁如期而至,潘蓉为了阻止拆迁,开始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的暴力手段来进行反击,但是这能阻止铲车的开进吗?
10点,投掷汽油瓶的活动仍然在继续,但是汽油瓶并不能阻止拆迁的进行。
上海市居民潘蓉:“一开始我们扔的时候是没有碰到他那个车嘛,然后那个车就退回去了,退回去了我想他们停止了,不行,他们叫来消防车,像打仗一样的。”
潘蓉事后回忆,她当天不论是在楼上喊话,还是投汽油瓶,都是一个目的就是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让拆迁的机器停下来。觉得这样至少可以表明自己捍卫财产权的态度,并以此对抗拆迁方的侵权。
记者:“整个拆迁的面积有多大?”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17平方公里。”
记者:“潘蓉的家在地图上哪里?”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在这里。”
吴仲权,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的主任,当时是闵行区动迁指挥部的一把手。潘蓉家执行强制拆迁他也在现场。他说,整个虹桥枢纽工程土地拆迁面积高达2万5千亩,涉及到的农户有5000多户,企业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过程当中,拆迁户特别是强制拆迁户向他提出最多的问题就是指责区政府的强拆侵权,这让他频繁遭遇激烈矛盾。
吴仲权:“他们自己觉得好象你们是不按法治来做,好象你们强迁来做,那么这个项目上真正强制动迁的是有的,一共有,到现在为止一共是27家。”
并不只是吴仲权遇到这样的难题,华漕镇政府的高宝金也屡屡遇到激烈的矛盾冲突。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动迁那不得了,我的车子都给人家砸了两次了,肯定有部分人对你不满意了,要是有1%的人,那里面的人就不得了了,你说对不对这个数字,因为人家不认识,其他领导干部他不认识的,就我认识的,都从小一起长大的,何况我在搞动迁这个工作,这个难度很大很大的。”
强行拆迁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说涉及侵权呢?
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么一个怪现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说各的话。”
王克健,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7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多名律师致信国务院,提出由于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提请国务院要修订或者废止现行的《城市管理条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克健:“他手里拿着土地使用权证,他拿着房屋产权证,在我的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在你那个登记薄上依然登记我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我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你怎么就来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护权利了嘛,我这有权证,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你怎么不保护,这时候老百姓肯定问了,你那个拆迁许可证,难道比我房产证的权利还大。”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王克健:“大家注意,这应当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属于你政府的,所有权变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远不存在强制拆除。”
王律师强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与了足额补偿之后,政府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实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么当你拿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时候,使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种侵权。”
王律师的这一番阐释是不是的确符合物权法订立的原则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物权法》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一个权利。”
在王律师看来,从现象上看是像潘蓉这样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实际上它反映出来的实质是两部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冲突。
潘蓉:“消防车来了嘛,然后消防车的那个人就开始冲我嘛,用水枪冲,消防车来以后那个车又上来了呀,上来以后,我们又急了嘛,急了又把瓶子扔下去,扔下去的时候,他就开始为这个车灭火,为这个车灭火,灭火了以后就开始喷我们。”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现实版“大战”该如何解决?
