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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如何查询招调员工时间

发布时间: 2022-07-08 15:40:43

㈠ 我审请了招户口招调,现在到什么环节,在那能查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能不能看到招调信息情况,有没有

根据情况,你应该是参与深圳的招调吧,请注意办事流程,对比你自己到那一步了吧。
办理招调工的一般流程:
(一)签订代理协议拟招调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审查后双方签订《个人委托市外招调工代理协议》。
(二)申报信息个人申报代理机构认为拟招调员工符合个人申报基本要求的,拟招调员工应当如实填写《个人申报市外招调工信息采集表》,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受理并进行网上申报。
(三)信息预审通过并下达信息预审号个人申报代理机构网上申报后,系统会自动预审通过并生成信息号。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将以短信方式通知拟招调员工。拟招调员工收到信息预审通过的手机短信后,应与个人申报代理机构联系,需要调档的,请主动说明并向指标发放窗口索取调档函调档。然后按照材料清单所列项目准备材料(参阅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的送审要求)。
(四)材料审核拟招调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及各种证件原件交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材料审核窗口审核。审核通过的,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材料审核窗口将暂时调取拟招调员工提交的各项材料,然后送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接收书面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个人申报代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之日从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六)办理结果招调通知(调令)和入户指标卡下达后,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将通过短信通知拟招调员工前来领取。
(七)后续事项 :
1、拟招调员工凭《招用员工通知》或《员工调动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招调员工情况登记表》(表四)到深圳市各区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如果本人及父母、配偶在深圳没有房产,可将户口挂靠落入个人申报代理机构集体户口本上。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地址: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5楼,属福田公安分局管辖(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辖区派出所名称:八卦岭派出所)
2、拟招调员工凭《招用员工通知》或《员工调动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属调工的,还需回原工作单位办理工作关系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3、拟招调员工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数码照回执、2张身份证照片、招调通知第四联及本人原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个人申报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调入人员须在当年度内办理报到及入户手续。《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当年度有效,跨年度失效。

注:超龄调入人员需按以下流程领取调令和指标卡:1. 个人申报代理机构通知拟招调个人到市、区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核实和补交拟调人超龄社保费手续;2. 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凭市社保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用专用收据》或无需缴纳超龄社保费用的相关证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招调通知和指标卡,转交拟招调人员个人。
时 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应完成。

㈡ 深圳办理招调工手续(公司给我办)个人要准备哪些资料,在什么地方办

系统将会根据每个拟招调人员的申报情况自动生成个性化的材料清单。拟招调人员应当按照清单要求结合本指引准备送审材料。
(一)《深圳市招工审查表》
注:此表为招工人员提供,由网站申报生成,登记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深圳市招工登记表》
注:此表为招工人员提供,可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从本指南汇编复印,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三)失业人员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此项为招工人员提供,如果户籍地无此证,可提供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原件1份)。(符合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不需提供)
(四)《深圳市调工审查表》
注:此表为调工人员提供,由网站申报生成,登记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深圳市调工登记表》
注:此表为调工人员提供,可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从本指南汇编复印,由调出单位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六)工作档案及在户籍地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或证明
注:1.此项为调工人员提供。2.社保证明应有起止时间、用工类别等内容。
(七)半年内《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
注:体检表应贴本人照片,并由体检医院填写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应为合格,详见《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指引》。
(八)学历、学位证书
注: 1. 学历证书应是毕业证,中专以上学历需审核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及验证证明书。中专学历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学位的,应当同时提供学位证书和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上述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档案遗失,可复印存放在学校的学籍档案并附加盖学校公章,并由毕业学校开具证明。
2.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3.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学历进行发函核实并提供《关于核实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的复函》(具体式样见本指南汇编附表)。
4.高中毕业证书已遗失的,可提供由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具体样式见本指南汇编附表)。
(九)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招调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含首页)和身份证。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可提供该人集体户中户口页复印件(需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具体样式见本指南汇编附表)。
3.如果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说明同一个人为何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且将其所有户籍资料统一为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对拟引进人员有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的,需提供本人一年以上有效居住证。
(十)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 拟招调员工持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经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如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同时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当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2.拟招调员工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证书原件以及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的复印件。在深圳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在网上公布、但未领到证书的拟招调员工,可在网上打印成绩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十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注: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十二)投资纳税迁户资格条件审核证明书
注:投资纳税迁户人员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
(十三)婚姻、配偶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注: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2.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详见《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3.已婚人员须提供配偶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现实表现和政治鉴定(由配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和未参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组织和活动的个人申明。
(十四)随迁子女政策说明及材料
注: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拟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可办理异地随迁子女,但须提供随迁子女户口簿(含首页)及出生医学证明。
(十五) “农转非”附加材料。
注:需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招工人员提供。
申报材料中,招工适应条款所要求的主要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二份(如:以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申报的需提交专业技术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以投资纳税申报的须提供近三年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复印件)。
(十六)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提供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属于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等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要准备这些资料。不是公司给你办吗,在什么地方办他应该清楚。
来自深圳捷顺培训学校

