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市药品广告备案流程
上海市药品广告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局令第27号)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申请范围:
(一) 申请许可: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发布药品广告。
(二) 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在上海市发布药品广告。
四、申报程序:
(一)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经批准,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上海市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先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在发布前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
(三)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核,同意发布的,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不同意发布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广告审批:
(一)初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药品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审查,并出初审决定。初审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申请企业应按初审核准的内容和要求制作广告成品。
(二)终审
申请企业凭《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将制作的广告成品(光盘)送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终审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终审不合格的,通知广告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广告申请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四)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异地药品广告在上海发布备案有效期以批准地的药品广告有效期为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六、申请发布药品广告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许可: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发布药品广告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电视、声音广告须提交制作好的视频、音频光盘)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提交JPG文件和XML文件,该文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申请软件制作,从国家局网站www.sda.gov.cn直接下载安装),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
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承诺书。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二)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在上海市发布药
品广告须报送的备案材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一式4份;
(2)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3)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电视、声音广告须提交制作好的视频、音频光盘)和
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提交JPG文件和XML文件)。
(4)承诺书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七、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管理处
八、受理地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5
九、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 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 下午13:30-17:00
十、收费标准
本项目审批不收费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75/node76/node77/node103/node104/index.html
② 疫情期间上海就医买药怎么办
上海一般情况建议在封控区内解决,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由社区协助闭环转运至所需的医疗机构。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切实保障急诊绿色通道的畅通,保障发热门诊、血透、重症、产科、儿科、放化疗等重点科室服务和在院患者收治。
各区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与相应街镇形成对口关系,为各街镇内居民提供应急医疗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专人专线负责接听就医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畅通就医渠道。
对于确需外出就医居民,非急危重症患者,报告社区管控工作人员后由街镇、居村委安排专用车辆,将患者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
急危重症患者,由街镇或居村委联系“120”急救车辆转运,患者或家属也可自行拨打“120”的,急救中心优先派车满足急危重症患者的就医需求。
③ 怎么在上海药品物价备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沪价商[2002]032号)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一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最低有效价格即为最低合理价格。凡属合理价格区间的药品,一经中标,即属中低价位药品范围。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价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0分,变动分值为10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
第六条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确定)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含)以下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40%}
(二)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不含)以上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1×30%}
差别流通差率见附件3。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价局确定的执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日止。
第八条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若中标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国家计委规定的流通差率,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中标药品卖买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需调整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本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条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在药品招标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重新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上海市物价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投标药品价格确认单
二、差别流通差率表
三、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表(略)
④ 菜鸟快递不能下单到上海了吗想寄药,老爷子没有药了,怎么办
你可以在网上去上海本地的药店购买这种药,然后让药店发快递到你爷爷那里去,本市以内的快递还是通的。
另外让你爷爷去找居委会,居委会有待配药,并且有送药上门服务。
⑤ 疫情封控中,上海人看病、配药该怎么办
疫情风控中,上海人看病、配药只需要拨打急救热线而后让救护人员送药上门,或者安排救护车接送到医院进行治疗。首先上海的社区居委会处于工作的状态,其次是上海的医院处于工作的状态,再者是上海的部分大型药店处于工作的状态。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
一、上海的社区居委会处于工作的状态
首先对于上海的摄取居委会而言,疫情期间他们是需要照常工作的,因为疫情当下他们不仅需要和群众一同抗疫,同时还需要指挥社区的防控工作。所以如果有送药的需求可以联系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让其安排工作人员到医院去取药,而后再将药品送到群众小区的楼下安排交接。
疫情风控中,上海人看病、配药的注意事项:
及时联系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安排去药店购买药品,而后再所居住的小区楼下交接药品。如果是需要急救就拨打上海急救中心的电话。
⑥ 上海医保怎么报销
上海医保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具体如下:
1、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
2、同一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是相同,参保人身份会影响报销比例,退休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大于在职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大于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医疗机构的级别会影响报销比例,低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大于高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