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询问上海关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问题
如果今年(2012.4.1-2013.3.31)的费用(自负+分类)大于2011年工资的30%还可以到区医保进行综合减负报销,此报销一般在明年4.1后办理。如单位购买总工会的住院保险可在出院后有部分报销。
2. 上海综合减负政策和计算
法律分析:在职职工(包括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0%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50%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40%以上的部分。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实施与参保人员年收入挂钩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医保综合减负”),制定本实施办法。
3. 上海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法律分析:城乡居民医保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续缴次年医保费用时间为:每年9月至第二年的2月底。缴纳2018年度医保费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018年2月温馨提示:新参保人员(新生儿及新入户籍居民等)不受此时间限制,全年都可缴纳当年的医保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4. 上海市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法律分析: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
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计算标准一定比例的部分(以下简称“减负门槛”),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1.5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社平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50%调整为40%;
(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二、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减负门槛”调整后,年收入计算标准维持不变;超过“减负门槛”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比例维持不变,仍为90%。
5. 2020上海医保综合减负标准
法律分析:参保人员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医保综合减负的年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参保人员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医保综合减负的年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年收入计算的操作办法调整后,自负医疗费占年收入的比例和减负标准,仍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6. 我是上海的,父亲得了重病,想问一些关于上海医保减负的提问,恳请各位帮忙解答,不胜感激。
1`.自负费用超过起减标准的确可以减负90%
2.综合减负累计到三月底,四月发生的费用不在2012医保年度减负范围内。但是可以累计入2013医保年度。
7. 上海大病减负政策
明确享受医保综合减负条件办法第二条规定,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 上海医保减负人每年什么时间办理
原则上截止日期为该医保年度结束后的第6个月底。
(8)上海减负报销有什么要求扩展阅读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实施与参保人员年收入挂钩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医保综合减负”),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适用条件
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以上的部分;
(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