潘蓉告诉我们,她和丈夫张龙其都是新西兰国籍,如果依照新西兰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迁,先是政府给出一个评估价格,如业主觉得不公道,政府会出钱,让你到市场上随机挑选两个权威的评估机构,选择平均评估价格支付。
可是在国内,《物权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矛盾,却在现实中演绎成了潘蓉夫妇与拆迁方的对立。两个人的汽油瓶保卫战最终能让铲车停下来么?再来看看事件的结局。
潘蓉:“喷了我以后我就退出去了嘛,退回房子里换了衣服,再到楼上去,但是那时候我的儿子就在那里哭了,因为他在三楼,他拍的就是他脚下的二楼,他肯定最清楚,就是那种房子的震动,他感觉到了,他哭了在里面,就哇哇哭,又哭又叫。”
儿子的哭闹让潘蓉放弃了阻挠强制拆迁的行为。房屋最终被推平了。至今回忆起这一段经历的时候,潘蓉也觉得,这样疯狂的举动简直就像是做了一场梦。因为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手段来抗拒政府拆迁,事后潘蓉的丈夫张其龙被判妨碍公务罪。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刑事案件,因为政府强迁合法的,你跟政府对抗,那肯定触犯了法律,那肯定要处理的。”
导致潘蓉始终不能和拆迁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原因就是拆迁的赔偿过低,那么这样的补偿办法究竟是如何制订出来的呢?虹桥机场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这个方案是由闵行区政府的各相关部门开会决定的。记者仔细研究了虹桥枢纽的补偿方案,对于赔偿方面,该方案使用的是该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作为赔偿标准,然而建设部在2004年就曾经明文规定,地方政府使用土地权基价的做法与《拆迁案管理条例》规定的以市场评估作为赔偿依据是不相符的。
记者:“你觉得这个是市场价格评估吗?”
吴仲权:“应该说计划带市场。”
记者在闵行区政府和枢纽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土地拆迁大包干协议当中看到,建设公司委托给区政府的征地款是每亩地130万元,整个虹桥机场的拆迁总费用高达148亿元。但是政府补贴到农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亩地38万元。那么每亩地余下的100万元费用是由政府取得了?对于记者的疑问,吴仲权认为,闵行区虹桥枢纽这个地块,是在政府的改扩建消息出来以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获得的土地增值价值也不应该由群众取得。
吴仲权:“它主要是靠了虹桥交通枢纽这个建设,那么这个建设不是你群众本来有的,是因为虹桥交通枢纽投资了一千个亿,是带动了区域周边的房价。”
深入了解上海这起拆迁事件,我们发现围绕拆迁补偿、拆迁程序到底是按什么样的法规标准来执行?政府、业主和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说法。问题的根源也不难理解,就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宪法》修正案13条各有各的说法,当事方都认为自己理直气壮。
两年前,《物权法》出台的时候,人们就寄希望于它能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再出现最牛钉子户的情况。可为什么两年后还存在这种法律法规彼此打架的情况,我们也采访了《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
记者:“我们在之前就了解到,在《物权法》出台的时候,当时就曾经提到过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那么有关拆迁和征地的条例也会进行修订,但是为什么在之后我们没有看到具体的修订的条文出来呢?”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你谈到一个核心的问题了,当时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们实际上就开始这两个条例的修订工作,原来要预定就说再2007年的3月份修订颁布了《物权法》,然后到10月1号,2007年10月1号生效的时候,这两个条例就应该颁布出来。”
记者:“新的这个修正以后的条例应该颁布出来?”
孙宪忠:“要修正出来,这两个条例也要颁布出来同时生效,但是后来这个工作压力太大,从国务院、从上头,我们做了很多调查工作,我们也参加这个工作,后来也是因为压力太大一下子没有颁布出来。”
记者:“主要是因为什么样的压力,什么方面的压力?”
孙宪忠:“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反对,他们认为原来征地拆迁就是我们政府就躲在后面,这个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进行法律上的协商,我们政府躲在后面给他们做中介人,但是实际上经营土地是政府,出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是政府很乐意干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额出让金,政府它又躲在后头,把矛盾的交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个做法从法理上是不妥当的,这个障碍就在这里,上海最高一亩地是30万块钱,你看就是同样这一块地,它给农民30万块钱,政府给农民30万块钱,然后交给政府,政府然后再交给企业就一百万,从中赚70万,就是叫做第二财政,就给政府拿去了。”
半小时观察: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绑架法律法规
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像潘蓉这样的业主拿着《物权法》却扛不过《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挡不住强制拆迁的车轮?孙宪忠为我们揭开了一个已经不是秘密的秘密。在这场法律和法规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一场利益之争,面对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势单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权法》实际上是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没有任何威力。潘蓉夫妇面对强制拆迁采用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暴力手段,有关部门也对她们进行了相应处罚,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他们的无奈。几千年前,孟子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国家管理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
3. 关于强拆
关于如何处置违章建筑,由于没有既定的法律文件,每个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大致按照如下措施进行处置:
规划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规划部门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并且拆除人员拆除违章建筑必须佩戴政府颁发的识别证。合法的拆除违章建筑会有警察维持秩序,
建议:1、钉子户,2、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违法拆除,如果是政府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是非政府行为,可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可以追究拆除者的民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4. 面对强拆怎么办
面对强拆!算你倒霉!
