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个体工商户如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个体工商户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需要携带的资料是:
1,企业的注册信息以及组织机构代码。
2,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社保卡复印件。
3,公司的公章。
4,填写的社保办理申请表。
5,法人身份证明。
6,公司开户的银行证明。
⑵ 工伤保险业务怎么办理
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大概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知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大连律师网页链接(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⑶ 个体户可以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吗
个体户应当给所雇佣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我国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正处于发展期间,各项配套措施尚未全部到位,因此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具体交纳办法,也没有哪家保险公司或者具体的机构负责收取工伤保险金,因此大部分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办理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方法来减少风险。另外,如果万一出现工伤,待遇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各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计算处理。
⑷ 在深圳个体工商户要取消社保中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怎样办理
无法办理,也不允许取消,如果你以工商户办理的社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就必须包含在内。
⑸ 深圳社保如何报销工伤险
深圳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2、事故发生当月必须有参工伤险; 3、必须至工伤合同医疗机构治疗; 4、伤残鉴定达到等级。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发生工伤后单位经办人应在30天内在社保局网站上报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6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周期:大约半年至一年的时间。
所需材料
第一步: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必须30日内申报,过后可以补齐资料,资料齐全受理时间为60天)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参保单位公章)
2.考勤表(考勤时间则在一个月内较好,必须包括工伤当天准确时间考勤)(工作单位公章)
3.伤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一份(工作单位公章)
4.医疗病历本验原件(如复印件需加医院公章)
5.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单(医院提供加盖医院公章)
6.伤者彩色图片一张(必须看到受伤部位和本人图像)
7.证言证词一份(由目击证人提供并填写案发经过,要准确的天数时间)包括提供目击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伤者发生经过的事故经述一份(本人签字+指膜,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岗位、时间地点)
9.如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队提供加盖交警队公章)
10.属外派员工的: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参保单位与外派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单位证明(均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11.如有120急救,则需120急救证明(医院公章)
12.如上下班导致在,需提供上下班路线图。(盖工作单位公章)。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时间不定,看伤势情况) 如果员工伤势较为严重又留下后遗症或者伤残的可能需要提供:
1.《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本人签字+指膜+参保单位公章)
2.员工2张红底一寸彩照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鉴定需前往:收到鉴定回执前往深南东路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进行鉴定。
如果员工伤势较轻没有留下后遗症或者伤残需要提供:
1.《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保证书》(本人签字+指膜+参保单位公章) 2.员工2张红底一寸彩照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步:工伤医疗报销:(到账时间约30天) 工伤认定成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完后进行费用报销
(一)职工负伤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银行账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果不是员工本人办理,必须提供委托书一份
(二)职工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
3、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
4、直系亲属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5、有婚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件;
6、供养亲属属于未成年人的,需提交在学校、幼儿园就读证明材料;
7、发生抢救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医疗抢救记录、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8、供养直系亲属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
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到岗厦社保局三楼进行工伤认定 2、提交资料到岗厦社保局三楼工伤待遇窗口,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费用报销。
⑹ 个人如何购买工伤意外保险
工伤意外险的购买途径主要分为两大种,一种是公司购买,另一种是个人购买。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工伤意外险主要有两种,一个是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一个是公司自行购买的商业团体工伤意外险。
2、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每个在职职工都必须配置。而商业团体工伤意外险则需要看公司具体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危险行业,公司都会为员工配置工伤意外险。
另外:工伤意外险指的是当被保险人因为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受伤、残疾、身故的时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都在工伤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内。和社保中的工伤保险不同,商业工伤意外险只提供意外保障,而不提供疾病保障,如果被保险人患上职业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⑺ 个体经营户怎么给工人买工伤保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⑻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200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一)所有企业的员工;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外的员工;
(三)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员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第五条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主管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政府设立由社会保险、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及专家组成的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残废等级评定工作。第六条设立由工会、企业代表、员工代表、专家和劳动、卫生、社会保险等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等实行监督。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经营收益。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九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可以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以及其他评估标准,在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四十的幅度内调整其费率。
差别费率的具体比例和浮动费率的实施办法由市政府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或者以其他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参保后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工伤保险费的分之一缴交。拒不缴纳者,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而未缴的工伤保险费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伤保险费转嫁员工负担。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返还,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处以所转嫁费用二倍的罚款。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事故预防、康复等各项费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结存、经营等基本情况在市政府机关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执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从事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三)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四)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
(五)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首次医疗期满后由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遭受不可抗力而发生意外伤害而负伤、死亡的;
(七)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安置在本市就业后,旧伤复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