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办理上海居住证里要求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何办理
要你的
房东
拿他的
产权证
复印件跟产权人
身份证
复印件还有你们签署的
租赁合同
去当地所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不过要花
费用
的,有的房东不愿意去弄!你在闸北,就去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㈡ 上海合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如何办理
可以,在租凭合同上写清楚市你们三位一起承租,还有你们这套房必须只有三位租客,没有其他租客租赁合同备案,一套房不允许有两个不同人的租赁合同。
㈢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要到哪里去办
区房产交易中心
㈣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居住房屋租赁备案很简单,租赁合同、房产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和附件见,到街道服务中心办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涉及税金。只是为了方便管理居住人口。办居住证才需要备案。另外一种备案就是需要缴税金开发票,需要到房产交易中心做备案,再到街道服务中心开票处缴税金开票。
㈤ 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何办理流程如何
办理程序: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3、租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出租房屋的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申请材料:
一、居住房屋出租当事人应提交的资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共有房屋出租,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居住房屋转租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接受转租的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转租合同(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其中公有住房转租的应提交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
三、租赁信息记载的,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境内来沪人员租赁居住房屋信息登记表》(原件);
2、承租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转租)合同(原件)。
(5)上海租赁备案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办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租金)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地点:莘西南路158号 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021)34709928
(6)上海租赁备案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受理条件相关规定:
1.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㈦ 上海租房 已经办理过租赁备案的房屋还可以再办理吗
已经办理过租赁备案的房屋不可以再办理了。
办理流程:
持住房产权证明的房东,可登录微信和支付宝“随申办”小程序、本市“一网通办”主页,在“不见面办理”专栏里选择“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事项,在线发起网签备案流程,其余租赁办事人收到短信提示后。
即可登录手机端或电脑端,核对信息、签名确认后完成申请。核验通过的,租赁当事人第二天即可取得加盖有电子印章的《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的电子证照。全程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需要在工作时间到房屋所在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并且携带好所需的证明和材料,按照流程进行,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则还需要提供委托书。
㈧ 怎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时间是工作周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8)上海租赁备案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
7、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