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如何查询去哪里查询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这就必然要知道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一些相关的内容。国家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这就必然要知道相关的 房屋产权登记 信息查询一些相关的内容。国家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一、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
1、网上查询:进入上海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若要查询准确的个人 房产证 信息(包括:房屋权属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 建筑面积 、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 房地产 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3、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网站查询购房买卖合同,输入合同号及密码(密码问 开发商 ),就可以查看到你们的 购房合同 ,在房管局备案后的合同是没什么问题的。
二、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1、房产登记信息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即可。权属证查询:权属证和共有权证是国家地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己的职权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归属的文件;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证,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
2、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3、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调阅涉案当事人房产信息档案、卷宗。
上面的内容就是我为大家整理到的关于上海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上海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的内容,不管开发商大小,可以办理 产权证书 的,就是是正规商品房,查询房屋产权都可由本人持身份证房地产证去房地产管理局档案是查询真伪。
② 上海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上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地点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社区服务中心。
2.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3.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4.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和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注意如果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如果是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携带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必要证件。
5.携带以上材料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社区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后,连同材料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合格后,缴纳50元钱,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即可。
(2)上海房屋登记去什么部门扩展阅读: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包括下列内容:
1.租赁当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明及其编号;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10.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③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其他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核实和确认房地产权属,制作和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局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登记处领导(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准予登记的,由市房地局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一)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上原有房屋或者新建房屋的;
(三)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上原有房屋或者新建房屋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其他权利不予登记。第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登记文件;提交的文件应当为正本或者副本。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但遗赠的除外;
(四)抵押;
(五)设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一方申请:
(一)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二)新建房屋所有权;
(三)继承、遗赠;
(四)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五)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
(六)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地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局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市房地局代管的房地产;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房地产权证书实行定期验证。
房地产权证书不得涂改。
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后,应当将原房地产权证书注销存档。
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报失,并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市房地局指定的境外报纸登报声明;见报后满三个月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十五条登记机构应当设置房地产登记册,对房地产登记的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且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与房地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以及当事人提交的有关申请登记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当事人对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核查房地产原始凭证,并且以房地产原始凭证为准。
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更改的,应当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章和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名章。
④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地资源局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地产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
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统一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抵押;
(五)设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经批准取得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新建房屋;
(四)继承、遗赠;
(五)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
(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七)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
(八)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第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同一房地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依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但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⑤ 办房产证去哪个部门
办房产证的地点,具体如下:
1、办房产证是在该房产所在地房产局,一般新房在入伙6个月就可以办出房产证,如果是一次性付款购房就可以直接领房产证,如果贷款按揭买房就等按揭完后去贷款银行拿到抵押合同;
2、商品房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商品房买卖双方在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4、在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⑥ 上海房产证怎么办理上海房产证办理流程
办理上海房产证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合同、房屋相关产权证等资料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房产局给予收据,按照收据上说明的日期缴纳税款,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缴纳完税款后即可领取房产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⑦ 房产证办理到哪个部门
办理部门: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办理。 具体流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 房屋买卖合同 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 身份证 、户口本、《 商品房 销售合同 》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 契税 、 印花税 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 房产证 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 代理 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 房屋所有权 证、《商品房 购销合同 》、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