㈢ 深圳招调工政策--招调员工条件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非城镇也可以,但要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最简单的办法考两个高级证书;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注:也就是说最低学历必须为高中或中专。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这个很多超过35岁的朋友要着急了,其实政策规定了,有年龄放宽政策,具体可以参考【2009年哪些人群可放宽招调年龄限制】
(四)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注:这是今年招调工新增的一条,提醒大家需要办理招调工的尽快找公司核实,看是否办理!
(五)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注:这里是“或”,即并不是要学什么就一定要做什么才给调,比如,我学电子,但是我从事编辑工作,同样可以;
(六)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
注:这点非常重要!也是劳动局今年一个狠招。什么叫“工伤保险”,其实就是包含在我们每个月的社保里面;之所以要求这个,有两个原因:一是个人必须在这个单位缴满半年社保,并且社保里面有工伤保险一项,劳动局是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交的,但如果企业耍手段不交,那就别想调了。二是对于那些社保不够,想补交的人,也麻烦了,工伤保险是按月交的,所以再想挂靠其他公司调,估计也不行了。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身体健康。
注:如果是个人身份申报,还需要到指定的医院体检。(具体医院请留意个人招调的板块信息)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注:“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是多年的要求,需提供社保证明,不一定是要在深圳缴纳的。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第十一条第(六)项以及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限制。
注:也就是说纳税型的个人,不需要办理就业手续,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要求。
<先了解核准和审批的区别?>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注:注意是技师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
注:必须考的是深圳市的社会化工种。有朋友咨询我,说政策规定养老保险一定要3年。注意了,这里是只是核准的要求,每年有80%以上的人都是通过审批办理的。
(三)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四)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五)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八)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注: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
(十)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十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二)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三)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十四)随军家属。
【注: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劳动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统考且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七)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的;
(八)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九)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中, 获奖的;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十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注:这是09年政策中的一个重大放宽政策,即,“大专学习不需要考试了”。但是提醒大家,不能片面的理解。这里给予说明:
A、全日制普通大专指:经过全国高考统考入学,参加全日制大专学习的院校。自考、函授、夜大、电大、或经成人高考读取的各类大专等需要考试;
B、如果符合全日制大专要求,但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仍需考试,且如果选择计算机类的工种,需考两门高级:a.是农村户口 b.有小孩随迁 c.如果是调工,年龄35岁以上,40岁以下 d.配偶是农村户口;
(十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五)参加我市技能水平测试合格的;
【注: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五)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
(十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七)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八)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九)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五)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一款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策性夫妻分居拟招调人员,优先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
(七)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条件之一的人员;
(八)其他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可以由代理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同时取得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在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主办行业部门授予“深圳市**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六)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八)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九)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七)项至第(十)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第十四条 以招工方式办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属于紧缺急需的高级工,其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属于紧缺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其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五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六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四)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拟招调人员。
详情请谘询高级技工学校

