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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如何报考导游

发布时间: 2022-12-12 21:16:07

❶ 上海考导游证有什么要求和具体流程

一、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础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4、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考试科目及要求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笔试和口试(即现场模拟导游考试)两部分组成,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为中文类、英语类、日语类及其他语种类。 1、笔试科目: 中文类考生笔试科目为导游基础知识、导游法律知识与道德修养(含相关法律、职业道德、方针政策和时事)、导游服务规范与技能。 英语类和日语类考生笔试科目为导游基础知识、导游法律知识与道德修养(含相关法律、职业道德、方针政策和时事)、导游服务规范与技能和所报考的外语。 其他外语语种类考生笔试科目为导游基础知识、导游法律知识与道德修养(含相关法律、职业道德、方针政策和时事)、导游服务规范与技能。 2、口试(即现场模拟导游考试): 口试(即现场模拟导游考试)分为两部分内容检测考生的能力,即“游览区(点)讲解能力”和“导游服务规范与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 “游览区(点)讲解能力”主要考核考生对游览区(点)知识的熟悉和掌握情况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考生所要考的游览区(点)在考试当天确定。 “导游服务规范与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主要考核导游人员对工作职责、服务程序与标准的掌握及灵活应用能力,以及对旅游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特殊问题的处理和应变能力。 中文类讲解游览区(点)范围:东方明珠游览区、外滩游览区、人民广场游览区、豫园游览区和龙华游览区。 日语类讲解游览区(点)范围:东方明珠游览区、外滩游览区、人民广场游览区、豫园游览区、玉佛寺和鲁迅公园。 朝鲜语类讲解游览区(点)范围:东方明珠游览区、外滩游览区、人民广场游览区、豫园游览区、玉佛寺和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旧址。 英语类和其他外语语种类讲解游览区(点)范围:东方明珠游览区、外滩游览区、人民广场游览区、豫园游览区和玉佛寺。 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语种的语言进行口试(即现场模拟导游考试)。 3、报考英语或日语导游资格考试者,需参加相应外语笔试。英语或日语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考生可免相应的外语笔试。 4、加试外语: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者,申请报考其他语种导游员资格证书的考生,只需加试相应的外语笔试(只限英语、日语)和口试(即现场模拟导游考试)。 5、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者,其导游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6、2008年导游资格考试各单科成绩当年有效,不设补考。 三、考试参考教材 1、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导考委编写的《2008年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上海)考试大纲》。 2、上海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的2007版(2007年3月第二版第3次印刷)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上海)系列教材,即《导游基础知识》上下册、《导游法律知识与道德修养》、《导游服务规范与技能》、《现场导游》。 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英语现场导游》、《日语现场导游》、《朝鲜语现场导游》。 四、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上海市2008年导游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形式。欲报考者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陆上海旅游政务网 http:// lyw.sh.gov.cn或上海旅游网 http://www.shanghaitour.net进行网上报名办理报考资格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下载的信息确认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者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同底一寸证件照3张 (5)加试外语者须带好有效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IC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考试费用 中文类导游资格考试费305元 英语、日语类导游资格考试费350元 英语、日语类免外语笔试的考试费305元 其他外语语种类导游资格考试费305元 已有导游员资格证书,另行加考英语、日语导游员资格证书的考试费215元,加考其他外语语种导游员资格证的考试费170元。

❷ 请问在上海如何考导游证

1. 导游考试对于年龄没有限制.
2. 在当地的导游局或者是导游局授权的考试地点报名参加考试.
3. 中文的比较好考,但是外语类的就业比较好
4.导游考试需要的书籍:
笔试:政策与法规 导游基础知识 上海导游,
口试:导游实务,上海景点介绍
还有一本考试大纲。

❸ 想考导游证,需要什么条件啊有考过的麻烦告知一下。谢谢。我在上海。

导游证需要的条件有: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在校生可凭院校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报考意见、学生证作为学历证明材料);

3、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础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4、 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在上海如何报考导游扩展阅读

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也是导游人员执业的必备条件,要求导游人员执业必须具有导游证,是为了保证导游服务质量和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由此可见,申请领取导游证应取得的条件是:

