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宗教、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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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
4.参与市民宗委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5.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6.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搞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7.推动宗教、民族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8.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披着民族和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
9.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10.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1.指导各镇(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助处理宗教、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
12.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 上海政府机构有哪些
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委员会
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
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农业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卫生局|水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局|外事办公室|
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知识产权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城市交通管理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化委员会|民防办公室
合作交流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法制办公室|研究室|金融服务办公室|
港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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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怎么样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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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旅游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长宁区人民政府
宝山区人民政府
青浦区人民政府
黄浦区人民政府
普陀区人民政府
闵行区人民政府
奉贤区人民政府
崇明县人民政府
静安区人民政府
虹口区人民政府
金山区人民政府
徐汇区人民政府
杨浦区人民政府
松江区人民政府
㈤ 上海市政府2015年3号文件文件内容
不再保留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区、县工业局,其职能分别划归相关机构。
不再保留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建设委员会合并,组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不再保留水利局。组建水务局。原由水利局承担的水资源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供水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和利用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的市政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等职能,由水务局承担。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原由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中的监管职能和卫生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由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局合并,组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文化局与广播电影电视局合并,组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由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土管理职能划归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组建城市交通管理局。原由市政府交通办公室承担的公路运输和内河客运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的轨道交通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等职能,由城市交通管理局承担。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信息化办公室,既是市政府的直属机构,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专利管理局更名为知识产权局,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机构,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物价局的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
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挂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牌子。
农林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农业委员会管理。
粮食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商业委员会管理。
园林管理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并更名为绿化管理局,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在环境卫生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原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市容管理职能划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市政府参事室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档案局归口市委系统。
保留市政府办公厅、经济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委员会、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局、审计局、政府外事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民防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协作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研究室、监狱管理局。
㈥ 2008上海宗教文化用品博览会暨产品订单交易会主办方是谁
2008上海宗教文化用品博览会暨产品订单交易会主办方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㈦ 2015年,有哪些佛学院招生简章
上海佛学院2015年夏季招生简章上海佛学院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由上海市佛教协会主办,以爱国爱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戒为师、勤修五明、弘范三界为宗旨,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的汉语系佛教高等院校。上海佛学院2015年夏季招生简章:
—、性质
上海佛学院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由上海市佛教协会主办,以爱国爱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戒为师、勤修五明、弘范三界为宗旨,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的汉语系佛教高等院校。
二、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能联系信教群众、具有较高佛学造诣的佛教弘法人才。
三、学制
中专班2年。
四、招生名额
招收僧众部中专班20名。
五、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已在寺庙出家一年以上,能严持律仪的僧青年。
2、本人信仰虔诚,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六根具足,无传染病,无不良嗜好的僧青年。
3、中专招收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志愿从事佛教事业的僧青年。
4、中专班年龄在18至28周岁之间。
5、无婚姻或恋爱关系。
六、报考手续
1、凡符合上海佛学院招生条件者,请速来信或来电向上海佛学院索取报考登记表,填好后即寄上海佛学院。要求用蓝色或黑色钢笔逐项填写,字迹端正。
2、报考学员应向上海佛学院提交下列材料(缺一不可)∶
①自传一份,内容包括本人出生年月日,家庭情况,学历和其他经历,出家动机和今后志向等。
②常住寺院推荐书。
③当地佛教协会证明。
④当地政府宗教部门证明。
⑤本人近期免冠僧装一寸照片三张。
⑥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考试时需要原件,以备检验)。
⑦县级以上医院身心健康状况检查表。
如符合报考条件者,则发给准考证和考试日程表。
七、报名地点
僧众部地址:上海市安远路170号上海佛学院 邮编:200060
联系电话:021—62763832、62769079
联系人:彻忍法师、天消法师
八、报名起讫日期
2015年3月15日起至6月30日止(以邮戳为准)。
九、考试科目
佛学基础知识、时事政治、语文、历史、英语等五门。
十、录取和入学手续
1、经书面考试和面试、体检、核查后,从德、智、体诸方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入学后学员应自觉遵守丛林规矩和上海佛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试读三个月,如发现本人在德、智、体等方面不宜寺院生活、不持佛教律仪、不守院规、学习不认真跟不上教学进度、体格复检不符入学条件者,即令退学,返回原地。
3、入学后,如发现有隐瞒重大问题者,责令退学,返回原地。
十一、待遇
学习期间,由上海佛学院免费供给食宿、课本等,并发给适当的生活补贴费用。医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十二、毕业后去向
上海佛学院不包分配,可根据平时各方面的表现向其它寺院择优推荐,双向选择。余者返回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