㈣ 2006深圳招调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
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劳社〔2006〕67号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已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入户我市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调入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立户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仍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调工的,还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的;
3.获得本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5.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
6.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8.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人员: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三)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执业资格目录见附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六)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实操测试合格的;
(七)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九)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在本市区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十一)宝安、龙岗两区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点和住房在特区内,申请招调入特区的;
(十二)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以及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三)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五)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七)夫妻分居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四)、(六)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同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五条 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用人单位纳税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
第十六条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配合政府促进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
第十七条 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
第十八条 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以及符合审批条件且其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下达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
(七)本人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五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属市政府公布的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若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有能力组织考评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该企业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在深圳工作3年(在申报企业工作1年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则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在企业内张榜公示。
(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
(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三)政府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
(四)政府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空挂办理招调员工的;
(二)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招调员工材料的;
(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的。
第三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所指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劳社〔2005〕3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劳社〔2006〕68号
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员工手续办理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5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用人单位,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立户手续;新立户的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
(三)立户办理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0月31日。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1月15日。
(四)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1.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3.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
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五)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六)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电脑会自动下达计划指标,对其他人员则根据指标下达与奖励的原则分批进行锁定,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布。
(七)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用人单位应在计划指标有效期内送审拟招调工员工个人材料。
(八)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6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指标审批及奖励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安置随军家属及困难失业人员与招调工指标审批下达相结合的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按下列方法进行指标审批及奖励:
(一)以纳税额定企业基本指标:纳税5—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下达1个指标;纳税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下达2个指标;纳税额增加50万元人民币,则增加1个指标。
(二)创汇立户企业,下达1个指标。
(三)以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就业多少确定奖励指标,每安置1名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但虚假安置骗取指标的,取消企业立户并记入黑名单,3年停办招调工业务。安置随军家属1名上岗就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奖励6个指标。
(四)用人单位招聘困难失业人员,请到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招聘(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13、14号窗口,电话82132811)或自行招聘。签订合同后,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4号窗口,电话82132850),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凭就业登记备案,落实奖励指标。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请到就业管理处登记,我局可直接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对于拒绝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工业务,对于积极安置的,则给予奖励。
(五)直通车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政策性扶持企业可优先下达指标。
(六)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区立户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纳税及奖励的办法,在本区内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企业考评
(一)拟招调员工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可选择的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之内。
(二)《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关于公布2006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期安排的通知》(深劳社〔2005〕170号)。
(三)符合自行组织考评条件的企业,按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组织企业考评的,一般应同时具备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员工100人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对达不到上述条件,而又确需自行考评的,报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审定通过后,由工考办组织实施。
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优势传统产业具体是指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六大优势传统产业;
支柱产业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对相关大企业中从事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在下达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
五、其他
(一)在市外取得的非统考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工种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的实操测试。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其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员工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2005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5〕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2.执业资格目录
附件1
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一)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工种
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备注
1 03-002 摄影师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2 03-048 制冷设备维修工 中级、高级
3 03-051 办公设备维修工 中级
4 03-055 钟表维修工 中级、高级
5 03-127 眼镜验光员 中级、高级
6 03-801 展示工程技术师 中级、高级
7 03-802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员 中级
8 03-804 眼镜定配工 中级、高级
9 03-953 服装工艺师 中级、高级
10 03-954 服装纸样设计师 中级、高级
11 03-955 服装设计员 中级
12 03-956 助理服装设计师 高级
13 03-957 服装设计师 技师
14 04-001 调酒师 中级、高级
15 07-001 农艺工 中级、高级
16 07-002 果树工 中级
17 07-065 兽医防治员 中级
18 07-802 茶艺师 中级、高级
19 07-953 水产养殖工 中级
20 09-015 钳工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21 09-018 车工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22 09-019 铣工 中级、高级、技师
23 09-021 磨工 中级、高级、技师
24 09-029 电工仪表修理工 中级
25 09-030 电工 中级、高级
26 09-033 电焊工 中级、高级、技师
27 09-041 加工中心操作工 中级、高级
28 09-801 数控铣床操作工 中级、高级
29 09-802 数控车床操作工 中级、高级
30 09-803 数控机床维修工 中级
31 09-804 冲压模具工 中级、高级
32 09-805 液压气动控制工 中级
33 09-806 电火花机操作工 中级、高级
34 09-807 线切割机操作工 中级、高级
35 09-809 注塑模具装配工 中级
36 13-001 木工 中级、高级
37 13-008 建筑油漆工 中级
38 13-011 防水工 中级、高级

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备注
39 13-015 测量放线工 中级
40 13-022 管道工 中级
41 13-035 桩工 中级
42 13-036 电梯安装维修工 中级、高级
43 13-055 水质检验工 中级、高级
44 13-085 花卉工 中级
45 13-209 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安装工 中级、高级
46 13-210 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制作工 中级、高级
47 13-211 装饰镶贴工 中级、高级
48 13-212 装饰涂裱工 中级、高级
49 13-213 精细木工 中级、高级
50 13-214 手工木工 中级、高级
51 13-802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中级、高级
52 13-804 园林施工员 中级、高级
53 13-805 插花员 高级
54 18-371 玉宝石鉴别工 中级
55 18-379 首饰制作工 中级
56 18-400 塑料注塑工 中级
57 18-486 瓦楞纸箱成型工 中级
58 18-805 包装设计绘图员 中级
59 18-806 钟装配工 中级、高级
60 18-807 手表装配工 中级、高级
61 20-001 汽车驾驶员A 高级、技师
62 20-017 汽车维修工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63 20-021 汽车维修电工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64 20-022 汽车维修漆工 中级、高级
65 20-024 汽车维修钣金工 中级、高级
66 20-854 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 中级、高级
67 21-057 用户通讯终端维修员 中级
68 22-002 化妆师 中级
69 22-009 装饰美工 中级、高级
70 22-801 电脑美工 中级、高级
71 22-802 卡通动画师 中级、高级
72 22-804 影视后期制作师 中级
73 29-007 电脑照排工 中级、高级
74 29-019 平版晒版工 中级、高级
75 29-035 平版印刷工 中级、高级
76 30-023 化学检验工 中级、高级
77 30-242 食品检验工(糖果糕点检验) 中级
78 30-243 食品检验工(乳及乳制品检验) 中级
79 30-244 食品检验工(白酒果酒黄酒检验) 中级
80 30-245 食品检验工(啤酒检验) 中级
81 33-089 微生物检定工 中级、高级

