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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 2022-01-20 09:26:59

A. 上海怎么办理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口另外一方可以参加,正常的缴费时间是每年的10月到12月20号,交下一年度费用,480一年,在上海户籍一方户口所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理,最近新的通知,年中间也可以参加,当月缴费,次月1日账户开通,材料也就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这些能证明夫妻关系的东西。。。
至于户口是那个街道,在你老公的户口本的首页上应该会有显示,实在不清楚的,问问本地人邻居什么的,总能找到,详细政策咨询962218医保电话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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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海医保卡换卡在哪里办理

社会保障卡挂失、补换解答
2009-11-26来源: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1.社会保障卡遗失后怎么办?
答:一旦发现社会保障卡遗失,持卡人应立即拨打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卡中心)服务热线962222进行电话预挂失,或者到就近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网点(以下简称补换卡网点)进行书面挂失。
2.挂失有效期多长?
答:电话预挂失有效期为24小时,市民应在电话预挂失后24小时内进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有效期为30日。办理电话预挂失手续后1小时内、书面挂失手续后4小时内挂失卡冻结使用。
3.如何办理电话预挂失手续?
答:电话预挂失时应当提供持卡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和户口地址等相关信息。
由于电话预挂失有效期为24小时,持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在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就近补换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或补卡手续。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后,持卡人仍未办理书面挂失或补卡手续的,市卡中心将解除冻结,恢复原预挂失卡的使用。
4.如何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答: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户口簿到就近补换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委托代办书面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户口簿以及被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户口簿。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持卡人户口簿(含复印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证明(含复印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委托他人代办书面挂失手续的,除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办理时所需材料外,还另需出具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户口簿。
补换卡网点受理书面挂失后应当出具凭证,并及时将挂失信息传送至市卡中心。
书面挂失有效期为30日,期限届满后将自动注销所挂失的社会保障卡。
5.社会保障卡的冻结和解除冻结如何理解?
答:市卡中心在接到电话预挂失后1小时内、书面挂失信息后4小时内冻结卡的使用。
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后,持卡人仍未办理书面挂失或补卡手续的,市卡中心将解除冻结,恢复原预挂失卡的使用。
冻结以前或者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解除冻结后,一旦造成的个人损失和社会保障基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6.在挂失有效期内,如何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答:在电话预挂失24小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解除挂失,在此期间,无法解除挂失。
持卡人在办理书面挂失的有效期30日内找回社会保障卡,且未办理补卡手续的,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户口簿和原社会保障卡,到就近补换卡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委托代办解除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户口簿、原社会保障卡以及被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户口簿。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办理解除挂失手续。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凭持卡人户口簿(含复印件)和原社会保障卡、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证明(含复印件),到就近的补换卡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委托他人代办解除挂失手续的,除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办理时所需材料外,还另需出具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户口簿。
受理解除挂失后,补换卡网点应当及时将解除挂失信息传送至市卡中心。市卡中心将在收到信息后24小时内解除冻结,恢复原挂失卡的使用。
如果持卡人已经办理了补卡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原卡的解除挂失手续,即使原卡找回也不能恢复使用。
7.如何办理补卡手续?
答:持卡人在书面挂失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找到社会保障卡的,可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和户口簿到就近补换卡网点申请补卡。
委托代办补卡手续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户口簿以及被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户口簿。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办理补卡手续。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凭持卡人户口簿(含复印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证明(含复印件),到就近的补换卡网点办理补卡手续。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委托他人代办补卡手续的,除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办理时所需材料外,还另需出具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户口簿。
办理补卡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如持卡人急需用卡也可以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同时申请补卡。
8.什么情况下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
答: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1)卡面内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2)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者无法读写;
(3)有关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
(4)具有其他合理理由。
9.如何进行换领?
答:持卡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被委托人前往就近补换卡网点申请换领时,应当携带相关身份证明(与办理补卡手续相同)办理以下手续:
(1)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
(2)交验原有的社会保障卡;
(3)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法律证明;
(4)更换存在质量争议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障卡质量检验报告。
受理换领申请后,补换卡网点应当及时制作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10.补换卡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申请社会保障卡补卡的,全额收取工本费25元/张。
申请社会保障卡换领的,符合换领情形第(3)、(4)项规定情形的,全额收取工本费25元/张;符合换领情况第(1)、(2)项规定情形,经检验社会保障卡确系存在质量问题的,免收工本费;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全额收取工本费25元/张。
11.什么情况下社会保障卡会被注销?
答: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超过30日而且未办理解除挂失手续或者补卡手续的,原挂失卡将被注销。
12.学龄前儿童卡持卡人就读小学后,如何换领学籍卡?
答:学龄前儿童入学后,应在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陪同下至就近的服务站办理学籍卡换领手续,办理时需携带户口簿、《上海市在籍学生学籍证明(申领社保学籍卡专用)》,具体可参见《学籍卡解答》相关内容。
友情提示:
为了防止他人代办过程中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麻烦或损失,市卡中心建议市民尽量避免委托办理书面挂失、解除挂失和补换卡手续。
若发生居民身份证一并遗失的情况,请市民在补办居民身份证(或办理居民临时身份证)后再前往办理书面挂失、解除挂失、补换卡手续。
如果使用的医疗保险专用卡遗失,请及时与医保咨询中心联系(热线电话:962218)进行医疗保险专用卡挂失,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各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网点的地址和电话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62222或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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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海怎样办理医保卡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
(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注销。外来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予以注销。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按照《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的规定办理。
(五)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建立和启用、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以及计息等。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医保[2000]47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
(二)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
(三)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
(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支付管理
外来从业人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来从业人员就医凭证
(一)外来从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就医凭证,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二)医保卡的日常发放,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区县医保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医保卡。
(三)医保卡损坏、遗失后报损、报失手续的办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外来从业人员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垫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
(一)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的规定使用。
(三)本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
补充:住院费起报点是1500元,超过的可以报85%,超过28万.可以报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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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怎么办理医保卡上海