拔了你的房子给个危房让你住!
如果每个人都不买房,看他们还搞什么?不是国家级的建筑物,质量没有保障!(上海倒房就是那个样,世博会倒金字塔都倒不了,你想想!),世道太黑暗!千万不要抵抗!真的不想拆就准备点钱去找“哥们”镇守!一般你自己不是黑帮的很难对付强拆的!强拆=政*府+黑帮+开发商!
5. 你们知道上海浦东新区高行镇强行拆迁的事情么
近年来,强拆迁事件屡屡出现,而在拆迁过程中,因为政府权力的介入,公平的天枰往往发生倾斜,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漠视,权利遭到践踏。在一直遭公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废除,“新条例”即将出台之际,上海浦东新区高行镇一起有20年合法租赁的物流仓储用地因行政收回及被质疑的拆迁许可证、神秘的政府会议纪要和打折的动迁补偿款产生的纠纷而引起社会的关注
上海高行镇曝蹊跷拆迁案
本报记者XXX/文
租赁20年 巨资投入
在紧邻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镇保税区、港区、位于高行镇工业园区五号路10号内的74.5亩土地用围墙围住,里面堆着高高的泥土堆,显得有些荒凉。上海高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顾卫平告诉记者,这里曾经作为国际集装箱仓储、物流用地,一度出现车水马龙的景象。这块被圈起来的土地现属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我们合法租赁这块地20年,并投巨资建成仓储物流中心,却在建成运行仅半年,就被政府强拆了。而土地2005年收回却荒废至今没有任何开发。”顾卫平实在想不通。
据了解,2004年,上海高海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海汽车测试设备厂(以下简称“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看中这块土地所蕴藏着巨大的商机,由于紧邻外高桥保税区及港区,特别适合发展仓储物流业。
2004年6月,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与当时该地块的承租人顺煜公司签订了《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租赁协议》,承租了“位于高行镇工业园区五号路10号内的现有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面积74.5亩,用途为仓储、物流用地及附带简易办公场所,租期为20年。
实际上,该地块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行镇政府”)委托上海浦东高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行经济公司)代为管理和运作。高行经济公司其后又将该土地出租给了上海顺煜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煜公司”)。
汽车测试设备厂厂长戚顺宝告诉记者,当时由于顺煜公司承租该地块的年限只有10年,因此他们在与顺煜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时找到高行经济公司,经过协商,高行经济公司直接同意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20年的租期,并在协议上盖了章。
其后,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按照高行经济公司下发的施工图及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先后投入了1500多万元的资金,将租赁地块建设成合格的仓储物流用地,并依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2004年8月3号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将该租用土地转租给上海海辉国际集装箱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辉公司”),年租金365万元,并约定于2004年12月1日交付租赁物。海辉公司是一家经营国际集装箱维修、仓储的物流公司,每天都有大量的用于国际贸易的集装箱进出仓储场地。
就在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准备带领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大干一番的时候,一场始料不及的变故降临了。
遭重创 土地被强行收回
2005年5月26日,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收到了顺煜公司的一纸通知,被告知已租用的地块属于动迁范围,不久将实施动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动迁提前终止。
2005年6月14日,顺煜公司再次书面通知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租赁协议》于2005年7月31日终止,并限定两单位于2005年9月30日前搬迁完毕。
2005年6月22日,顺煜公司召集高海实业和汽车设备厂召开动迁协调会。会上高海实业与汽车设备厂的代表提出,海辉公司是由上钢集箱集团、上海外运公司、香港、美国等外资企业共同组成,搬拆迁难度较大,因此要求拆迁单位异地安置新的集装箱堆场,并要求对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投入的资产、20年的预期收益(包括直接和间接)进行合理的补偿,会议不了了之。
2005年7月5日,顺煜公司召集第二次动迁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会上,动迁公司一位姓姚的代表明确表示,高海租用的土地属于A地块,而A地块范围内均不进行异地安置,只能货币补偿。因此,高海提出的异地安置不能实现,如果高海能积极配合动迁工作,可按评估价的60%照顾补偿,如果拒绝配合动迁工作,经劝阻无效由执法部门进行违章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补偿的时间结点在2005年9月30日。
高海代表要求高行镇政府出示拆迁许可证,并提出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市场评估的原则进行,要求出示评估报告,但请求均被拒绝。
