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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哪些公司可以落户人才引进

发布时间: 2022-05-14 23:00:51

1.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新规

法律分析:1.新版《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和以往基本没差别,部分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

2.新版政策取消了“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要求,

3.继续明确退休前5年都可申请。

4.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规定获奖后申请时间为5年内。并且明确了高技能人才为“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而非一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2.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人才落户要求

法律分析:上海高新企业人才落户条件: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高新企业人才可落户上海。
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条件: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着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着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着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3. 给员工办理上海落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条件

引言、有很多公司和企业为了招纳人才,所给的条件就是可以帮助外地人进行落户,如果在上海的话,想要给员工办理上海的落户,还是分为四种情况的,一种是居转落户和留学生落户,人才引进落户以及应届生落户。这四种情况分别需要公司具备什么条件 ?

三、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要给自己的员工办理落户的话,除了要满足以上这些条件,还有一些条件是不能出现的 。办理不同的落户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

4. 上海高新企业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法律分析】
上海高新企业人才落户条件: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高新企业人才可落户上海。
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条件: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着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着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着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5. 上海开公司落户政策

居转户年限缩短
一、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二、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三、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满足条件直接落户
一、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引进人才直接落户
一、有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二、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雾霾天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三、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6.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是什么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止申报之日)相应的工作经历;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8、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0、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12、科创人才: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运营人才、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企业家。用人单位基本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7. 上海户口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具体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1、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水平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水平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水平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3、高技能人才(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家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4、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着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着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15)取得显着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5、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法律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8.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9.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1有哪些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国内外联合培养(3+1或2+2或3+2等联合培养形式)的本科:需同时获得国内外两所学校的学位证书,并且国内外任一所学校在名单内。社保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资,社保和个税要相匹配,并且在同一家单位连续缴纳半年。
【拓展资料】
一、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二、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三、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结婚时间和分居时间均达到2年以上的,50周岁以下,具备基本条件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方式申请引进。但是,如果另一方符合单招单调入户条件的,应通过单招单调的方式申请引进。结婚时间以结婚证为准,分居时间以具有本市户籍一方的户口本落户时间为准。
四、须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四)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10.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2021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1〕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
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引进条件
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

(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着。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

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三)确认落户期限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
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
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五)办理落户

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
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提交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
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
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