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年龄
年龄指标是30分。这个项目的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有)的人的年龄从56岁到60岁,能积5分。年龄每1岁增加2个百分点。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的分数是110分,有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国内外学历学位的人可以得分。具体的积分标准如下。
1.持有人取得短期大学(高职)学历,积50分。
2.有人取得了大学的本科学历。累积60分。
3.有人取得了大学的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有人取得了博士研究生的学历学位。累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的分数是140分。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位的资格、专业技术类的职业资格证和技能类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专业职种和招聘的职位一致,可以获得积分。具体的积分标准如下。
1.有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5级证书的证人。积15分。
2.有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的证人,积了30分。
3.有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的证人。
4.有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职资格的人。
5.有人考取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累计140分。
在申请证人过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积分的,近一年累计六个月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会有附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本市工作及员工社会保险年限的缴纳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一年积三分钟。
所有者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的,本项重点无根据。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B. 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居住证》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C.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法律分析:(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D. 上海积分居住证办理条件
申请积分的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个人不能申请积分)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积分办理流程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E.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条件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每满1年积3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十条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F. 上海积分怎么办理有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办理好居住证,然后通过在职的公司去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居住证积分。上海积分是从年龄、学历、职称和对于上海地区贡献的几个维度进行评分,只要超过120分就可以通过积分申请。积分的时效是跟随居住证时效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