“这位姚姓代表的真实身份是高行镇政府土地储备项目部干部,名叫姚桂弟,其实际上是代表高行镇政府参加会议的。”戚顺宝告诉记者,其实在之前的2005年5月9日,高行镇政府就收回系争土地召开了专门会议,会议由当时主管副镇长李国平主持。会议作出决定:“收回高海实业和高海汽车测试设备厂等系争土地,并决定不予置换;借口违章建筑,制定了仅给予建筑设施的60%的补偿标准;限令于2005年9月30日前收回系争土地,并威胁不按此办,用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形式上委托高行经济公司等出租方具体实施。”并形成会议纪要。而2005年7月5日的动迁协调会上,姚桂弟实际上就是代表镇政府再次重申了5月9日的几点会议内容。
由于补偿标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僵持不下。让顾卫平和戚顺宝没有想到的是,在2005年9月16日和9月19日,在租赁场地接连发生两起强拆事件,大批身份不明的外地农民工采取突然袭击的手段将集装箱六堆场的围墙及其它设施撬坏拆除。
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表示,为避免流血事件和难以挽回的国际影响,2005年9月27日,他们无奈接受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与顺煜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
该补偿协议要求在2005年12月14日前完成搬迁工作,否则每天承担一万元的延期搬迁违约金,而且“超过规定搬迁时间后,动拆迁公司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车辆进入数量、只进不出等措施”。“面对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我们没有一点提出异议的权利,只有接受的份儿。”戚顺宝说。
其后,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与海辉公司达成退租协议并退还了海辉公司部分租金。
戚顺宝告诉记者,由于集装箱转场慢,为尽可能减少损失,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和高行镇政府及高行经济公司及顺煜公司又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延租半年至2006年6月底,租金70万元由高行经济公司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这时,顺煜公司歇业。
然而,就在双方协商的租赁延长期限内,高行经济公司于2006年5月下旬再一次故伎重演,将该地块进出的唯一通道用水泥砖头砌成的砖墙设置路障,阻断了正常交通。一份海辉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自2006年5月22日开始,集装箱车辆及其它车辆被堵塞一天一夜之多,被堵车辆长达1公里以上,一直堵到工业园区大门出口的浦东北路,严重妨害了社会车辆。”直到5月23日中午在交警六大队的处理下,交通才逐步恢复正常。
高行经济公司负责人否认出现强拆现象。“我们只要求他们只进不出,”围墙被拆,是因为围墙属于顺煜公司,该公司在得到补偿后自己把它拆除的。而“砌砖墙设置路障是为了防止乱倒沙土现象。”高行经济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张华解释说。
这一场突如其来的拆迁,使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创:建设仓储物流用地的巨额投入无从收回;所欠银行、镇政府及其他企业高达一千多万的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两个本可以蓬勃发展的企业被这场拆迁弄得千疮百孔、难以为继。
戚顺宝告诉记者,原本拥有的几百名职工,现已大多被迫下岗,部分在职职工几年来的工资无法解决,而“建筑物价值60%”的经济补偿远远不能弥补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的巨大损失。
遮遮掩掩“政府会议纪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行为,必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告、评估、签协议等法定程序。”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高行镇政府收回土地,一没经过公告、二没经过评估。自始至终我们也没见到什么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而所谓的补偿标准完全是镇政府内部随便定的。”
据当事人反映,他们一直要求对方出示的拆迁许可证只是在对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后在法庭上才得于见到。但他们发现,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根本就不是高行镇政府,而是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拆迁实施单位也不是高行经济公司,而是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而拆迁许可证上所载明的拆迁标的和面积均与自己所租的地块无关。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是2004年12月13日至2005年3月31日,而高行镇政府第一次向自己下达收回土地的命令是在2005年5月9日的会议上。
对此,高行镇镇长许建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地块原为带征地,后纳入国家储备土地,土地回收是由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收回,拆迁主体是储备中心,高行镇政府只是协助其工作。动迁工作都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
对于补偿标准问题,许建军说,该地块上的建筑并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于无证违章建筑,按理无证建筑是不做任何补偿的,不受法律保护,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投入,根据相关政策和镇政府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按60%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007年5月31日,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以高行镇政府为被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预期收益损失和实际损失共计4600多万元。
