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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哪些部门会管理工程

发布时间: 2022-06-17 02:57:17

㈠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以及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特区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建设监理、企业自行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应当予以奖励。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对区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负责处理。第七条 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质量业务监督;
(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职责。第九条 特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在同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代表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二)对在建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
(三)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
(四)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优质工程评选;
(六)协调解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七)对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八)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鉴定。第十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员、检测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鉴定应当由质监机构负责,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调解和处罚的依据。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十四日,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在投产前十四日,必须到质监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供有关资料,接受质量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负责该项工程或者项目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受监督单位。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一个单位工程需要几个设计或者施工单位承包的,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办开工许可证,并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合同规定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提供条件。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㈡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哪个政府部门核发的

市城乡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或者是由市城乡规划局授权的各区分局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信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第三条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第四条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第五条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第六条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立项申请在报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第七条信息工程承包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具有与信息工程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第八条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工程招标,应在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聘请不少于一半的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第十条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信息工程招标投标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招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
对前款规定人员,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回避。建设单位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第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标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信息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信息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理。
委托中标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第十六条信息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设计方案。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建立质量检查检测制度和内部质量责任制度。
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工程转包他人。第十九条信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经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条市主管部门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信息工程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颁发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未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量维护期不得少于一年。

㈣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第十一条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住房建设部门、其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第十四条住房建设部门、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七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㈤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策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依照本条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第八条立项申请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在三千万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市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市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第十二条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
咨询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第十五条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第三条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项投诉。第二章计价标准与价格信息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运用调查统计、分析测算等方法编制和发布计价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主要包括:

(一)计价规程,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编制规程等;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专业规范、补充规范;

(三)消耗量定额;

(四)工期定额;

(五)造价指标。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应当将计价标准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计价标准数据库,制定有关数据交换规范。

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计价、评标软件应当符合计价标准数据库数据交换规范要求。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专门刊物按月发布与本部门公开网站适时发布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发布以下价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二)价格指数;

(三)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对于价格波动频繁的主要建材价格信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每半个月或者每周发布一次。第十一条价格信息是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作为人工、材料价格调差的参考。

价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经公开招标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当采用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询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编制计价标准以及发布价格信息的需要,采集施工消耗量数据、造价成果文件、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概算控制预算、竣工结(决)算的原则;

(二)决策、设计、建造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三)决策、设计、建造、使用、维修、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原则。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负责。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对其受委托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

㈦ 工程建设主要有哪些政府部门管理

一般建筑工程
发改部门(发改局、发改委)
国土局(涉及到用地、矿产压覆)
规划局
建设局(建委)
环保局
行政执法局(城管局)
建工局(有些地方没的,涉及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公共事业局(有些地方没的,涉及到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污水、雨水、燃气、电信、网络等)
水利局(用地范围内有水域者)
交通局(用地区域临街道路为交通公路的)

㈧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七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㈨ 深圳政府有哪些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口岸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市档案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㈩ 深圳工务署和住建局区别

职能不同。
一个是建筑主管行政部门,建筑工务署是一个事业单位。建设局是管建设工程的,建筑工务局应该是管理从事建筑人员的。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是深圳市政府直属正局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是国内专门负责政府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下辖设计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土地投资开发中心、住宅工程管理站4个直属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物业管理业、燃气业、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为主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