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12315人工投诉电话多少
上海12315人工投诉电话是:12315。
关于上海12315人工投诉电话的具体信息如下:
上海地区的消费者,当遇到权益问题或消费纠纷时,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进行投诉咨询。这是一个专门为消费者设立的投诉服务热线,提供人工服务,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工作人员沟通,反映问题。拨打此电话后,按照语音提示操作,通常可以顺利接通到人工服务,进而提出投诉或咨询。
该热线提供全天候服务,无论是商品质量问题还是服务纠纷,都能得到相应的处理和解答。消费者只需提供相关的消费信息、投诉内容以及联系方式,工作人员会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拨打12315进行投诉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消费者可通过此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商家规范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请注意,为确保通话质量和投诉效率,拨打热线时请准备好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合同等,以便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情况和处理问题。同时,保持礼貌和耐心,以便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
❷ 上海消费者投诉电话
上海消费者投诉电话是:12315。
上海消费者投诉电话是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热线,号码为12315。该热线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投诉渠道,针对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此号码进行投诉和咨询。
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服务纠纷、欺诈行为等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可以拨打12315向相关部门反映。该热线的工作人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咨询、指导或者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无论是实体店铺还是网络购物,只要是在上海地区发生的消费纠纷,都可以通过这个热线寻求帮助。
当消费者拨打12315电话时,建议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购物发票、商品照片、交易记录等,以便更好地描述问题和便于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同时,保持冷静和礼貌,清晰地表达诉求,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总之,上海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拨打此号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❸ 上海投诉最有效的方法
上海投诉最有效的方法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而不同类型的投诉拨打的电话不同,比如以下几种类型的投诉电话:
1、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地址:华山路2号1608室;
2、商品质量投诉热线:12365;
3、打假热线:63177329;
4、房管局投诉中心:58880310;
5、浦东消费者协会:58513874,地址:浦东大道2330号503室;
6、房地产行业投诉中心电话:58880310。
另外,也可以通过登录上海12345进行投诉,具体投诉流程如下:
1、登录“上海12345”网站,首次用户需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网站,说明自己要投诉的事宜(期限:当日查阅到位);
2、打印诉求件,呈报市局各业分管领导批示(期限:半天,若分管领导不在,电话报告并征得口头批示);
3、按批示,转交承办单位部门签收处理(期限:半天,若承办单位领导不在,先电话告知);
4、承办单位部门办理后,书面上报处理结果,呈市局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12345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录入并提交审核(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信访局审核;
7、同意撤回或者满意答复。
受理投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3、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4、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5、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6、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7、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一)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三)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四)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❹ 上海消费者投诉怎么打
法律分析:上海市民热线:12345(这个热线是综合性的,而且有相当的权威以及对于投诉的追踪和回访)
上海消费者权益保障热线:12315
上海质量监督热线:12365
网络投诉:第一步:微信搜索“上海市12315投诉绿色通道”公众号,然后点击进入下一步;第二步:然后在下方的菜单栏中“消费者投诉”,然后点击进入下一步;第三步:然后点击“我要投诉”,然后点击进入下一步;第四步:然后同意投诉须知,完善投诉信息,请务必如实反映情况,确认信息无误之后,确认提交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