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备注
82 33-192 医药商品购销员 中级、高级
83 33-198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 中级、高级
84 33-199 药物制剂工 中级、高级
85 33-903 护工 中级
86 33-906 药物检验工 中级、高级
87 33-907 药品经营员 中级
88 33-908 助理药品经营师 高级
89 34-008 中药购销员 中级、高级
90 36-003 无线电调试工 中级、高级
91 36-007 电子仪表检定修理工 中级、高级
92 36-018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中级、高级
93 36-026 计算机调试工 中级 大专以上学历
94 36-028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中级、高级 中级须大专以上学历
95 36-029 计算机软件工 中级、高级 中级须大专以上学历
96 36-064 程控交换机调试工 中级、高级
97 36-805 激光加工设备安装维修工 中级、高级
98 36-806 智能卡系统维护员 中级
99 36-807 电子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员 中级、高级
100 36-808 电子图像处理工 中级、高级
101 36-809 文图制作工 中级、高级
102 36-810 移动电话机维修员 中级
103 46-006 中式烹调师 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104 46-007 西式烹调师 高级
105 46-008 中式面点师 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106 46-009 西式面点师 高级
107 46-011 美发师 高级、技师
108 46-012 美容师 高级、技师
109 46-100 保安员 中级、高级
110 46-105 室内装饰设计员 高级
111 46-106 室内装饰设计师 技师
112 46-109 广告设计师 中级、高级
113 46-110 营养配餐员 高级
114 46-5

㈤ 深圳户口

深圳市2005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

深圳市2005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

基本概念

1、调工、招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2、分居调工、分居招工
夫妻一方属特区内户籍(龙岗、宝安区夫妻分居条件为夫妻一方属龙岗、宝安户籍),另一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分居调工办理,其他分居人员按分居招工办理。

3、投资者、法人
是指符合文件规定的,个人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或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办理市外招调工业务相关单位常用的电话及网址
1、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实操测试报名中心电话:12333;
2、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人技术考核办公室(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12333;
3、深圳市职业技能训练中心劳资员培训电话:83119020,83119025;
4、市劳动保障局:深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8—62号窗口(网址:www.gdsz.lss.gov.cn),电话:12333;
5、福田区劳动局: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309栋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业务窗口),电话:83456512;
6、罗湖区劳动局:文锦中路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511房,电话:25666506;
7、南山区劳动局:南山劳动大厦4楼2-4号窗口,电话:26660524;
8、盐田区人力资源局:新区委大楼4楼426房,电话:25228220,25228426;
9、宝安区劳动局:宝成22区新安三路65号劳动办公大楼调配窗口,电话:27664440;
10、龙岗区劳动局:中心城龙翔大道27号606房,电话:28917217。

一、申办立户
(一)申办立户时间:2005年4月8日——2005年10月31日
(二)申办立户所需提供的材料:
1、《深圳市2005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首页(从深圳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
2、2004年度的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市列重大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先进技术等政策性扶持企业的只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3、2004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交拟招调人员的编制卡。

第一步:登陆深圳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dsz.lss.gov.cn),进入下载专区,下载“深圳市2005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首页”(一式两份),根据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交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另一份在经上述部门签章后贴在办事手册上。
第二步:登陆深圳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点击首页左侧菜单栏:网上办公系统——劳动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输入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密码的获取方式:去年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用户,密码保持不变,为了你单位信息资料的安全,请定期修改密码;新用户请携带单位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办理开户手续,并领取密码。)点击招调工申报,录入招调单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并提交”;
第三步:将立户所需材料备齐按市、区事权划分的原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立户条件的单位给予立户通过。

