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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22-02-14 11:30:57

㈠ 上海有公租房或者廉租房吗

上海有公租房或者廉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㈡ 上海公租房信息网

摘要 公租房即之前所说的政策性租赁房。供应对象确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但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㈢ 上海市浦东公租房,廉租房在哪里申请

摘要 亲,您好,这边正在为您查询最精准的答案,请稍等。

㈣ 在上海怎么可以申请到公租房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含2年),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其他保障住房政策;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文化、科研等机构;

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美丽健康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四新经济类企业;

3、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紧缺急需特殊人才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4)上海公租房在哪里扩展阅读:

续租和退出:

(一)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仍需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提出申请,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许续租。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含动迁安置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续租,确实有特殊困难,无法按约定返还该房屋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给与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缴纳。

(三)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累计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可以解除承租行为,但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及本人所在单位,承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上海哪里现在有公租房

目前还木有~~

㈥ 上海哪里有廉租房住这样的房子需要什么条件

国家规定的90平米以下的叫普通住宅,那也是开发商造的,只是面积造的小一些,总价可以低一些而已。

廉租房是国家投资造的,不过你要符合每年上海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的要求,同时你现有的居住面积不到上海规定的人均最低面积标准(现在好像是人均10平米,因为符合的人实在太少了,所以廉租房是很少的)。如果符合可以去申请。

㈦ 上海闵行公租房在哪里

千万别租鑫泽阳光公寓
鑫则阳光公寓最近节约成本,热水都不供应啦,热水卡里面的钱还是照扣的,只是出来的水温度都接近冰水啦! 不知道是不是换了领导的缘故!这个领导不把人当人吗?辛辛苦苦上一天班回来洗冷水澡?上夜班回来洗冰水澡?
说到节约成本,
您需要安排一大家子人看“自行车?这难道不是成本?(关于自行车失窃,大可以在车棚唯一出入口安装高清摄像头)
话又说来,您自行车的停车费收取10/月,一年停车费下来都可以买个自行车了。(市中心A级写字楼才收5块停车费)
说道节约成本,你们的那么多保安坐在门口有什么用?大可以安排在小区内定时巡逻。只坐在门口有什么用?为什么房间内入室偷窃屡有发生?上次一同事笔记本电脑被偷,要求查看监控,你们说:那栋楼的监控都坏掉好长时间了。请问这也是你们节约成本的一部分吗?

因此,我希望相关领导动动脑子,听说脑子长时间不用的话会越来越笨的。

㈧ 上海公租房在什么地方

徐汇区有两处公租房项目就将启动招租,它们分别是位于华发路的馨宁公寓和漕东路的田东佳苑,租金大约在每月50元/平方米左右。粗略估算,一套一室户房源一个月的月租金也要2000多元。虽然这一价格与目前周边市场行情相比还是偏低,但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公租房这个价格不便宜”。

㈨ 上海公租房在哪里申请的

上海公租房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才能申请。上海公租房申请要求是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申请主体;申请人的收入必须符合申请的标准;外来人员需要申请公租房的,还需要满足就业达到申请要求规定的年限并且有居住证。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㈩ 上海市公租房在哪里申请要什么条件

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10)上海公租房在哪里扩展阅读: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隐瞒虚报行为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受理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

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虚假证明的处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