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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树哪个部门审批

发布时间: 2022-08-15 08:10:42

Ⅰ 小区移树要办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当然是要办手续的。只要小区里种的树,不管是谁种的,种上之后都被作为公共绿化,个人无权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Ⅱ 树木移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规定,大树要采伐(包括采挖),都要经审批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属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生长100年以上的珍贵树木;或者百年以下,但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野生植物保护名录的天然生长的树木,比如天然生长的红豆杉、香樟、银杏等树木,采挖利用等都要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利用。
而树木从甲县移栽到乙县,根据相关规定,都要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
如果一直在苗圃地里生长的苗木,5公分以上的,需要凭种苗管理部门苗木产地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枯死的木材或火烧死亡的树木,如果需要采伐的话,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如果是城市行道树,可由绿化管理条例来管理。
农民房前屋后的大树,如果年份比较长并已经挂牌认定为古树名木,也需要省里审批。

Ⅲ 移走小区违反规划所栽的小树需要报园林局审批吗

不需要

Ⅳ 小区修剪树木需要哪个部门同意

当然是要办手续的。只要小区里种的树,不管是谁种的,种上之后都被作为公共绿化,个人无权砍伐。

小区居民如果想对树木进行日常修剪,可以找物业帮忙,没有物业的小区,由城管局绿化部门进行修剪。如果是砍伐,首先要证明这个树的所有权,接着向属地行政审批中心的城管窗口提交申请,城管部门随后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进行审批,办理砍伐手续,否则就是违规毁绿。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修剪、迁移和砍伐小区绿化树木,小区物业事先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迁移和砍伐,使树木损坏、死亡的,除了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补种。

(4)上海移树哪个部门审批扩展阅读: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Ⅳ 街道新开单位大门,原有的树木和绿化移位,要应该到一些什么部门办理手续.距十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惠东县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申请表》(2份);
4、申请处理的树木照片。对存在潜在危险的树木,提供的照片要能反映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1份);
5、绿化恢复、补偿实施方案或设计图(1份);
6、因建设工程原因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需提供的资料:
(1)必备资料:
1)县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至)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1份);
2)砍伐、迁移或修剪城市树木施工计划(1份,包括砍伐、迁移或修剪时间安排、施工方法、移植地点、养护工作措施等)。
(2)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需提供的资料:
1)基建工程、道路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县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县国土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附图;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1份);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县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1份);
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县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县国土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和附图;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1份);
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1份);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7、非建设工程原因(如“三防”、病虫害等)申请砍伐、迁移、修剪非公共绿地内树木(如单位、私人宅院内)的,应提供有关树木及场地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单位占地红线等)(1份);
8、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1份)。
注:送审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县园林管理局

◆审批决定机关
县园林管理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县园林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收费及依据
1、该许可项目不收费。
2、涉及迁移及绿化补偿费则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惠价[2005]170号)执行。

Ⅵ 移房屋旁边的树要找哪个部门

这种情况要看是在城市内移动树还是在农村移动,如果是在城市内移动的话,就要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或立者拨打12319申请

Ⅶ 擅自移树的违法行为归谁管

  1. 农林局。

  2. 未经农林局批准和本人同意,擅自移植树木,属于违法行为。

  3.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Ⅷ 家门口被部门种树怎么申请移走

1.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征得相关管理单位同意后,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部门内部的树木也要依照这个程序进行。

Ⅸ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三、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第二款修改为:“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临时使用其他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绿地内不得随意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八、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不相协调或者不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