二、申报拟招调人员信息

(一)申报时间:2005年4月8日——2005年11月15日
(二)申报需知
1、立户完成后,仍按上述方式登录进入系统,点击“招调人员申报”填报拟招调人员的信息资料。
2、人员信息填报完成后,在不能保证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和真实的情况下,先选点“保存”键,然后选点“打印”键,将拟招调员工的个人信息打印出来交由其本人复核,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后才正式“提交”拟招调员工的信息资料。
3、对于符合核准、免试、夫妻分居、政策性安置和其他等不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实操测试的,应在工种目录范围内选择相同或相近的工种。
4、信息一提交,就会传输到网上审批系统。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人员,系统会自动通过信息预审,生成信息号;对于非核准人员,工作人员会按申报的时间先后和条件高低分期分批锁定信息,进行信息预审,预审通过的会生成信息号。如果所录入的信息资料没有进入锁定审批状态,用人单位仍可自行在电脑上更改已发现填报有错误的信息。
5、所申报的信息资料经过审查后,信息预审及调配审批的结果可以通过“劳动业务网上申报系统”中“招调工申报”菜单下的“招调工办理查询”子菜单进行查询,或通过手机短信息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经办人。个人凭身份证号码也可以在深圳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查询。
6、信息预审通过后,企业经办人员送审拟招调人员个人材料前发现拟招调员工或配偶或子女的信息有误时,可立即在网上直接修改相关的信息,原生成信息号取消,重新进入信息预审环节,待信息预审通过后,报送材料。
7、拟招调人员个人材料送审后,仍需修改信息的,可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直接修改相关的信息,重新进入信息预审环节,或通过专题报告程序修改。

三、分居计分排序及子女随迁

(一)夫妻分居计分排序
符合分居条件的拟招调人员,在申报人员信息后,按其分居排分的情况择优预审通过并生成信息号。夫妻分居人员招调员工计分办法如下:
1、分居时间:每分居1个月计2分(计算分居时间的最后截止月份统一为2005年12月)。
2、拟招调者本人学历:大专以上8分,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中技、职高)6分,高中4分。
3、拟招调者本人技术等级及职称:助理级职称10分,员级职称5分,初级技术等级5分。
(二)小孩随迁的原则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且户口与拟招调员工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可随拟招调员工随迁。
2、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子女,且不满16岁(或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子女,但属在校中学生)的,一般应随母迁入,但如果父亲 获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目录范围内)且与父亲在同一户口本的,可随父迁入。

问题补充: 四、煤矿、归难侨安置等政策性安置

属煤矿、归难侨安置的拟招调人员,办理立户时,提供安置单位2004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侨办审核的属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文件、证明。申报个人信息后,根据相关文件的名单,实行专项下达指标。

五、送审招调员工个人资料

(一)用人单位自行商调、调档和审档
我市用人单位决定从市外招调员工后,向拟招调员工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深圳市招调员工联系函》(表一)和《深圳市商调(招用)员工登记表》(表四),对拟招调员工进行商调和调档,《深圳市招调员工联系函》(表一)不需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加盖公章。拟调入人员需由调出单位办理审核签章手续;拟招入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审核签章手续。办完签章手续后,有关资料连同档案一并发回我市用人单位。
(二)报送个人材料
在获得信息预审通过的信息后,进入“审查表打印”菜单,查询出该信息,录入条形码号码,保存后打印“材料清单”和《深圳市招调员工审查表》,贴上条形码。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员备齐材料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所送审材料的详细要求见本手册的“八、送审招调工材料需知”。
用人单位从事招调工作的劳动人事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查报送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提高办事效率,减少更改信息的工作量。
电脑系统自动记录企业报送材料后修改信息的次数,对提出修改要求次数过多的劳动人事工作人员给予提醒、批评,对明显属劳动人事干部不认真核对而多次出现错误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更换工作人员的建议函。
(三)审核材料及批准时限:10个工作日(如系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则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批量审批后的10个工作日)

六、领取《招用员工通知》或《员工调动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

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审批结果会在“劳动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显示并通过手机短信息的形式告知。如果通过审核,由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员凭本手册及由“劳动业务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出的经单位盖章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五)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招用员工通知》或《员工调动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
如属超龄调动的,应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凭补交单据及上述资料领取《员工调动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

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凭《招用员工通知》或《员工调动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五)到深圳市公安部门领取《户口准迁证》。
(二)属调工的,凭《员工调动通知》 和《户口准迁证》,回原单位办理工作关系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招工的,凭《招用员工通知》和《户口准迁证》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凭“户口迁移证”到深圳市公安部门指定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八、送审招调工材料需知

