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政 规费 取费费率 及取费基数
沪建市管〔2010〕29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五、规费
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
(二)社会保障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文件规定,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同时停止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五)河道管理费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
具体的电子版本和投标书,加我QQ:1693377109 给你发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