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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人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

发布时间: 2025-01-31 18:58:43

❶ 身份证丢了上海补办流程图

身份证丢了上海补办流程图:报案→准备材料→居民身份证办理处→确认身份信息→照相和指纹采集→领取身份证。请咨询当地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办理处以获取最新流程和要求。
身份证丢失是一件令人困扰的事情,但是上海市提供了便捷的补办流程来帮助您重新获得身份证。以下是上海补办身份证的流程图:
1. 报案:如果您的身份证丢失,请立即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您需要提供身份证丢失的详细情况,并填写相关的报案表格。
2. 准备材料:在报案后,您需要准备一些材料以进行身份证的补办。这些材料通常包括:
- 报案证明:派出所将会给您一份报案证明,作为后续补办身份证的凭证。
- 照片:您需要准备一张近期的彩色免冠照片,符合规定的尺寸和要求。
- 身份证补办申请表:您可以在派出所或者当地居民身份证办理处获取该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3. 居民身份证办理处:准备好所需材料后,您需要前往当地居民身份证办理处进行补办手续。在那里,您需要提交报案证明、照片和申请表。
4. 确认身份信息:在居民身份证办理处,工作人员将会核对您的身份信息,并进行相关的系统查询。
5. 照相和指纹采集:一旦您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您需要进行现场照相和指纹采集。这些信息将用于制作新的身份证。
6. 领取身份证:经过一段时间的制作,您将会收到通知去居民身份证办理处领取新的身份证。请携带有效的证件和领取通知前往。
请注意,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实际操作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办理处,以获取最新的补办流程和要求。
上海市丢失身份证后的补办流程及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取丢失证明;其次,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然后,前往当地派出所或居住地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办理补办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需填写申请表、进行面部识别验证等;补办成功后,领取新的身份证,并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和单位的证件信息;在此过程中,需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身份被盗用;同时,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总之,丢失身份证后的补办流程需要及时举报、准备材料、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并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挂失补办的及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❷ 外地人在上海丢了身份证怎么补办

一、在上海身份证异地补办流程

1、居住地受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上海异地身份证补办条件

1、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申请人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证明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未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或信息系统登记的居住地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申请人可至实际居住地居(村)委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进行信息登记或居住地地址变更。

3、不予异地补办身份证件的情况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用、骗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总而言之,在上海市就职的外地人士,想要不回老家就地补办身份证的,符合补办条件后,走上述的补办身份证流程即可领取新身份证。

❸ 在上海身份证丢了可以在上海补办吗

一、在上海身份证丢了可以在上海补办。但需要以下材料:
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在上海补办身份证办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三、上海身份证补办条件:
1、《居民身份证》丢失。
2、外地人在上海换领居民身份证还须按规定在上海实际居住地办理了居住信息登记(派出所民警通过查询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四、在上海身补办份证拍照须知:
1、着装
拍摄对象应当穿着深色有领服装,服装颜色应当与背景有显着反差,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2、饰物
照片要求正面免冠拍摄,拍摄对象不得穿戴头部覆盖物;不得佩戴各种饰物;不得佩戴“美瞳”隐形眼镜、有色眼镜或粗框眼镜,眼镜框不得遮挡眼睛,拍摄时不得产生镜片反光。
3、头发
拍摄对象头发不得遮挡双耳、眼眉、脸部,发髻不得盘在头顶。如有染发的,不得与头发原色存在显着差异(白发染成黑发除外)。
4、脸部
拍摄对象脸部应当神态自然,不得歪斜、侧转,不得化浓妆。
5、姿态
拍摄对象应当坐姿端正,双肩水平,正视照相机。
五、特别注意:
如申请人未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或信息系统登记的居住地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申请人可至实际居住地居(村)委有人口信息采集室进行信息登记或居住地地址变更。
法律依据
《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第二条 重点任务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2、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3、提高异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4、规范证件制发程序。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5、严格身份信息核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身份信息核验制度,认真核验申请人与人口系统中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6、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制度。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7、严格执行工本费收费标准。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8、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服务。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3、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通过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4、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建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
1、设立丢失招领窗口。在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2、规范丢失招领程序。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居民身份证。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为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便利广大官兵工作、生活,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