特别提示:
1、用人单位在信息预审通过后,准备个人档案和下列材料送交劳动保障部门业务办理窗口;
2、以下为申报招调工所需材料,请用A4纸复印清晰(有公章的材料,公章要复印清楚),并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整齐。材料不齐或与申报信息不符的,不能收材料,且不予审批;
3、各项所需材料都已注明注意事项,请仔细研读如下内容。
1.《深圳市招调员工审查表》(表三)
注意事项:
(1)此表应从“深圳市招调员工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出,并贴上照片和条形码,否则无效;
(2)本人应在本人承诺处签名,无签名,表无效;
(3)招调单位必须在此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4)劳动保障管理员、人事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在此表上签名,否则无效;
(5)如招调单位无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章处可为空白。
2.《深圳市商调(招用)员工登记表》(表四)
注意事项:
(1)此表可从“深圳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下载,也可复印本手册上的样表;
(2)填写此表必须认真阅读该表背面“表格使用说明”后再填写。
3.拟招调人员的学历证书
注意事项:
(1)学历证书必须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肄业证书无效。工作人员审查原件,收复印件。(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还需审查学籍档案);
(2)如高中毕业证书已遗失,可提供由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具体样式见附表中的“毕业证明”;
(3)对不能立即作出判断的毕业证书,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办事人员提供验证证明或者借用该证书,在作出判断后再予以处理;
(4)学籍档案遗失的,必须由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并附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 。
4.拟招调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注意事项:
(1)如果在拟招调人员信息中有职称的信息,必须提供考试、评审认定证书原件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级页的复印件,工作人员审查原件,收复印件;
(2)广东省外评审的中级职称证书必须提供深圳市人事局职称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验证证明。
5. 拟招调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注意事项:
(1)如果在拟招调人员信息中有职业资格等级的信息,必须提供证书原件以及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的复印件,工作人员审查原件,收复印件;
(2)对不能立即作出判断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工作人员可以要求企业办事人员提供验证证明。
6.户口本和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必须同时提供本人、配偶、小孩的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小孩如无身份证,可不用提供),审原件,收复印件;
(2)必须同时提供双方户口本的首页、本人页、配偶页以及小孩页的复印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如为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在提供集体户中该人户口页的复印件(加盖公安部门公章)同时必须提供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户籍证明,具体样式见本手册第21页的“户籍证明”样板,窗口收原件。
(4)如果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上还必须说明同一个人为何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且将其所有户籍资料统一为一个身份证号。
7.在校中学生证明
注意事项:
(1)随迁子女如系16—18周岁的,必须提供;
(2)随迁子女在深圳上学的,可由深圳就读的学校开具;
(3)“在校中学生证明”可以在“深圳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也可复印本手册上的样表。
8.婚姻证明
注意事项:
(1)未婚者提供《拟招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表六)作为未婚证明,此表可下载或复印,窗口收原件;
(2)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和证书照片页和姓名页的复印件;
(3)离婚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审原件,留复印件;
(4)再婚者提供《结婚证》和原离婚的相关材料;
(5)丧偶者提供公安部门丧偶证明材料。
9.计划生育证明(如有变动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1)按照该表说明如实填写《拟招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表六),窗口收原件。
(2)属只生育一子女的,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收养一个子女未生育的,必须提供《收养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有二个子女,属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必须提供双方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属丧偶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丧偶证明材料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上核原件,收复印件;其他有二个子女的,必须由拟招调单位所在区计生局出具审核证明,窗口收原件;
(4)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已婚拟招调女性必须提供深圳市、区计生中心的妇检证明,窗口收原件。
10.失业员工证(待业证)或辞职证明
注意事项:
(1)此项材料只限招工者提供;
(2)失业员工证(待业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3)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取消上述两证的办理,也可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待业)证明,收原件;
(4)开具辞职证明的单位必须在拟招调员工的个人档案中有体现。
11.配偶方的学历证书
注意事项:除不用提供学籍档案外,其他与第3项的注意事项相同。
12.配偶方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注意事项:与第4、5项的注意事项相同。
13.招工或调工(干)通知书
注意事项:
(1)此项仅要求属夫妻分居招调的人员提供;
(2)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14、材料清单
注意事项:“材料清单”由“深圳市劳动业务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出。
15、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所有拟招调人员在网上填报有办理劳务工时间的信息,工作人员可视情况需要要求提供劳务工手续材料(因身份证号码有误,审批系统无法提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
(2)拟招调人员属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个体经营者,必须提供《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等能够证明招调人员经济身份的相关材料。