2007年7月1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浦行初字第108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作出收回原告租赁使用的高行镇工业园区5号路10 号仓储物流用地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07年7月20日,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最后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高行镇政府作出过收回系争土地的行政行为,并于2007年10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其后,他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08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驳回了再审请求。
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8年12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高海公司证据不足,且“即使高行镇政府存在相关行为,也是为配合政府拆迁,与你们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于这样的裁定,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万难接受。虽然早在一审开庭前,他们就听说法院会受到压力,审判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但是他们坚信在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法律会作出公正的裁判。
“其实2005年5月9日的会议纪要就是高行镇政府实施了收回土地具体行政行为的最有力证据,然而,法院却并没有采信。”戚顺宝回忆当时在法庭上蹊跷的一幕说,这份重要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在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后,一审法院竟然将其退还给了被告,而不是依法予以入卷作为裁判的依据。甚至在最后开庭笔录里对调取的证据被退还这一情节只字未提,在他们强烈抗议和要求下,法庭最后同意他们在笔录上作了补正。
戚顺宝说,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再次调取“5、9会议纪要”,审判员竟说,因为是程序上的审理,证据我们就不调取了。而二审法院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采访高行镇时,要求查看镇政府5月9日的会议纪要,镇长许建军很爽快地答应了,并说可以把其他相关的材料全部出示给记者,但因为材料比较多,要求记者下午去取。然而当记者下午如约去取时,镇政府却告知该会议纪要在律师处,当天无法取回,承诺在1月23日之前传真给记者。然而截至记者发稿件,几经催促,记者依然无法见到这份神秘的政府会议纪要。这遮遮掩掩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
国务院[2004]46号通知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对于这一点,高行镇政府怎么可能不知道?法院又怎么能在高行镇政府承认确实开展了工作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其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呢?
“能否要回合理的经济补偿,事关能否使企业还清外债、起死回生,也事关企业上下几百名员工的生计问题,希望最终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公道的解决。”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的负责人表示。
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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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老公房天井大家都都盖好平房了,我家被二楼投诉不肯沟通,如果被强拆如何维
老公房天井里盖平房,本身就属于违章建筑。怎么投诉?上哪儿去投诉?越投诉越知道你家有违建,最好的方法还是同二楼沟通。
7. 上海违章建筑强拆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违章建筑的强拆标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8. 我家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了(强拆)上海市黄浦区!!!!
好象难以理解。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后的强制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区、县房地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其中“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来理解,实施强制执行的机关应该是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暂且不说上述机关本身就是申请执行人的部门),强制执行的通知理应由上述机关发出,可该案的通知书却盖着人民政府的图章,实难理解。
如果区房地局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执行而向你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的话,即顺理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