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动迁什么叫托底
近年来,我国新农村发展越来越好,每个地区都有动迁的情况,国家将会给与一定的补偿。由于每个区域的叫法有所不同,那么上海动迁什么叫托底呢?上海动迁新规定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一、上海动迁什么叫托底
托底的意思是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底层来托起底层居民的保障措施,主要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上海现阶段有专门的制定住房托底保障政策,比如说增加经济适用房、国家贴补等等措施,用来改善贫困人口的居住条件。
二、上海动迁的对象有哪些
安置人口认定对象为:到房屋拆迁许可证核日算起,且在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有常住户口满一年不间断的,或者在本市无住房(虽有住房,但居住经查实确实比较困难的),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都属于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安置人口。
拆迁范围包括安置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或因工作原因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已经落户一年的;海员、船员、在外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家中的;因服刑、被劳动教养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来又恢复的,均属于安置人口。
户口呈迁出状态的,比如说海员、船员等等;或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或者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等情况的,也属于安置人口。
文章结语:上海动迁什么叫托底,及动迁对象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将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看完上述知识,对动迁也有了更多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继续关注齐家网资讯平台,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精彩内容。
㈡ 上海拆迁房托底保障问题
上海市房屋征收中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各区规定有所区别,具体看各区各项目制定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
静安区某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核定对象条件如下: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一)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二)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非本市常住户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配偶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一年的;
(2)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满一年,且与配偶所生子女户口已报入被征收房屋内的。
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
5、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支边、支内、支疆及上山下乡迁出且现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提供在征收决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入户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凭证的,且之后报入该处户籍。
(三)“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确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主体)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四)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后的一年内,签约期内签约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报本市户籍的新出生婴儿的:
1、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并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已怀孕的,且新生婴儿在本市报出生的,可追加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并以结算单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2、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但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但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3、在签约前被征收户未提出居困申请,该户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怀孕后及时提出居困申请,若房屋征收协议尚未开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请,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若房屋征收协议已开始履行则不再受理居困申请。
4、符合上述规定调整房屋征收协议的,按照新的时间签订协议。但按照原房屋征收协议的奖励补贴进行计算有损失的,损失部分可以以结算单形式结算。
㈢ 房屋动迁托底政策
“托底保障”又叫“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即给予居住困难户的一种保障补贴。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房屋同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经房屋征收部门的认定,只有符合条件经过公示后,才能享受。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㈣ 上海动迁托底政策
上海动迁托底政策:
一般指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为居住困难户,可按人均22平方米增加居住困难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除外。
具体细则以各区制定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为准。
一、上海动迁托底认证标准
1、上海市房屋征收中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各区规定有所区别,具体看各区各项目制定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
2、托底保障是指利用政策法规向底层倾斜来托起底层的保障措施,以达到缩小差距的目的。如我国现阶段出台的各级政府制定的住房托底保障政策,通过增加经济适用房、国家贴补等一系列措施,来改善贫困人口的居住条件。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22平米的,为居住困难户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
3、托底保障人口重点是“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㈤ 上海动迁托底认定标准
1、上海市房屋征收中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各区规定有所区别,具体看各区各项目制定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
2、托底保障是指利用政策法规向底层倾斜来托起底层的保障措施,以达到缩小差距的目的。如我国现阶段出台的各级政府制定的住房托底保障政策,通过增加经济适用房、国家贴补等一系列措施,来改善贫困人口的居住条件。
3、托底保障人口重点是“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