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转非安置补偿标准截止日期
法律分析: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㈡ 被政府征地后,户口被转为农转非户口有补贴嘛
被政府征地后,户口被转为农转非户口是有补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
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2)上海市农转非安置费什么时候执行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㈢ 农转非安置补偿标准2021
【法律分析】
被政府征地后,户口被转为农转非户口可以要求补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㈣ 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2008〕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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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农转非的政策
昌平也属于北京,所以这个还是适合你的要求的吧,你可以作为参考。
所谓“农转非”是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的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农转非”的政策背景发生了变化。国家计委从2002年起不再统一下达年度分地区“农转非”计划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负责“农转非”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那么,现阶段北京“农转非”政策还需不需要保留,如何保留。本研究力图通过实际调研和相关比较研究回答这些问题。
一、北京“农转非”面临的形势与主要矛盾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北京近郊就有征地和招工“农转非”,只是规模不大,涉及面小。80年代以来,随着北京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农转非”规模不断扩大;加之郊区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农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农民进城、转非愿望比较强烈。为了控制“农转非”的过快增长,1989年国家对“农转非”实行了计划管理。北京也不例外,自90年代开始,一直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并按照“农转非”的渠道,实行分部门审批管理。其中建设征地“农转非”近两年逐渐成为主渠道,2001年全市基本建设征地“农转非”39900人,占全市实际审批67055人的59.5%,上升速度最快。
建设征地“农转非”以1993年市政府16号令为标志,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6号令以前,建设征地实行“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征地单位负责转非、转工以及超转人员,“农转非”人员基本都能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出现大的问题。16号令以后,虽然“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没有变,但允许征地单位委托乡镇政府安置,还允许符合转工条件的人员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并给予3万元的安置费。16号令的执行一方面减轻了建设征地单位的安置压力;另一方面则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是大批当年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失去了就业和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今后几年,随着奥运场馆建设等一系列政府重点工程的相继启动,建设征地“农转非”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多年累积的矛盾也会更加突出。
进入21世纪,体制环境的变化失去了继续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的依据,现行“农转非”管理和政策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北京城市化进程,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
1、政策矛盾。主要是“农转非”政策的终极目标不明确,政策欠系统和协调,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农转非”政策内容庞杂而零乱,缺乏从“农转非”工作的各个环节、从整个流程和整体上设计户籍、土地、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方方面面的政策;“农转非”政策不统一,执行难度大;政策严重滞后,缺乏动态调整机制。2、农民转非意愿发生了根本变化,大部分农民已不愿意转非,在近郊表现得尤为突出,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加大了建设征地难度。农民不愿转非的主要原因是,转非后实际收入水平下降。
3、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部覆盖“农转非”人员,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影响社会稳定,与“农转非”相关的群体上访案件增加。据调查反映,朝阳区70年代起开始转非转工,累计约5万人,其中自谋人员约2万人。其中高碑店乡自1992年开始农转工,总计转了8000多人,其中自谋人员4000多人。如果用自谋人员占转工人员的比例大致为40-50%进行推算,1993年以来,全市自谋人员约十几万人,已发展成一个特殊社会群体,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4、全市劳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转非农民失去土地后,受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就业难度加大。
5、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奥运场馆建设的启动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进行,整建制“农转非”需求增加,目前尚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
二、现阶段北京“农转非”政策定位
1、“农转非”趋势预测
“农转非”政策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社会经济不发达阶段的特殊产物,随着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向居住登记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转非”范畴最终会自行消失。从最终趋势看,北京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差别政策将消失,农业户口将根据本人意愿转为非农业户口。
2、现阶段“农转非”政策定位
在现阶段,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制约,二元经济现象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北京“农转非”政策和管理还不能完全取消。
由于北京人口基数大,2001年全市农业人口342.2万人。如果一下放开“农转非”控制,政府一时将难以承受就业、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压力;也容易造成失控、混乱和不稳定。因此就现阶段看,至少在2008年以前,北京“农转非”政策以调整为主,重点是取消“农转非”的指标控制,取消限制城市化进程的规定,促进城市化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农转非”并不是城市化的唯一途径。现阶段,在建设征地“农转非”需求量较大的情况下,农转非政策必须适当兼顾农民实际利益,以保证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征地需要。从长远发展看,城市化应主要立足于农民就地转移,而不仅仅是进城。同时,还应鼓励人口的双向流动。
三、“农转非”政策调整的总体思路与原则
1、本市“农转非”政策调整总体思路是“统一协调、重点突破、扩大规模、维护社会稳定”
2、北京“农转非”政策调整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开原则;城乡全面发展,逐步消除差别原则;促进郊区小城镇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原则;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全市重点领域发展服务的原则;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原则。
四、政策建议
1、改革全市“农转非”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环节,取消指标控制,实行条件准入制
2、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农转非”人员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事宜,在诸如子女就学、购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权利上避免发生歧视现象
3、加强市政府对“农转非”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
4、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将“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降低社会保障的身份门槛,逐步扩大现行城镇社会保障范围。允许自愿转非人员和有条件的农民,按城镇社会保障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允许执行16号令的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允许所有“农转非”人员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同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调整土地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基础,明确对“农转非”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意见。除16岁以下的“农转非”人员和征地建设外,其他“农转非”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自1998年以来,小城镇“农转非”已经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费。
6、调整就业政策,逐步弱化转工和安置概念,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和“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信息服务与指导,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7、尽快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应参与分配的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分配集体资产。在分配集体资产时,应预留“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基金和就业基金。制定具体鼓励措施,支持农村优良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农转非”工作的经济基础。
8、鼓励整建制“农转非”。对整建制“农转非”,允许农村集体资产的一定比例用于缴纳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为了更好地与城镇社会保障衔接,允许整建制“农转非”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整建制“农转非”后,原农村集体资产要进行改制。鼓励整建制“农转非”后,建设发展新型社区,依靠扩大社区服务,吸纳劳动力。整建制“农转非”后,愿意迁到小城镇居住的,可以给予适当鼓励。
9、建立“农转非支持保障资金”,来源为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农村集体资产注入、土地补偿费等,专款用于“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就业等相关事宜。10、用好、用活农村中的沉淀资金。据悉,近郊乡镇每年都有大面积土地被征占,相应有大量的征地补偿款,全市总计约几十亿元。目前都沉淀在各乡镇,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浪费。建议由市里统一安排使用,作为市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资金来源,定期返还乡镇应得利息。
㈥ 农转非养老安置
法律分析:(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㈦ 农转非退伍士兵的安置
现在农业、非农业都不安置工作,除非在部队获得二等功或以上只不过非农业安置费用高点而已!
㈧ 农转非安置补偿费一般多久发
法律分析:一、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二、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㈨ 农转非征地人员,上海市哪一年开始规定公司必须要为其缴纳公积金
根据沪府发【2012】96号文,规定已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上海市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㈩ 农转非的户口是那一年实施买的
这样的情况各地执行的情况不统一,我市是1994年执行的,计划农转非2400一个户口,非计划40O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