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指南 » 上海婚假多少天2017
扩展阅读
天津596自考有多少科目 2024-11-13 09:40:35
杭州富春宝地怎么样 2024-11-13 09:40:29

上海婚假多少天2017

发布时间: 2022-03-13 16:48:11

❶ 法定婚假多少天

法律分析:
婚假: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劳动者在享受假期的同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

首婚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婚婚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特别注意: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全国至少已经有16个省份修订了计生条例,大部分省份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西、辽宁、青海6地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青海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予以三天婚假。
2017《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❷ 2017年国家规定的婚假有多少天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拓展资料

例如: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参考资料婚假网络

❸ 2017年苏州婚假具体有多少天,有明文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规定婚嫁天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婚姻法》以及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2016年1月16日更新):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已取消晚婚假)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已取消晚婚假)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拟取消晚晚婚)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已取消晚婚假)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3)上海婚假多少天2017扩展阅读: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据查,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宁夏9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正式出台。

这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婚假达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产假有158天,广西和宁夏男性的陪产假延长到25天。

2016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此外,北京、吉林、辽宁、山东、四川、云南等地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征求意见或等待省级人大审议通过。

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6]

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

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❹ 上海婚假15天还是10天

上海的婚假是10天。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除了享受国家的3天婚假外,还增加7天婚假。婚假总天数共计10天。与之前上海市的3天国定婚假加上7天晚婚晚育假的婚假天数一样。

(4)上海婚假多少天2017扩展阅读: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2014年2月25日,修改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综合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修改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14年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双方均为非独、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等4种情况,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参考资料:网络-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❺ 上海2017年陪产假多少天

男方陪产假日十天。

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取消晚婚、晚育概念,鼓励生育二胎,原晚育奖励30天的产假,归结为正常延长30天产假。原晚婚奖励7天婚假,现在统一10天婚假。原晚育护理假3天,现改为陪产假10天。

拓展资料: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参考资料:网络: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❻ 国家规定婚假有几天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薪字29号文:
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同时还依据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的内容,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职工法定婚假为三天。

牋牋同时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❼ 2017年上海市新婚姻法规定第三次结婚可以享受几天婚假

没有2017新婚姻法,基本婚假3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