附深圳市市外招调工常用样表及填表说明:
1、《深圳市招调员工联系函》(表一)
2、《拟招调人员信息表》(表二)
3、《深圳市招调员工审查表》(表三)
4、《深圳市商调(招用)员工登记表》(表四)
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五)
6、《拟招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表六)
7、《毕业证明》
8、《在校中学生证明》
9、《户籍证明》
10、《招用员工通知或员工调动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领取登记表》

相关表格及具体办理程序下载:http://www.shenzhen.molss.gov.cn/download/22.doc

信息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更新日期:2005.04.06

㈥ 深圳2011招调工办理具体流程

办事流程
(一)签订代理协议
拟招调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审查后双方签订《个人委托市外招调工代理协议》。
(二)申报信息
个人申报代理机构认为拟招调员工符合个人申报基本要求的,拟招调员工应当如实填写《个人申报市外招调工信息采集表》,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受理并进行网上申报。
(三)信息预审通过并下达信息预审号
个人申报代理机构网上申报后,系统会自动预审通过并生成信息号。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将以短信方式通知拟招调员工。
拟招调员工收到信息预审通过的手机短信后,应与个人申报代理机构联系,需要调档的,应主动向代理机构说明,办理调档手续。然后按照材料清单所列项目准备材料。
(四)材料审核
拟招调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及各种证件原件交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材料审核窗口审核。审核通过的,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材料审核窗口将暂时调取拟招调员工提交的各项材料,然后送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接收书面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个人申报代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之日从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所补材料需于业务受理截止时间11月30日之前补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如系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并下发《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指标卡》。招调通知(调令)和入户指标卡下达后,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将通过短信通知拟招调员工领取。
这就是具体流程,详细的可以问问 深圳捷顺培训学校 客服。

