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工项目买保险怎么买
下面是建筑工人需要搭配的险种:
1、人生意外险
对于建筑工人来讲,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所以首先介绍给他们买一份人生意外险。无论是伤残还是身故,都能够拿到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
2、重疾保险
再有就是工地上的作业环境比较差,而且工作强度也相对比较大,生病的几率会高一些。建议趁年轻的时候买一份重疾险,交费期限长一点,平摊下的费用也不高,不会造成压力。记住,越早买保费相对越低,而且核保更容易通过。
3、适量的分红险
交费期间不需要选择太长,3-5年就好,可以帮助自己强制储蓄,到时候能拿到一笔钱。
大家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年龄、身体情况、从事行业以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合理地搭配。
㈡ 我想给工人买保险。该怎么买我们都是临时工。
临时工也分不同种类,有实际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且按月定期支付报酬的,按规定应优先考虑缴纳社保,社保确实行不通的,可以考虑商业保险,比如团体意外险或者是雇主责任险。
不同种类的临时工在保险上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你们都是有劳动合同,按月定期支付报酬,按规定是要由公司缴纳社保的,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必须执行,比如公司的保安、清洁工、季节工、实习生等。对于不按月计酬的临时工或临时无法提供社保的,可以先购买商业保险,如果你是雇主,我更建议你购买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转嫁的是企业用工的风险,出险后赔偿直接赔款给雇主,再由雇主支付给雇员,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包含如下5种:1)死亡赔偿金;2)伤残赔偿金;3)误工费用;4)医疗赔偿金;5)法律费用等。雇主责任险有四大优点:
1) 转嫁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 除了提供工商补充责任,可以扩展非工伤意外伤害赔偿项目作为员工福利;
3) 快速转嫁雇主对受伤员工的赔偿责任,减少沟通成本,维护企业的稳健经营;
4) 保费属于税前列支项,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给自己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准予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税费开支。
团体意外险责任与个人意外险类似,它更像是企业给的员工福利,它的保险责任主要是意外身故、伤残和意外医疗,理赔款直接由保险公司赔付给员工个人,并且即使员工从意外险中获赔,仍然不能免去企业的责任,雇员及其家属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
到底选团体意外险还是雇主责任险最终要看你们公司的具体要求,市场上这两种保险产品都非常多,如果你希望了解更多并选择一款适合的产品,不妨跟你的保险经纪人沟通沟通。
㈢ 施工保险怎么买
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意外险保费可以是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以上就是施工保险怎么买的方法。
㈣ 上海建筑工人必须买什么保险又包括些什么内容
建筑工人不仅工作性质危险,而且长期繁重的体力劳动更加容易发生疾病风险,为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人的保障,尽早为其规划保障方案是必要的。建筑工人买什么保险最合适
1.建议优先购买人身意外险,这样可以完善其基础性的人身意外安全保障,投保时要选择针对性强的高危职业人身意外险,因为建筑工人属于高危职业。
2.其次为建筑工人购买健康险,投保时可以结合被保险人是否办理社会医保而定,有医保者可以重点关注住院津贴和重疾保障,无社保者可以重点关注住院医疗和重疾保障。
3.在以上保障全面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购买份寿险,以更好的诠释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建筑工人买什么保险最合适?不同的人、不同的经济基础所需要的保障方案不同,您需要量身定制。如果您想通过我们进行投保,请联系我们客服人员4006-366-366,把详细资料提供给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需求,向保险公司定制适合您的人身意外险产品。吉祥高风险职业意外保险基本计划(5类)保障内容:*专为5类职业人群量身设计*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补偿均为10万元*意外医疗享受1万元补偿低至:1020元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障内容:*最高可选30万的重疾癌症保障*身故立刻给付30万元的保险金*全残豁免,保障更安心最低每月花费:20元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保障内容:*最高可选150万的重疾癌症保障*身故立刻给付50万元的保险金*六等费率,价格更便宜最低每月花费:50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㈤ 上海建筑工地的工人买什么保险综合保险
由于建筑业在目前很多大城市都涉及到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所以有很多相关的政策和地方法规,就上海而言,不论建设单位和建筑工人的住所在哪里,只要建筑工地在上海的,对工地上所有工人都要参加综合保险(上海本地人为社会保险,但这样的人不多),如果建设单位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已在其单位登记地参加保险的,可以不参加上海的保险。在上海参加综合保险按照上海发布的规定水平缴费,劳动者出一半,单位出一半。(临时雇佣工不属于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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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工地工人保险怎么买
工地上工人最需要的保险是意外保险,现在国家规定了施工单位需要统一给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购买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这种意外保险的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种类主要有个人和团体两种,团体的建筑工人意外保险,是企业统一给工人购买的。其次要考虑投保健康险和养老保险。
拓展资料:
意外伤害险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险,即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C。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
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意外伤害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有何特点?
1)、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㈦ 工程施工工程保险怎么买
1
改革开放初期探索阶段
1、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今后对引进的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都要办理保险”。接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随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和保单。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2、1979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个部门发布《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进口设备需要办理保险,将保险费列入设备采购安装概算。
3、1985年8月9日,原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国外引进的成套设备,应按照《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保险;其保险费计入设备成本;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保险,可自行决定;其保险费由自有资金解决。
2
蓬勃发展阶段
1、1993年12月30日,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3>894号,明确要求在间接费中增加保险费的内容,为国内工程保险费纳入建安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
2、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国际惯例修改《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3、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为我国处理各类保险事务的基本法。
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我国发展保证保险等险种提供了依据。
5、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成为我国工程保险提供重要支持,特别是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7版本),确定建筑意外伤害险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性险种。
6、1999年8月原建设部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山海、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涉及保险试点工作;
7、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为工程保险的重要依据,尤其是为发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等提供了主要依据。
3
高速发展阶段
1、2003年5月23日,原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质量2003>107号),对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期限、金额、费率、投保与索赔等作出明确规定。
2、2003年2月,原建设部下发《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至此过程设计责任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
3、2005年8月5日,原建设部、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
4、2006年5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条款》,至此,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初步形成。
5、2008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为监管保险业中介机构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
6、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对促进我国保险业新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7、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6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7号)
8、2009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保险单、投保单,使得我国建工险、安工险逐步与国际接轨。
9、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97版《建筑法》对强制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进行修改。
10、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修改《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
11、2013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为了规范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作出规定。
12、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
13、2014年1月6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稽查〔2014〕1号),为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防范化解网络保险创新风险,制定方案。
14、2015年2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作出规定。
4
国内外标准(示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险条款特点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我国常用的FIDIC《施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两种合同条件,这两种合同条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从而有利于降低造价。
(1)施工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
业主承担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风险,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能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法规、设备采购、勘察设计等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案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设计部分的风险等。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办理保险。
(2)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担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外,还承担设计责任风险。业主承担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尤其承担的风险。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办理保险以及承保上人员额保险。
以上两种合同条件下各方具体风险分担和保险安排见FIDIC合同标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国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1)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中保险安排: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保险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报告制度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发包人投保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