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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理外事认证在什么地方

发布时间: 2022-11-25 07:13:11

① 出国双认证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在国内办理双认证,需要先去公证处申办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到外交部或外事办申办认证。认证办好后,去目的国驻华使馆办理二次认证即可。至于携带材料,这一点取决于你要办理哪种事项的公证认证。但不管办理哪种事项,一般都是需要携带身份证件的,其他则需要办理事项的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领事认证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前款所称领事认证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称地方外办)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领事认证机构委托代办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的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 领事认证分为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和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外交部和地方外办负责办理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办理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

②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在上海有没有办事处

有的

上海外办
021-62565900
021-62552761
上海市铜仁路258号九安广场333认证室
200040

各被授权外办及代办单位名单

③ 上海认证处在哪

上海市浦东公证处
本部:峨山路91弄20号9号楼一楼
电话(总机):58396060
川沙:新川路635号
电话:58981069
南汇:浦东新区惠南镇文益街
1、3、5号5-6楼
电话:58022170

④ 上海外事办认证时间

法律分析:通件认证时间:4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日);加急件认证时间:2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日)。领事认证受理服务部门:受理服务时间是每周一至五下午13:30-17:00 (国定节假日除外)。上海外事服务中心浦东分部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国定节假日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⑤ 上海市外事办开认证在哪里(地址)

是要外事办的地址吗?
貌似是华山路65号,就在贵都大酒店边上~ 2楼就是专门班里护照签证出国事宜的地方

⑥ 上海办理签证的地方在哪里

法律分析: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2楼;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浦东受理点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B702室金鹰大楼;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 汉中路受理点地址:上海市汉中路188号2楼;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铜仁路258号九安广场328室;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出国服务部虹桥受理点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08室;上海外事服务中心浦东受理点地址:浦东大道1081号中信五牛城C座204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⑦ 外交部认证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外交部认证也是有专门的办理机构的,其办理机构是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需要注意的是,外交部领事司只有一个,且位于北京地区,如果是公派出国或企业派遣的,那么通常要到外交部领事司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授权的地方外办有很多,一般各个省市都有外事办,申请人最好是去省会城市的外事办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⑧ 谁知道上海办理国外学历认证中心在哪

上海有两个地方: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1楼和上海市江宁路245号,不过这些都只是分之机构,负责接收材料然后邮寄给北京总部办理的。

⑨ 刚从英国回到上海要办国外学历认证在哪里办啊

应该先去教育局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咨询具体流程,各地的情况不同,认证一般是由留学服务中心和外事处以及高教处负责。

⑩ 出国公证认证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公证一般在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办理,而认证可以分为单认证和双认证,单认证在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办理,双认证则在大使馆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