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地小孩在上海上学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在上海均可免费享受义务教育。父母有上海的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满120分就可以在上海参加中高考,和上海户口是一样的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贰’ 外地小孩如何在上海上学
法律分析: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在上海均可免费享受义务教育。父母有上海的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满120分就可以在上海参加中高考,和上海户口是一样的待遇。所以,你还是办理积分居住证的,虽然孩子小学不耽误,但是中考以及高考会造成影响。
1.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的子女纳入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孩子还可享受就近入学政策。外省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沪办理就读申请时,父母一方须持有上海市长期居住证,如持有《临时居住证》,但续签时间一年及以上的,其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但需要提供在沪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果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家长持有的还是临时居住证,不能直接办理就近入学,但小孩子只需临时居住证。
2.凡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持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父母一方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3.无单位可找街道开证明在沪从事小商贩、家政服务的务工者由于没有挂靠单位,没有缴纳综保,这部分人员可由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相关证明来代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叁’ 外地人小孩在上海上学条件
外地人小孩在上海上学条件:1、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2、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3、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且连续2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一、凭以下材料可到居住地(暂住地)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
1、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3、其家庭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4、其父母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市内户口迁入条件有: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
4、收养落户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肆’ 外地小孩在上海读书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外地户口孩子,在上海上学的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在上海均可免费享受义务教育。父母有上海的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满120分就可以在上海参加中高考,和上海户口是一样的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