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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大病医保怎么报销

发布时间: 2022-02-05 11:33:18

‘壹’ 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

2015年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再报销比例50%
2015年上海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4种大病可以再报销50%。凡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居民大病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四种大病可再报销50%:
这四种大病指的是: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
保险资金再报销50%。
此外,上海市高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也可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
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
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余的自负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
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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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上海大病医保怎么办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1.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3.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4.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转诊转院结算:

  1.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 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

‘叁’ 上海大病医保怎么办

上海大病医保是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企业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上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在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具体如下:

一、统筹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范围: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二、缴纳

缴费标准和费用列支:

1.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3.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注:以上员工个人应缴纳部份现在是由公司为参加统筹的员工负担,作为公司为员工额外增加的福利,且未从工资中扣除。

三、医疗管理

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四、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 5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3)上海的大病医保怎么报销扩展阅读: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一) 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2、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报销结算单;

3、门急诊病历、住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4、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出具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

2、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

3、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报销结算单;

4、门急诊病历、住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出具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肆’ 上海大病医保报销

2015年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再报销比例50%

2015年上海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4种大病可以再报销50%。凡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居民大病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四种大病可再报销50%:

这四种大病指的是: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
保险资金再报销50%。

此外,上海市高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也可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
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
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余的自负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
销50%。

‘伍’ 上海大病医保自费报销

2017上海大病医保新政:四类病自费报销比例提至55%记者昨日从上海市人社局了解到,2014年6月,市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文件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近日,本市修订完善了《试行办法》,形成了《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四类病自费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提至55%。
无需另行缴费
据了解,按照新的办法,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适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也意味着,参保人员按年度参加居民医保后,无需另行缴费,就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表示,居民大病保险执行“社区定向转诊”制度。患四类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再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报销比例提升至55%
新修订的《办法》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障水平,对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等四类疾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提高到55%,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不仅如此,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一并纳入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医保基金予以筹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定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总额的2%左右,采取分期划拨方式。
据了解,每年的实际筹资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及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等情况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报销流程依然照旧
考虑到《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参保居民已经逐步适应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流程,为避免政策衔接给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造成不便,新修订的《办法》未对原经办流程进行调整,参保居民仍可按原流程申请报销。
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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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上海如何办理大病医保

上海大病医疗保险的办理流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登记范围

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躁狂症、强迫症、癫痫伴发精神障碍、放射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登记手续

1、参保人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镇保人员至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下同)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享受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待遇。

2、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时,应携带由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上海市社会保障卡》。

(6)上海的大病医保怎么报销扩展阅读: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保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社保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社保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上海社保查询网-大病医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