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带什么证件资料
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关于参保人员享受房贴的证明》,其中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房贴金额超过5元的,需携带1995年底之前的工资单复印件;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按外商投资企业办法计发养老待遇的人员需携带该人员1994年和1995年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2)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性,年龄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需携带注有聘用期限的聘用合同或解聘书复印件;
(3)符合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25年的人员,若尚未办理首次养老金核定手续的,需携带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机关事业)》;
(4)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企业单位到龄人员申领养老金》
◆事项名称
企业单位到龄人员申领养老金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
3、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
◆申请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符合国家关于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条件的。
◆办理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关于参保人员享受房贴的证明》,其中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房贴金额超过5元的,需携带1995年底之前的工资单复印件;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按外商投资企业办法计发养老待遇的人员需携带该人员1994年和1995年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2)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性,年龄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需携带注有聘用期限的聘用合同或解聘书复印件;
(3)符合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25年的人员,若尚未办理首次养老金核定手续的,需携带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机关事业)》(申3表);
(4)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注1: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申字1表);
2、《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申字1表(附表)]。
② 我想退出上海总工会丽大病医保,如何办理我为退休人员。
社保中心办理。
退休想要退出医保去医保中心跟工作人员咨询就可以了,然后带上相关证明和资料办理退保就可以了。
③ 医保退休需要什么资料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退休时,社保医保的办理流程:
1、根据退休年龄,到市社保中心退管科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退休的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张并签字、一寸近照一张(彩、黑均可);
(2)参保人员的档案(有“确认表”(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须提供“确认表”);
(3)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5)经公示后的职工退休公示回执单;
(6)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参保人员应提供退休时前五年岗位报备材料;
(7)延期退休的应附延期退休批准材料;
(8)户口簿原件;
(9)有办理过补缴的要提供“补缴表”原件。
2、城镇职工(含自谋职业等流动就业人员)应于养老保险退休的当月到医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
自谋职业等流动就业人员医保退休需携带: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金计算表(非当月退休的提供领取退休金存折)、个人档案。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05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从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非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续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在市本级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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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办理医保退休需要带什么材料
办理退休所需资料
一、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农合制55周岁),个体灵活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方可申请。
1、 养老金手册;
2、 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体人员还需户口复印件(复印主页和本人页)1份和本人银行卡;
3、 1寸红底彩照2张;
4、 存档人员手册;
5、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个人情况表。
二、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申请。
1、 养老金手册;
2、 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1寸红底彩照3张;
4、 存档人员手册;
5、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个人情况表。
备注:手续准备好后,先去大厅养老窗口审核养老金手册和在大厅综合服务台领取退休审核表,然后去登记,最后到相应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⑤ 上海办退休需要什么手续,都带着什么
法律分析:当事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能够请求退休。处理退休的详细流程如下:1、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应向单位经办人供给身份证复印件(处理养老金收取卡之用)、个人相片(处理退休证用)等材料、社保经办人根据当事人详细情况填写退休批阅表,连同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于退休当月提交给社保组织,由社保组织审阅其是否契合退休条件、社保审阅通往后,根据其退休年龄、参保缴费时长、历年缴费基数、当地历年社平薪酬等要素核算其详细养老金、经办人根据社保核算结果完善退休批阅表并提交社保承认、核准,完结后社保发放退休批文并制造退休证,一起委托银行处理其养老金收取卡、经办人将处理好的退休证、银行卡等转交退休当事人即可完结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⑥ 退休办医保需要什么材料
一、医保退休办理要带什么材料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年限不满15年,并且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如果不符合以上年限要求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是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起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待遇。以宁波市为例,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的标准为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经核定后需补缴的月份。
对于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经过本人申请,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可以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的待遇。延缴人员也可以申请中止延缴,按规定一次性进行补缴。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可以携带医保卡、职工退休证到当地的社保中心进行缴费以及年限的核定。首次办理参加手续的,还需要带有身份证、1张一寸免冠彩色近照。
二、医保是什么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