㈦ 深圳招调户口的流程是什么

个人申报招调工办事步骤

一、个人代理资格审核
(一)技能入户。经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需符合以下工种范围:
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制冷设备维修工、服装设计定制工、会展设计师、调酒师、钳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工、电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数控车床工、电火花机操作工、线切割机操作工、电梯安装维修工、精细木工、手工木工、服装裁剪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维修钣金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技师及以上等级: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室内装饰设计员。
需审核以下主要材料:
毕业证、职业资格证、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就业登记)、社保清单等。
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毕业证、身份证。两个子女以上的须到深圳市拟落户所在区计生局出具计生证明等方可申报。
本人或配偶学历为中专以上的,均须先通过学历认证,中专学历须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的认证,大专以上学历须通过国家教育部门的认证方可申报。高中、职高、中技不须学历认证。
(二)高技、高职双证入户。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同时取得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审核以下主要材料:
高技(高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就业登记)、社保清单等。
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毕业证、身份证。两个子女以上的须到深圳市拟落户所在区计生局出具计生证明等方可申报代理。
高技毕业证须通过毕业学校认证方可申报。高职毕业证须通过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方可申报。配偶学历为中专以上的,均须先通过学历认证,中专学历须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的认证,大专以上学历须通过国家教育部门的认证方可申报
(三)技术能手入户。在深圳市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主办行业部门授予“深圳市XX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需审核以下主要材料:
“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证书、毕业证、职业资格证、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就业登记)、社保清单等。
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毕业证、身份证。二个子女以上的须到深圳市拟落户所在区计生局出具计生证明方等可申报。
本人或配偶学历为中专以上的,均须先通过学历认证,中专学历须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的认证,大专以上学历须通过国家教育部门的认证方可申报。高中、职高、中技不须学历认证。
(四)学历入户。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需审核以下主要材料:
本科毕业证(专升本的同时提供大专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就业登记)、社保清单等。
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毕业证、身份证。二个子女以上的须到深圳市拟落户所在区计生局出具计生证明等方可申报。
本科以上学历须通过国家教育部门的认证,学士以上学位须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认证方可申报。
配偶学历为中专以上的,均须先通过学历认证,中专学历须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的认证,大专以上学历须通过国家教育部门的认证方可申报。
(五)中、高级技术职称入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需审核以下主要材料:
毕业证、职称证(中级、高级)、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就业登记)、社保清单等。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限工程类,高级职称不限类别,但均为通过评审取得,以考代评不属此列。外省评审取得的中高级职称须通过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出具确认证明后,方可申报。广东省评审取得的中高级职称不须确认。
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毕业证、身份证。二个子女以上的须到深圳市拟落户所在区计生局出具计生证明等方可申报。
本人或配偶学历为中专以上的,均须先通过学历认证,中专学历须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的认证,大专以上学历须通过国家教育部门的认证方可申报。高中、职高、中技不须学历认证。
(六)纳税入户。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据纳税入户条件申报的,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并将纳税证明先交市公安局人口处415室审核通过后向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交如下主要材料:
毕业证、最近连续3年的纳税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就业登记)、社保清单等。
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毕业证、身份证。二个子女以上的须到深圳市拟落户所在区计生局出具计生证明等方可申报。
本人或配偶学历为中专以上的,均须先通过学历认证,中专学历须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的认证,大专以上学历须通过国家教育部门的认证方可申报。高中、职高、中技不须学历认证。
二、受理申报
个人代理资格经过初审(审原件留复印件)符合基本要求后,如实填写《个人申报市外招调工信息采集表》,审核通过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与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签订《个人委托市外招调工代理协议》;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受理并申报计划指标。
个人申报情况可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查询:在深圳劳动保障网“招调工办理查询”栏,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三、指标下达
指标审批原则为择优下达,时间有不确定性。
指标下达后,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短信方式通知领取,领取指标时须交100元代理申办费。
领取指标后,拟招调员工应认真核实招调审查表上的各类信息,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
领取指标的同时,会发放一份材料准备清单,应严格按照清单所列项目准备材料(参阅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的送审要求)。
需要调档的,请主动说明并向指标发放窗口索取调档函调档。
四、材料审核
审核材料时,请按材料清单顺序进行整理排序,1、2、3项为表格,4项后为各类证件复印件。证明类如:户籍证明、学历(高中)证明、失业证明、计生证明等证明原件须附于审核材料之中。
上报材料整理完成后,将材料及各种证件原件交材料审核窗口审核,初审合格后,填写《证件收据》,将审核材料、各种证件及档案交审核窗口留存上报。
原件留存期一般为1到2周,经市劳动保障局相关部门审核完成后,以短信方式通知领取。
五、办理通过
招调通知(调令)下达后,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通过短信通知拟招调员工前来领取。
领取招调通知书和入户指标卡时,须交1100元代理费并签订档案托管协议。
招调人员持招调通知书、入户指标卡和《招调员工情况登记表》(表四)到拟落户所在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如果本人及父母、配偶在深圳没有房产,可将户口挂靠落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本上(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地址: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5楼,辖区派出所名称:八卦岭派出所),需带齐资料直接到福田公安分局(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返深后将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数码照回执、2张身份证照片、招调通知第四联及本人原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六、信息反馈
在办理的过程中,由于申报人申报信息的不完整、条件缺失等原因,可能出现申报、审核受阻及材料退还重审等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通过短信进行通知,并请申报人积极配合进行处理或材料补充。
为提高办事效率,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通过发送信息的方式及时通知拟招调人员有关事宜,该号码可供回复短信(收到请回复确认),但不具备回拔电话功能,可拨打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确认。

个人申报招调工条件

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规定,为加快我市高技术、高技能、高学历人才引进,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被指定为我市唯一的个人申报代理机构,代理个人市外招调工手续。
一、招调员工基本条件
1、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5、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6、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同时取得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不受此规定限制);
7、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8、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9、身体健康。
二、个人代理条件
在我市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民办性质)工作,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可以申请代理个人市外招调手续:
1、经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招、调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属于紧缺急需的技师,其招、调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下同);

2、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同时取得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限制);
3、在市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主办行业部门授予“深圳市XX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6、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7、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8、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9、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10、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1项至第6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7项至第10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7项至第10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调工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三、有关要求
1、招工。指在户籍所在地未就业、无工作关系,符合深圳招入条件的,按招工办理。
2、调工。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人事档案、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调出单位所在地与调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相符。个人申请办理调工的,原本人身份必须是工人。是干部身份的,不可办理调工手续。
3、已婚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深圳市招调工的基本条件(即具有城镇户籍;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身体健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周一至周五办公,
节假日除外)
受理时间:2009年3月10日到2009年10月30日
受理部门: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部
受理地址:深圳市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五楼
咨询电话:12333或82132919
查询网址:深圳劳动保障网 www.sz12333.gov.cn (内容包括:
招调工政策、办理情况查询、个人申报一本通、办事
流程、紧缺急需工种目录、表格下载、填表说明、企
业代理办事指南)
体检医院: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即福田人民医院(体检时间:
上午8:00-11:00,联系电话:83986290);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电话:83366388-2124)。
温馨提醒:请按规定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慎防被不法分
子蒙骗。

㈧ 深圳入户调令查询问题

应该在15天左右就可以下来的,我的是10月25日上交的,11月9号下达了调令。