上海医保卡持有人:1.一般有上海户口的办理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理
2.没有上海户口,如引进人才等可办理医保卡各区县医保中心都可办理
上海市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卡:每月会有20元打进卡内,可以在药店买药,也可以在医院看门诊,但是卡内没有余额时,需自费。
住院治疗时,先全额支付,出院后凭收费单据和病历,在各区县的外来人员就业服务站报销部分医疗费。你看病就自己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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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上海医保卡办理流程

一、申报范围二、报送材料三、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①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上海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③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20%8%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9%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2%1%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1%——
生育保险1%——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上海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上海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上海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上海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上海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须知
1、企业自网上申报成功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需将登记表及以下相关需提供的材料交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系统将自动取消企业网上申报的数据;
2、企业已成功办理登记手续后,当月15日(含当日)内所申报的社保业务属当月缴费记录,15日后的属次月缴费记录;
3、社保机构统一在每月的20日(含当日)至当月底托收社保费。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通过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
4、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当月15日(含当日)内所申报的社保业务属当月缴费记录,15日后的属次月缴费记录”的含义是,例如:
9月16日至10月15日申报:1、开始缴费时间项是10月单位开始缴费;
2、开始缴费时间项是11月单位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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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在上海医保卡怎么办理流程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个人医保卡办理流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G. 上海怎么办理居民医保报销

2017年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一、上海大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
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本通知(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二、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
(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
(二)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
(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四、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材料
(一)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2.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
3.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4.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
2.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
3.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
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
(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三)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六、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拨付
(一)医疗费用的结算
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
2.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以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3.市医保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结算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拨付。
(二)服务费用的结算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全年考核后的实际报销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填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费用拨付结算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拨付服务费用。
(三)上述用于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经办考核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的结算挂钩。
七、其他
(一)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对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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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南苏州路343号6321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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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大渡河路1711号52804754
7闸北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原平路363号66551669
8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赤峰路352-356号55888140
9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兰州路1118号65890960
10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分部)市光路60弄15-17号65890960
11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水清路530-546号54135063
12宝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宝东路879号(海江路口)56112534
13嘉定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嘉定镇博乐路70-2号59915420
14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张扬路3059号50353961
15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分部)洪山路168号50353961
16金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石化蒙山路1536号57960021
17松江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荣乐中路700号67817674
18青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青浦镇环城路39号5972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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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奉贤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南桥镇南奉公路9240号5742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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