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即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是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这是申请领取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既旅行社的正式员工。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导游人员在旅行社有完成担任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义务,旅行社则有按导游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工资,并提供相应劳动条件的义务。

“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在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之间起桥梁作用,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

他们在导游公司登记后,当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时通过该导游公司可聘用之。这种聘用关系有较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通常在旅游旺季、旅行社导游人员不足时通过导游人员服务公司聘用所需导游人员,待旅游旺季结束,旅行社与受聘导游人员的聘用关系也随之终止。

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是指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将此条作为申领导游证的条件之一,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私自招徕、接待旅游者,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突出问题。

❹ 上海考导游证如何考,有什么限制吗

1.
导游考试对于年龄没有限制.
2.
在当地的导游局或者是导游局授权的考试地点报名参加考试.
3.
中文的比较好考,但是外语类的就业比较好
4.导游考试需要的书籍:
笔试:政策与法规
导游基础知识
上海导游,
口试:导游实务,上海景点介绍
还有一本考试大纲。

❺ 在上海怎么考导游证

导游证考试信息及导游证办证程序和要求 �

上海地区导游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工作由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负责。目前导游证书分初级、中级、国内导游和国际导游几类。考试内容包括中国文化专题、导游辞创作、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法规时事政策、外语等。具体培训班情况可直接与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联系,地址为番禺路127号,咨询电话:62824586。

导游证办证程序及要求

1.颁发新证

各考生凭"成绩通知单"到市旅游局(省属旅行社直接到省旅游局导考办)领取《导游证申请表》两份,按要求填写表格、贴照片后交给旅行社审核盖章(部门/门市盖章无效,下同),由旅行社有关负责人将申请表连同大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小一寸一张递与各市旅游局,各市局集齐后到省旅游局导考办办理(省属旅行社直接递与省旅游局导考办办理,下同)。

*考生注意:旅游局不接收考生本人申请表(下同)。
初级导游办证须交回旧导游证,没有旧导游证须在《南方日报》等遗失声明。

2 、办理时间(下同)

从省旅游局导考办同意办理之日起,15个工作内办完,如有特殊原因延迟将事先声明。

办理费用(下同)

1. 导游资格/等级证书:15元/个
2. 导游证:15元/个

3. 遗失补发

遗失导游证必须在南方日报等"遗失声明"(格式:"※※旅行社导游员※※※遗失导游证(导游证编号),现声明作废"),由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两份后贴照片,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单位证明、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大一寸彩色照片一张递与各市旅游局,各市局将不定期到省旅游局导考办办理。

* 声明

遗失导游资格证、等级证,仍须登报纸声明作废,但能否重新补发证书要等国家旅游局通知。

3.旧证换发

只有三证齐备(资格证、导游证、胸卡),有单位证明文件、市旅游局证明文件,并经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审核同意的方可换证。

*换证程序

由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两份、贴照片,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单位证明文件、资格证、导游证、胸卡、大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小一寸一张递交市旅游局办理,市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出示证明,填写导游证注册表,交由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审核(省属旅行社直接递与省旅游局审核),经批准后到导考办办理有关手续。

4.变更换发

广东省内旅行社导游员在省内流动须更换导游证;外省持证导游员到我省旅行社工作也须更换导游证,但所持证件必须是国家旅游局盖章的方能办理。

*换证程序

省内导游员由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两份、贴照片,经新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新单位调入证明、旧单位离开证明、旧导游证、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递交市旅游局带为办理。

省外持证导游员除以上程序外,还必须参加省旅游局导考办组织的"广东导游景点基础知识"考试,考试通过者可换证。考试时间由省局导考办通知旅行社。

5.到期换发/损坏换发

导游证期满前两个月开始接受换发新证。
导游员带团中造成导游证损坏的可申请换发。

*换证程序

由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两份、贴照片,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旧导游证、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递交市旅游局代为办理。

6.办证联系人

各市、省属旅行社前来培训部办证,需提前来电预约

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参考资料:http://e.china.com/zh_cn/title/other/10001791/20011114/10149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